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南区教育局科室函件
青南教科函〔2013〕385号
关于青岛市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的通知
局属各学校:
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鲁教师字〔2013〕19号)要求,青岛市列入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试点范围。现将《关于青岛市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的通知》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按文件要求,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 认真组织开展工作,确保我区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点工作的平稳顺利进行。
一、试点内容和范围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是对中小学教师入职后从教资格的定期核查。中小学教师资格实行5年一周期的定期注册。定期注册不合格或逾期不注册的人员,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我市2013年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点范围为公办中小学在编在岗教师,部门、幼儿园以及民办学校教师不在本次注册范围内。
二、注册程序
初次被聘用为中小学教师的,应自聘任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之日起60日内,申请首次注册。实施试点前已在编在岗的中小学教师应按规定时间申请办理首次注册。经首次注册后,每5年进行一次定期注册。教师应当在定期注册有效期满前60日内,申请办理下一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须由本人网上申请,所在学校集体办理。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各区市教育(体)局所属学校报由各区市教育(体)局负责审核注册;市教育局所属学校由市教育局负责审核注册。各区市教育(体)局、市教育局、省教育厅分别完成注册初审、复审、终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受理注册申请终止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给出注册结论,并在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注册结论及有关信息。注册结论应提前进行公示。
申请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应提交师德表现、年度考核及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等方面的材料,实行网上申请。2013年教师资格首次注册试点仍使用网上申请和纸质材料审核相结合的形式。
三、注册条件
(一)实施试点前在编在岗的中小学教师满足以下条件,首次注册合格:
1.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师德表现合格;
3.上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
初次被聘用的中小学教师申请首次注册,须具备上述1、2项条件并且试用期满考核合格。
(二)满足下列条件的,定期注册合格:
1.取得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师德表现合格;
3.注册周期内,每年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
4.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完成不少于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360个继续教育培训学时;
5.身心健康,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定期注册不合格:
1.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师德考核评价标准,影响恶劣的;
2.一个定期注册周期内累计两年以上(含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3.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缓定期注册:
1.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注册有效期内未完成国家和我省规定的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的;
2.注册有效期内任意一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或首次注册时上一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3.注册有效期内,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及以上的,但经中小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借调、支教、进修、培训、学术交流、产假等情形除外。
4.因病长休人员。
暂缓注册者达到定期注册条件后,可重新申请定期注册。因未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暂缓注册的,应参加相关培训,补齐继续教育学时;因某一年度考核不合格暂缓注册的,由学校组织考核,提交任教学校出具的下一年度考核合格证明;因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以上暂缓注册的,在恢复教育教学工作一年后,由所在学校进行考核,提交年度考核合格证明。
四、注册结果适用
(一)定期注册合格人员,可在定期注册有效期内,按照教师资格类别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并享受相应的教师待遇。
(二)暂缓定期注册人员,自相应教育行政部门作出暂缓定期注册意见之日起满2年,仍未注册合格的,不得聘用在教育教学工作岗位。
(三)注册不合格人员,应立即调离教育教学岗位,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四)注册范围内的教师无故逾期不申请定期注册,按照注册不合格处理。
五、2013年教师资格首次注册工作流程
(一)2013年12月30日-2014年1月6日,个人网上申请注册,由教师个人完成。
1.在编在岗的中小学教师在规定时间内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点击右侧“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人网报入口”图标进入网上申报系统,遵循网上申报流程注册个人用户。
2.填写个人申请注册信息,填写完毕提交后重新登陆,点击屏幕右侧申报提示-在线打印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本人签字确认后,将申请表和教师资格证书原件提交学校审核。
3.注册过程中注意事项:
(1)现任教学校填写与本单位公章相一致的单位名称。
(2)注册机构选择青岛市市南区教育体育局
(3)确认点选择本单位名称。
(4)本单位聘用起始日期填写进入本单位时间。
4.具体流程见附件《用户使用手册》。
(二)2014年1月7日-2014年1月12日,任教学校对本校教师是否具备首次注册条件进行审核,根据审核情况,如实填写相应申请人的《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并签署审核意见,由学校具体负责教师资格注册人员完成。具体审核流程如下:
1.学校安排专人负责审核教职工填报的信息,学校登陆网站
https://www.jszg.edu.cn/home/admin/conf/index,登陆用户名和密码会通过AM发至办公室主任(中学)和校长(小学)处。
2.登陆网站后,点击屏幕左侧的确认管理-核对网络填报数据,在屏幕右侧下方列表区域内选择人员,然后点击列表区域下方的确认按钮,对照教职工提交的教师资格证逐一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确认状态选择材料齐全,然后提交。
3.学校审核教职工的证书原件与网络填报数据一致后,在教职工提交的《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定期注册条件具备情况中均选择“具备”打钩,在所在学校意见处学校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在规定时间内连同教师资格证原件交至教育局人事科,以备教育局进行初审。
(三)2014年1月13日-1月14日,学校上报初审机构。
首次注册提交材料如下:
(1)《申请表》一式两份;
(2)教师资格证书原件;
(3)请各单位将教师资格证原件装入档案盒,档案盒上写明单位名称及教师资格证的数量,并附一份与教师资格证一致的教职工名单,格式不限。
(四)2014年1月15日-2014年2月15日,注册初审。
人事科将对各单位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申请人作出注册合格、暂缓注册或注册不合格的注册结论建议,在规定时间内填报至教育资格定期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中。
(五)2014年2月16日-2月28日,注册复审、终审。
青岛市教育局、山东省教育厅依次对注册结论建议进行复审和终审,并在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有关信息。
(六)2014年3月,公示、归档。
山东省教育厅终审后,负责初审的教育行政部门按人事隶属关系将所辖中小学教师首次注册结论向社会公示3天,无异议后,将注册结论填写至申请人提交的《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中并加盖公章,申请表一式2份,一份存入申请人人事档案,一份归档保存。同时,打印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统一制发的“定期注册贴”,粘贴至申请人《教师资格证书》附页上。
六、组织实施和管理
山东省教育厅负责全省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点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山东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在山东省教育厅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全省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等工作;青岛市教育局及各区市教育(体)局按照教师人事管理权限,具体负责本区域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的组织、管理、实施和监督。中小学校负责本校在编在岗教师定期注册的组织工作,为本校教师集体办理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申请定期注册的人员应如实提交申请材料,如有隐瞒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应视情况作出暂缓注册或注册不合格的意见,并给予相应处罚,已经注册的,应当撤销注册。各单位要依据真实情况为本校申请人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对未按期如实提供申请人证明材料的,应当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切实组织实施好本单位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如有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各单位要组织本单位教职工认真学习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点工作相关政策和工作要求,提高认识,提前调研,摸清情况,为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做好准备;要切实做好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相关政策的解释与宣传工作,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及时为教师答疑解惑,确保我区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点工作的平稳、顺利开展。
七、有关问题说明
1.关于部分老师因职称评审教师资格证不在或教师资格证丢失的情况,可以以档案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为审查依据,但是在终审结束后一定要及时将教师资格证上交,需要对教师资格证粘贴"定期注册贴"。
2.教师资格证丢失的需要及时去中国教师资格网查看补办须知,到发证单位进行补办。
3.长期病休人员不参加此次注册,待他们回来上班并且有考核以后再进行。
4.2013年刚接收的大学毕业生未办理转正定级的这次不参加注册,待明年转正合格后办理。
5.列入首次注册试点范围,但不具备教师资格或现教师资格不符合《教师资格条例》要求的,不参加教师资格注册。
6.列入首次注册试点范围,具备符合《教师资格条例》要求的教师资格:
(1)"一人多证(同一人具有多个教师资格证书)"的,由个人自行选择符合《教师资格条例》要求的1个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教师资格证书信息不变。其余教师资格证书不予注册。
(2)"高段低岗(教师资格层次高于任教学段)"的,按现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证书信息不变。
(3)"科证不一(教师资格证书注明的任教学科与任教学科不一致的)"的,按现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证书信息不变。
7.针对教师资格证姓名、身份证号有错的,按照本人正确情况填写上报。各单位将情况记录后,汇总形成excel材料上报人事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