青岛市市南区实验小学

【慧创城·我和祖国共成长】“慧创城”儿童大学法育学院小法官法治宣讲空中课堂——《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作者:朱丽娜发表时间:2019-12-11 阅读次数:402

       良法善治,民之所向。青岛市市南区实验小学“慧创城”儿童大学法育学院迎来了第六个国家宪法日、第二个“宪法宣传周”。深入开展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的宣传教育活动,弘扬宪法精神,树立宪法权威。为进一步让队员会利用法律进行自我保护,“慧创城”儿童大学法育学院的小法官们通过红领巾电视面向全校进行法治宣讲展播。同时将视频发布至学校公众号法治空中课堂,在课余时间队员们可以爸爸妈妈一同学习法律知识,小手拉大手,形成人人学法,人人懂法的良好氛围。

       

老师、同学们:

大家好!我是孙震,很高兴能在这里向大家宣讲《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是为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有效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制定的法律。

1999年6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本法自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 。


本法律共包含八章,包括: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

第三章 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

第四章 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第五章 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

第六章 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预防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或者其他重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我们都是祖国的花朵,花季的年龄,需要特殊的呵护。我们未成年人正值发育时期,具有特殊的心理和生理特征。我们最积极、最有生气、最少保守思想,朝气蓬勃,但也存在许多弱点,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生活经验不足,辨别是非能力弱。为了加强对我们未成年人的培养教育工作、优化成长的外部条件,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防止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就需要运用法律手段、综合治理。明确规定各方面在教育保护未成年人工作中应当承担的责任,规定我们未成年人在我国应享有的权益和义务。通过我们未成年人的学习与讨论,了解我们的国家和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特殊规范,激发全体少先队员积极向上的精神,努力使自己学法、懂法、守法、护法,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