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名称

山东省青岛第五十九中学章程

发表时间:2020-01-03 阅读次数:1865 

 

山东省青岛第五十九中学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适应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需要,保障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教育法》及《义务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山东省青岛第五十九中学。

学校建于1995年7月,为国有全额拨款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属初级中学,学制三年,具有法人资格,隶属于青岛市市南区教育体育局。

第三条  学校的办学宗旨是: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办学方向,一切以学生的健康成长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为社会培养合格公民,为国家培养建设者,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培养接班人。学校的办学目标是:把学校建成教育质量高、社会声誉好、学生喜欢的优质品牌现代化初中学校。学校的培养目标是:培养人格健全独立、思想解放、自信自强、创新发展的人。

第四条  学校的校训是:以学习求发展。校风是:和纳百川  搏致高远。教风是:立德修学 潜心育人。学风是:明礼润习 乐学善思。学校精神是:朝气蓬勃 奋发有为。

第二章           学校管理 

   第五条  学校由青岛市市南区教育体育局主管。学校校长由青岛市市南区教育体育局任免。

第六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岗位责任制、教职工聘任制和绩效工资制,校长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青岛市教育局颁发的《中小学校长工作暂行规定》行使职权。

第七条  校长的权力:

    (一)决策权。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校长对学校的重大问题有最后决定权。

    (二)人事权。提名聘任或解聘副校长。在上级核定的内设机构和干部职数内,设置内部机构和中层干部职数,并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按程序任免中层干部。决定对教职工的使用、聘任、缓聘、解聘、奖惩等;根据学校工作的需要,分流和引进教师。

    (三)财经权。学校的财务活动和学校校产管理在校长领导下,由财务部门依法管理。学校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的财务管理制度。

(四)管理权。在教育行政部门的督导下,自主办学,依法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八条  校长的义务:

(一)校长是学校教育思想和课程的领导者,是学校学习型组织的引领者、师生发展的服务者和学校改革发展的带头人。

(二)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依法按章程办学,遵循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的思想,建立健全学校的规章制度和各项管理措施。

(三)实施任期目标责任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和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学校长远发展目标和学校三年发展规划,经学校研究通过,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组织实施。

(四)坚持以人为本,关心教师身心健康,加强教师教育,优化教师队伍结构,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不断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

(五)支持学校党组织开展工作,充分依靠和发挥学校党组织在推动学校改革发展和维护稳定中的作用。积极支持工会、共青团、少先队、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民主党派按照各自章程进行活动。

(六)按程序提名、聘任副校长和中层干部。根据主管部门核定的内部机构数额和干部职数,决定内部机构设置,按规定程序提出中层干部任用人选,经学校党支部考察同意,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由校长聘任。

(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学校内部劳动、人事管理和分配制度改革方案,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八)发挥学校的社会服务功能,积极支持社区文化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积极参与社区教育活动,倡导和鼓励社区及家长参与学校管理和监督,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区教育的协调发展,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九)按规定履行国家和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学校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保证监督作用。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完成《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的基层组织的八项基本任务。

(二)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学生德育工作。

1.建立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体制,协调、检查、督促各部门思想政治工作任务的落实,创新方式方法,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2.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加强对教职工的教育思想、职业道德和心理健康教育,引导教职工坚持立德树人、为人师表,树立正确的教育观、质量观和人才观。

3.加强学校精神文明建设。调动学校各方面的力量,发挥学校行政以及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群众组织的作用,开展争创精神文明单位、创建和谐校园和温馨教室活动,形成优良校风、教风和学风。

4.经常研究、分析学生思想道德状况,及时向校长办公会提出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的思路和意见。

(三) 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

1.加强学校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

2.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协助上级党委主管部门做好校级干部的教育、培养、管理和监督等工作;做好中层干部考察和教育培养等工作;抓好中青年后备干部的培养和选拔工作。

(四)参与学校重大事项决策,支持、保证和监督校长依法行使职权,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共同办好学校。

(五)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支持其根据各自的章程独立开展工作。

(六)贯彻党的统战政策,加强统战工作,发挥党外人士作用。

(七)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

第十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教代会)制度,作为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和制度。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财务工作、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讨论通过教职工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和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以及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重要规章制度。

(四)在学校党支部领导下,民主评议学校领导干部,并提出奖惩、晋升和任免的建议。

(五)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六)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建立工会组织。学校工会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在学校党支部的领导下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代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代表组组长及各专门工作小组负责人的活动,组织代表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情况,组织教职工落实大会决议。

(三)向教职工和领导干部进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宣传教育,组织教职工代表学习政策理论、法律法规、业务和管理知识,提高参政议政能力,培训好教职工代表,提高教职工代表素质。

(四)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的建议和申诉,维护教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五)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支部汇报,与学校沟通。

第十二条  学校设立团委会,在学校党支部领导下负责共青团和少先队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成立校务委员会,由校级干部、教师、学生、家长、社区人员、专家学者、法律人士等9-15人组成,校长为校务委员会主任,按照《校务委员会章程》审议学校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岗位责任制。对教职工的年度考核要综合工作成绩、能力水平和社会、家长及学校内部的评议等方面情况,实施等次评价及相关奖惩制度。

第十五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聘任制。按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定岗、定责、定人、定工作量。未聘人员按有关规定办理,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评聘分开,被聘的享有相应待遇。教职工由校长聘任,对于不胜任现职工作的教职工,学校可以不聘任或安排其它工作,工资待遇按上级规定执行。

不接受学校工作安排的教职工,学校依法报上级审批同意后,予以辞退。

第十六条  学校实行校内绩效工资制。

第十七条  学校设置下列部门:

    (一)办公室。执行学校决定和所布置工作任务,当好学校党政领导的参谋和助手,具体负责行政协调和学校内务管理。

    (二)教导处。在校长和分管教学工作副校长的领导下,负责学校的教学、教研、教师专业发展、教育装备等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三)政教处。在校长和分管德育工作副校长的领导下,负责学生的德育、班主任队伍建设、安全,以及体育、卫生、艺术、科技等方面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四)总务处。负责学校的总务后勤工作,在校长的领导下做好学校财务、资产、设备及校舍、场地管理工作,为教育教学服务。

(五)团委。在上级团委和学校党支部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积极、生动、活泼的学生教育活动。

学校设立学科教研组和年级组,每组设组长1-2人。 

第三章           德育工作

第十八条  从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积极转变德育理念,遵循德育规律,创新德育活动的有效形式,积极探索德育工作的长效机制,切实提高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十九条  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注重养成教育的整体性,把养成教育分解和落实到学校工作的各个环节,把养成教育与课堂教学、实践活动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等结合起来,强化行为规范训练,注重道德实践,充分发挥道德实践对学生明理、炼志、笃行的作用。

第二十条  改革德育类课程教学模式和考试评价方式,完善德育课程体系。

第二十一条  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课堂教学、社会实践、校园文化建设、学校管理等全过程,引导学生树立远大志向,培养正确的是非观、良好的品德和行为习惯。

第二十二条  完善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德育体系。支持家长委员会工作,建立家校沟通平台,加强与家长、社区的沟通联系,探索家长学校、父母学堂进社区的有效模式。组织学生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二十三条 改进创新共青团、少先队和学生会工作,积极支持团组织、少先队、学生会组织开展活动,加大资源投入和经费保障,保证团队活动时间。

第二十四条  加强班主任队伍和班级建设。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制定相关制度措施,对班主任在政治、业务、生活和待遇上给予关心和支持,激励优秀教师从事班主任工作。加强班级文化建设,完善班级评价机制,维护班级良好秩序,营造健康向上的班级氛围,培养学生的责任意识、主人翁意识和集体荣誉感,培养学生的自我教育和自我管理能力。

第二十五条  严格执行《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加强体育卫生工作,提高学生的体质和健康水平。

第四章                      教学工作

第二十六条 坚持以教学为中心,积极开展教学改革;全面推行素质教育,不断更新教育观念,提高教师的专业素质和能力,树立教学质量是生命线的理念,积极落实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改进教学方法和检测评估方法,加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培养和训练,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大力实施素质教育,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不断提高教学质量。注重学习习惯的培养,提升学生终身学习的能力。

第二十七条 严格落实课程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学活动,不随意增减课程和课时。开展好技术、艺术、体育与健康、综合实践活动等领域的教育教学工作。因地制宜开发学校课程,形成学校特色。

第二十八条  树立以学生为本的教学理念,关注学生的个体学习。鼓励和支持教师不断探索和改进教学方法,形成具有自身特点的教学方法和模式;引导、鼓励和支持学生自主、合作、探究学习,注重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发展学生的个性特长。

    第二十九条  实行校本教研制度,研究课程建设、课程实施和教育教学重点、难点问题,提高课程计划实施质量和课堂教学效率。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第三十条  对教学活动进行有序、有效的组织、指导和调控,建立科学的能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评价机制体系严格作业、复习和考试管理,避免增加学生不必要的课业负担。

第五章    教  师

   第三十一条  学校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职务制度。

第三十二条  学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三十三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规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主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三十四条  学校保护教师的一切合法权益,不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保障教师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

第三十五条 教师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学校定期组织师德教育实践活动,提高教师队伍职业道德建设水平和教书育人的综合素养。

第三十六条  学校有目标、有计划、有步骤地对教职工进行各种形式的思想和业务培训,保障教师的专业水平和能力能够满足教育教学的需要。

第三十七条  学校对教职工定期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工作态度、业务水平和工作绩效等方面的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三十八条  学校对教书育人成果显著的教师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规章制度的教职工予以教育和处罚。

第三十九条  教职工对所受处罚不服的,可按有关规定程序提出申诉。

第六章   学  生

    第四十条  凡按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升入、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

    第四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照上级颁布的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按照政策规定办理学生转学、休学。

    学生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42条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权利,履行《教育法》第43条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义务。

    第四十二条  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的学生,根据学校学生奖惩办法,予以表彰、奖励。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学生,根据学校的学生奖惩办法予以处罚。

    学生对所受处罚不服的,可以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四十四条  学校积极为学生的全面发展创造条件,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积极借鉴成功经验,构建适合本校实际学情的学生培养模式。

第四十五条  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相应的帮扶。

第七章  总务管理

第四十六条  坚持总务工作为教育教学服务,为全体学生、家长和教职工服务的原则,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保障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运行。

第四十七条  学校总务处负责学校校产管理,学校的一切公物属于国家所有,学校应保护好固有资产,严防公物流失和浪费。

第四十八条  建立建全财务制度。经费开支实行民主管理,严格遵守国家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并接受政府经济监督部门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检查监督。严格执行校长任期审计和离任审计制度。

第四十九条 财务人员协助校长加强学校内部财务管理,健全学校内部的财务约束机制,促进学校各项工作健康有序的发展。

第五十条  学校教育资源在使用上要追求高效益。严格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关于财务管理的规定,切实加强校产设施管理,规范固定资产管理,保证帐物相符。

    第五十一条  学校按校园建设整体发展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合理地进行基本建设和维护管理。

第五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医疗保障和生活福利保险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青岛市市南区教育体育局核准。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订需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审议通过,并报青岛市市南区教育体育局核准。

    第五十五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如与法律、法规和教育主管部门的政策规定相抵触,一律以法律、法规和教育主管部门的政策规定为准。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教育主管部门核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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