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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和管理的规定

发表时间:2010-06-13 阅读次数:421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国共产党党费(以下简称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的通知》(中组发〔2008〕3号),结合市南区教体局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
党费基数主要项目包括:岗位工资、10%、薪级工资、岗位津贴、地方福利补贴、教龄津贴、规范补贴、考核奖。
具体计算办法如下:
党费基数=(岗位工资+10%+薪级工资+岗位津贴+地方福利补贴+教龄津贴+规范补贴+考核奖60元)—住房公积金(个人部分)—失业保险金(个人部分)—养老保险金(个人部分)—医疗保险金(个人部分)—个人所得税。
    第二条  按党费基数计算党费。党费基数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党费基数的0.5%,即党费基数×0.5%;党费基数在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党费基数的1%,即党费基数×1%;党费基数在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即党费基数×1.5%;党费基数在10000元以上者,交纳2%,即党费基数×2%……

党费规定.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