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宁夏路小学法律顾问工作制度
法律顾问根据工作职责或合同约定为聘用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为学校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重要民商事行为进行法律论证、风险评估或提供法律意见;
2.参与对学校起草的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重要政策性文件进行廉洁性评估和合法性审查;
3.为学校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
4.接受学校委托,参与学校有关法律问题谈判,调解涉及学校的重大法律纠纷,代理学校诉讼、仲裁、复议等活动,维护学生、教职工、学校的合法权益;
5.为学校提供日常法律咨询,代拟或出具法律文书;
6.学校聘用的法律顾问同时担任该校法治副校长,履行法治副校长职责,参与制订学校法治教育规划、计划,协助学校开设法治教育课程,开展法治教育宣传、法律知识普及活动。
7.学校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加强学校法律顾问管理。学校聘请法律顾问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遴选,由聘任单位发放聘书。
1.聘任法律顾问经费来源。聘请法律顾问的经费支出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根据工作量和工作绩效,合理确定法律顾问报酬,为法律顾问开展工作提供必要保障。
2.学校法律顾问的选任条件。学校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2)熟悉教育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等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和经验的法学专家,或者在襄阳市注册并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专业能力较强的律师;
(3)严格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律师执业诚信记录,3年内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4)工作认真细致、严谨,具有团队精神以及聘任单位规定的其他条件。
3.学校法律顾问的聘请程序。学校聘请法律顾问应遴选出合适人选,经学校领导班子全体成员会议审定后,学校与法律顾问签订聘请法律顾问合同,由学校向其颁发聘书,并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4.学校法律顾问的权利。学校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期间享有下列权利: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法律意见;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和其他必需的工作条件;获得约定的工作报酬和待遇;与聘任单位约定的其他权利。
5.学校法律顾问的义务。学校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期间承担下列义务: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漏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不得以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以及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聘任单位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法律顾问与所承办的业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与聘任单位约定的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