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办法
单位名称:青岛宁夏路小学
地址:青岛宁夏路173号
宗旨:实施小学义务教育,促进基础教育发展。
业务范围:小学学历教育(相关社会服务)
法定代表人:宫君
经费来源:全额预算管理
开办资金:1651
举办单位:青岛市市南区教育局
青岛宁夏路小学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全面提高学生素质,推进学校以法治校的进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小学管理规程》、《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是一所公立全日制学校、是青岛市接收外籍学生的定点学校,学制为六年。
第三条 学校名称:青岛宁夏路小学
校 址:青岛宁夏路173号
第四条 办学理念:让每个孩子体验成功的快乐
第五条 办学目标:创建学校教育品牌 培育高素质创新人才
校风:竞争、发展、创新、超前
校训:健康、文明、自主、创造
教风:敬业、博识、求精、善诱
学风:善学、合作、探究、实践
第六条 学校为培养学生的特长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每年各种活动安排如下:
二月份为安全教育月 四月份为读书交流月
五月份为科技教育月 九月份为艺术教育月
十二月份为体育活动月
第八条 学校把“手拉手”活动、校长杯足球赛和读书活动定为传统活动。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九条 学校由青岛市市南区教育体育局主管。校长人选通过竞争由主管部门批准确定。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负责学校全面工作。
第十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享有以下权力:
1.决策指挥权。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所允许的范围内,校长对本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工作及学校发展进行规划,有决策指挥权。
2.人事管理权。有权决定对在校干部选聘使用,在上级批准的内设机构和中层干部指数控制之内,可以向教育主管部门申请提名副校长人选。依据办学特点,可有选择的设置内部机构,推荐中层干部人选。有权决定对教职工的选聘、使用。在学校教职工编制控制数内,有权从市内外引进优秀教师。
3.改革权。校长有权根据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按程序实行学校内部劳动人事、分配制度的改革和教育教学改革。
4.经费和学校设备使用权。校长有权按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合理支配、使用学校办学经费。对学校的校舍和仪器设备有权合理安排使用,并不断改善。
5.奖惩权。校长有权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教职工进行奖惩。
第十一条 校长应履行以下义务:
1.坚持学校的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上级领导部门的指示、决定。
2.加强民主集中制原则,接收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发挥领导班子的整体功能,为共同建设好学校而奋斗。
3.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提倡和鼓励教师参加继续教育,坚持搞好校本培训,引进人才,提高教师层次。
4.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的稳步提高。
5.不断改善办学条件,加强信息技术装备的投入。
6.为教师生活方面的困难提供帮助。
7.清正廉洁,处处带头为人师表,离任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审计。
第十二条 学校党组织是党在学校的基层组织,是学校的政治核心,要充分发挥其保证监督作用,主要任务有:
1.加强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参与学校重大问题决策,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的贯彻和执行。
2.积极培养入党积极分子,加强学校党组织的建设,提高党员的素质,增强党性观念,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3.加强党组织对学校思想政治工作的统一领导,提高教师的思想觉悟及师德水平。
4.按照干部管辖权限,加强对干部的管理,做好选拔培养、考核、监督干部的作用。
5.加强对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群众团体的领导。
6.领导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和引导教代会发挥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作用。
第十三条 学校建立教代会制度。教代会主要职能是:
1.制定、修改学校章程。
2.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审议学校的办学方针,发展规划。
3.审议通过教职工聘任制和校内绩效工资制实施方案、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职业道德规范细则、教职工纪律奖惩办法以及其它重要规章制度等。
4.审议决定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5.教职工代表参与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校内教职工、学生的申诉制度,保证教职工、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制度,增加工作的透明度,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六条 学校接受上级行政部门的督导评估、检查、审计、监督。
第十七条 学校接受物价、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舆论监督。定期听取他们的意见,自觉规范管理行为。
第十八条 学校实行校内绩效工资制。
教师的绩效工资是工资中的浮动部分,根据教师的职业道德水平、工作态度、教育教学科研能力、工作实绩、职务及兼职等方面的表现,按优质厚酬、奖勤罚懒、多劳多得的原则分配。
第十九条 学校设立校长室、教导处、总务处。学校设副校长1-2人,教导处正副主任1-2人,总务报账员1人。副校长协助校长搞好学校的教育教学及行政管理等工作。各部门主任在校长和分管校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做好学校某一方面的工作。
第二十条 成立家长委员会,请家长参与学校管理。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以人的发展为本,面向全体,全面发展,学有所长,使学生学会做人、学会求知、学会创造、学会发展、学会做事、学会共处。
第二十二条 更新教育观念,改进德育工作方法,拓宽德育途径,在实践中不断加强改进德育工作,培养学生良好的思想品质和行为习惯。
1.加强德育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的教书育人和德育科研能力,增强教育工作的实效性。
2.遵循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寓教于乐,向学生进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培养良好的行为习惯。
3.重视学生心理素质的培养,根据学生心理发展的实际情况,选择锻炼心理品质的方式,帮助学生矫正不良的心理,引导学生在自主的学习和实践中,学会宽厚待人,与人为善,能正确对待成功与失败,不怕挫折,有自我平衡的心理品质。
第二十三条 坚持以教学为中心,树立正确的学生观,遵循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在教学中逐步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以及“研究性学习”的能力。
第二十四条 教师应不断学习提高教育理论和业务素质,围绕“主体教育”积极进行教育教学的实验、研究,改革课堂教学,全面提高学生素质。
1.以科研为先导,加强教育科研理论学习,引进教改成果。潜心实验、研究,不断提高自身科研能力,使每一位教师都能逐步从教研型向科研型转化。
2.以教研为实践,教师积极参与教研组教研,级部公开教研,在备、说、研、上、评的教研一条龙活动中,将教研、科研紧密结合,勇于探索,勤于实践。
第二十五条 教学中要体现“教师为主导,学生为主体,创新为主线,发展为核心,育人为目标”的原则,面向全体,分层次因材施教,建立民主、平等、和谐的师生关系。
1.教师应认真学习领悟《教学大纲》,在合理制定学期教学进度、计划和单元教学计划的基础上,准确制定每课时的教学目标,以学定教,精心设计教学,合理选择教学方法。
爱护和培养学生的求知,加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的培养和训练,着力培养学生发现问题、提出问题、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引导学生学会学习、学会思考、学会创新。
2.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充分发挥电教媒体的作用,提高教学质量。
3.作业设计科学、合理,注意知识的积累和运用,使学生能力得以发展和提高,为学生设计创新作业。根据每个学生的情况分层次设计作业。融语文、数学、英语、绘画等各种知识为一体,培养学生综合能力。
4.课堂教学中要体现新型的师生关系,做到气氛融洽、和谐,尊重学生的人格,相信学生的能力,尊重学生陈述意见和质疑问题的权力。
第二十六条 严格执行国家课程计划的规定,开齐、开足、上好课程,在此基础上,根据国家教委颁布的课程标准,开发校本课程,办出学校特色。
第二十七条 严格遵循科学的评价制度,严格按照课程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公正、全面、科学的评价每一个学生,实施多元化的评价方法,采用平日测查与期末考试相结合,口头测查、动手操作测查与书面测查相结合,集体测查与小组测查相结合等形式,实行等级制评价制度。
第二十八条 做好学习暂时有困难学生的辅导转化工作,并把此项工作作为检验教师是否做到“面向全体学生”的重要标准,建立健全转化工作档案。
第二十九条 加强教学常规管理,严明管理制度。
1.认真抓好备课、上课、批改作业、课外辅导、学期末对学生学习的考察工作和教学过程、教学环节的管理。采用定期与不定期检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估,严格管理。
2.坚决杜绝任意加重学生课业负担的现象,按要求严格控制作业量,遵守三表立法:(即:课程表、作息时间表、课外活动表)不得擅自给学生征订书籍、复习资料等。合理安排作息时间。课余、节假日不安排学生集体补课或上新课。
3.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第四章 总务管理
第三十条 坚持总务工作全心全意为教育教学服务,为师生服务的原则,坚持计划性,教育性原则和实事求是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三十一条 学校以国拨经费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依法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经费按排意见及申请经费支持。
1.学校接受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学校的捐赠,纳入学校财务管理,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做到专款专用。
2.在不影响教育教学的前提下,学校依法开展勤工俭学工作,其收入用于扩大再生产、改善办学条件和提高教职工福利待遇。
3.学校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法向学生收取费用。
第三十二条 规范财务管理制度,严格遵守国家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接受政府经济监督部门和上级教育部门内审的监督,经费管理实行民主管理。
第三十三条 坚持勤工俭学,节约挖潜的原则,合理地安排使用资金,搞好经费的预算,执行和决算。坚持统筹计划,量入为出,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三十四条 按照校园建设整体发展的需要和规划,有步骤地、合理地进行基本建设和维护管理。美化、绿化校园,建设具有人文环境的绿色环保校园。
第三十五条 加强校产管理,建立校产档案,及时做好变更和增减手续,提高资产使用率。管理到位,责任到人,严防公物流失和浪费。
第三十六条 加强防火、防盗、安全防范意识,制定系列安全措施,不断更新安全设施,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做到安全第一,防范于未然。
第五章 教师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教师法》及其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八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聘任制
学校根据上级管理部门的规定及学校实际情况,坚持“定编定岗,因事设人;任人唯贤,择优聘任;合理组合,适人适位;地位平等,双向选择”的原则来聘任教职工。
教职工由校长聘任,聘期为一学年。每学年,学校将对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进行全面的评价,为年度考核和竞争上岗提供依据,并以此督促全体教师不断加强学习,提高业务能力,确保教师队伍不断提高,对与高职低聘或其他未聘人员其待遇按照区教委有关文件执行。
第三十九条 依据《新世纪教师现代化培养工程》和教师综合素质达标的要求,实行教师、级部、学校、家长、学生全面参与的多元化评价的方式,对教师的职业道德、教育教学科研能力、继续学习掌握现代信息技术能力及心理素质和综合能力进行每年一次的全年评价,并与年度考核结合。
第四十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和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度。继续推行教师聘任制度,建立“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教师任用制度,每年一次年度考核,建立激励机制,以更好地调动教师的积极性。
第四十一条 引导支持教师树立创新意识,终身教育观和终身学习观。鼓励教师提高学历层次,精通业务知识,增加知识储备,掌握现代教育思想,在工作中敢于创新、勇于创新,做到人无我有,人有我优。
第四十二条 学校鼓励教师积极从事教育科研,做到人人拥有课题,人人参与研究,以科学的理论指导实践,组织骨干教师外出参加各种业务培训及学术交流活动。
第四十三条 学校立足校本培训,实施《新世纪教师现代化培养工程》,进一步完善教师培养工作,形成新教师业务培训,骨干教师业务培训,学科带头人业务培训、教学能手业务培训和高学历培养五个层面,充分发挥教师的传、帮、带作用,提高教师的职业素养,业务能力,理论水平。使我校教师成为师德是楷模、科研为动力、教学有特色的新型教师。
第四十四条 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逐步改进教师工作条件,关心教师的工作及生活,经常开展各种娱乐性活动,增强学校凝聚力。
第四十五条 建立科学、完善的发展性的教师评价制度。逐步完善发展性评价体系,探索对教师多角度、多层面、宽激励的科学评价的途径与方法。将自评、互评、校评有机结合,并通过绩效工资与考核挂钩。发挥教师在评价过程中的主体作用。
第四十六条 对于获得教育教学成果以及对学校有重大贡献的教职工,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表扬、奖励;并报请区、市教委、政府部门授予各种荣誉称号。对于违反《教师法》和教师职业道德的教师予以处罚。
第四十七条 学校所有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对于违反规章制度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予以批评、处分。
第四十八条 建立试用期教师岗前培训制度,拒绝接受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试用期教师给予缓聘或解聘。
第六章 学生管理
第四十九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受教育者的义务。
第五十条 加强学籍管理,按上级部门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和学生档案。
第五十一条 严格请假制度,班主任老师每天课间操时间到教导处上报学生到校人数。对无故不到校的学生,班主任必须当天查明原因,及时家访。防止学生流失、辍学。
第五十二条 全面评价学生,注重学生的全面发展,使其都能在原有的基础上不断发展。
第五十三条 定期对学生进行法制、安全、自救等教育,严禁发生违法犯罪现象,防止各类意外事故发生,保证学生人身安全。
第五十四条 关心学生健康,定期对学生进行全面的身体检查,采取措施防止疫病流行,保护学生视力。
第五十五条 对在每年各类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学生,学校将授予最高荣誉。对于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进行批评和教育,规范学生的行为习惯。
第五十六条 建立健全评选校级、区级、市级三好学制度,树立榜样、激发学生的上进心,使学生全面发展。
第五十七条 学校在学生中实施自主管理,成立各种管理队伍,让学生在参与管理的过程中,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
第五十八条 加强班级、学生管理力度,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制度,规范学生的行为。
第五十九条 学生完成六年课程,素质教育测查合格,予以毕业,根据上级规定送入高一级学校学习。
第六十条 对家庭经济有困难的学生,学校建立特困档案,经常了解学生学习、生活等情况。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开展多种互助活动,鼓励学生之间相互帮助,共同提高。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报市区教体局批准。
第六十二条 学校依据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学校原制定的各类规章制度凡与本章程相抵触的,一律以本章程为主。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的具体内容由学校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