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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安全之我见 真人图书课

发表时间:2015-01-04 阅读次数:883

校园安全之我见

一、法院审判工作简介

提到法院,我猜同学们首先联想到的画面一定是几名警察押解着带着手铐、穿着囚服的犯人在接受审讯的场景,严格来说,这种审判方式是刑事审判,它只是法院审判工作的内容之一。简单地说,刑事审判就是审理那些被警察逮捕的人是否触犯了国家刑事法律法规、构成了犯罪,若经过审理认定了这个人的确构成犯罪,则应当下达刑事判决书判处该人构成何种罪名以及应当被处以多少年的有期徒刑(即被关进监狱多少年)、无期徒刑(即永久被关进监狱直至死亡)或死刑(即被枪决或注射死亡)。

如果某人的错误行为触犯了别人的权益、给别人带来了实际损害,但这种损害后果还没有严重一定程度,即这个人的行为还未触犯国家刑事法律法规,则法院不应当对他适用刑事审判、判处其承担刑事责任,而是应当适用民事审判,审理双方之间的纠纷。换句话说,民事审判就是法院运用民事法律法规审理平等主体之间纠纷的审判,通过审理,认定被告的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若存在过错则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多少赔偿责任。举例说,就是某位同学给另一同学造成损害了,譬如说不小心推倒了同学,造成该同学骨折并因就医产生了医疗费、交通费等费用,推倒人的同学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要赔偿哪些费用?怎样计算这些费用?就是法官在经过开庭审理后依法要予以裁决的事项。这个审理的过程就叫民事审判。由此可见,民事审判工作的内容与我们普通百姓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随着社会的进步,大家法律意识的增强,民事案件已经呈现出逐年增长的趋势,民事审判工作已经成为了法院审判工作的主要内容之一,以市北法院为例,每年受理的民事案件达到1万余件,而刑事案件仅有数百件。我们今天要具体讨论的校园安全问题涉及到的案例就是民事审判工作的范围。

除上述两种审判方式外,还有一种叫做行政审判的方式,也就是平时大家常说的民告官的案件。政府的某个行为损害了我们的利益,我们可以将该政府部门诉至法院,要求其改正错误行为并赔偿我们损失的案件,此时,法院就要运用行政审判予以审理。

综上所述,法院现代审判大致分为刑事审判民事审判行政审判三种下面我们就民事审判中遇到的与校园安全有关的相关问题进行详细探讨。

二、校园安全问题的重要性

作为学生,我们大部分时间是在学校里和老师、同学们一起度过的。美丽的校园里,留下了我们很多美好的回忆,同学们在一起做各种各样的有趣的游戏(踢毽子、编花篮、跳皮筋、打沙包等等)、进行各式体育锻炼,学校的每个角落里都充满了同学们开心的笑声。校园虽美丽,但是,我得给同学们提个醒,在这个人员密集、面积有限的特殊的环境里,请同学们勿忘“安全”。

 调查显示,我国中小学生因交通事故、建筑物倒塌、食物中毒、溺水、治安事故、暴力犯罪等死亡,平均每天有40多人,相当于每天有一个班的学生失去他们如花的生命!枯燥冰冷的数字,这些令人心颤的事实背后我们看见了什么呢?这些鲜活而又短暂的生命向我们提出了哪些警示呢?

由此可见, 校园安全与我们每个师生密切相关。它关系到我们的学生能否健康地成长,能否顺利地完成学业;它关系到我们的老师能否在一个宁静、安全的环境中教书育人,为国家培养和造就各种人才。所以,安全问题一直是各个学校所关注的重点,国家有关部门为此也专门订立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来约束大家的行为,如《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等。

三、校园安全问题的实例

尽管学校以及主管部门已经非常重视安全问题了,但是,近年来,仍有各种校园意外事故频繁的发生,造成恶劣后果的不在少数,想必同学们从新闻中也听说了一些事件发生的详细过程。譬如,2014926日,昆明市北京路明通小学发生的一起踩踏事故,事件是如何发生的呢?据官方报道,25日下午,体育老师将两块体育教学使用的海绵垫子(200厘米、宽150厘米、厚30厘米)临时靠墙放置于学生午休的宿舍楼一楼单元过道处。2614时许,学校起床铃拉响后,该小学一、二年级午休学生起床后返回教室上课,由于靠墙的一块海绵垫平倒于一楼过道,造成通道不畅,先期下楼的学生在通过海绵垫时发生跌倒,后续下楼的大量学生不清楚情况,继续向前拥挤造成相互叠加挤压,导致严重伤亡。该起事故共造成6名学生死亡、26名同学受伤的严重后果,看到这些让人触目惊心的数字,我们在震惊之余再来详细分析事件发生的原因,会发现事故本应避免的,只要大家在平常就将安全牢记在心,每当进出教室、上下楼梯时就能想到要按照秩序、按照学校规定(靠右侧行走)行走,不要相互打闹、推搡、拥挤,那么,即使老师错将海绵垫子放置在了通行要道处,惨痛事件也是可以避免的。

个人观点:本次事故的发生虽然有老师的过错,不应该将海绵垫子放置于通行要道,制造了一定的安全隐患,但最重要的原因仍然是在于同学们进出教室过于拥挤,没有形成良好的通行秩序,安全意识松懈造成了恶劣后果的发生。

 

下面说两个我审理的案例,这些都是发生在我们身边的真实案例:

案例一:

某小学三年级学生成某下课时从教室后门跑着外出如厕,在其身前的学生王某关门时回头看了一眼看到了成某但仍然下意识地关上了教室门,致使成某的右眼被门上的锁鼻碰伤。经医生诊断,成某系眼角膜板层裂伤、角膜基质水肿、混浊等,视力仅为0.3,经法医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经过审理,我们认为,成某的伤害是由于王某看到后边来人时仍故意关门造成的,王某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成某下课后外出教室时的奔跑行为对事故的发生也存在过错,应当依法减轻王某的赔偿责任,最终我们就判令王某对成某的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

案例二:

原张某与被告石某系同班同学。2010316上午,上体育课,任课老师因为开会未到,一个代班老师让同学们跑圈热身,被告石某刚从楼上下来,为赶上队伍快步行进,队伍最后的原告张某误认为石某要抓他,就边跑边回头看,撞到前面同学身上导致倒地受伤,造成骨折。学校老师将原告张某送至青岛市海慈医疗集团治疗,医生诊断为左桡骨远端骨折、左尺骨远端骨折。经法医鉴定,原告张某构成了十级伤残。原告受伤后,被告石某给原告张某及其母亲出具了道歉信(内容为“阿姨,对不起,没想到在体育课上发生的意外事故给张家明造成这么大的伤害,给他带来了巨大的痛苦,还耽误了他的正常学习生活,也给您添了不少的麻烦,我对此感到十分抱歉。我也已经从这次事故中吸取了深刻的教训,希望您能原谅我。”),但为时已晚,张某还是将石某诉至了法院,要求被告石某赔偿其伤残赔偿金4999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共计54996元。

经过审理,我们认为,被告石某从教室跑向操场的行为与原告张某摔倒的后果之间虽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但原、被告双方均无主观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的规定,本案应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由原、被告对损失进行分担。其中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因本案适用的是公平责任原则,因此对原告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残疾赔偿金49996元,本院最终判令由被告石某分担30%

 

四、如何避免校园内人身伤害案件的发生

首先,要注意调整规范自身的行为与心理。在同学间遇到矛盾时,一定要冷静、理智,要以平和的心态处理纠纷,对同学的过错行为要多一些包容、多一些理解,尊重同学的不同个性,切忌不要逞一时之气,用拳头代替说理,作出过激行为,给自己和同学带来不良的后果。

第二、我们要有高度的安全意识。同学们,你们是这个美丽校园的主人,你们一定要充分认识到安全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时刻不忘安全。研究表明,通过加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若能在灾难和伤害降临的初期,及时采取正确的措施,80%的伤害是可以避免的。

    第三、体育课、实验课、舞蹈课等安全隐患较多的课堂上一定要听从老师的指挥,严格按照老师要求统一行动,不要擅自进行一些危险动作,譬如舞蹈课的下腰动作、体育课的平梯单杠等都是危险系数很高的动作,同学们一定要在老师的监管下进行。在其他各项运动中也要注意运动安全,要避免剧烈碰撞,以免撞伤或摔伤。   

    第四、课间活动要注意安全,课间游戏一定不要在教学楼内进行、尤其是球类活动,一定要到人员少、场地开阔的操场上进行。

第五、上下楼梯不要拥挤、不要打闹,要按照学校的规定有秩序的行走(从右侧行走),避免同学之间的磕磕碰碰。 

其实,安全隐患无时不在、无处不在。除了前面谈到的几种情况外,还有很多平时不易被察觉、容易被忽视的物品等,也随时会变成我们手中的一把利器,给他人造成伤害。譬如,很多我们平时使用的铅笔、尺子、下雨天使用的雨伞等(尤其是一按按钮自动打开的雨伞,在撑开的瞬间,伞骨的力量还是蛮大的,如果周围有人,那么伤害就不可避免了),如果我们不能正确使用这些普通的物品,那么,它们随时都可能变成我们手中的利器,给他人造成伤害。所以,我们一定要善于发现安全隐患,提高安全意识。在安全问题上,来不得半点麻痹和侥幸,在安全的问题上,我们必须要防范在先、警惕在前,必须要警于思,合于规、慎于行;必须要树立高度的安全意识,人人讲安全,时时讲安全,事事讲安全;必须要筑起思想、行为和生命的安全长城。希望同学们能够尽力协助老师及时发现、及时排查安全隐患,并及时向学校、向老师汇报,做到防患于未然。

希望同学们能够充分意识到生命是美好的,生活是多姿多彩的,而要拥有这一切的前提是安全,希望在同学中能够形成一个“人人关心校园安全”的浓厚氛围、时刻加强安全意识,努力增强自我防范能力,作到警钟长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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