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推进现代学校制度建设,适应现代化教育发展需要,促进学校依法治校、科学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学校基于法定的权限和职责,就学校重大问题作出规定的纲领性文件,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和实施管理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学校内部管理制度及规范性文件、实施办学和管理、开展社会活动的依据。
第三条
学校章程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学校章程以宪法、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循教育规律。
(二)基础性原则。学校章程基于学校发展实际,对学校重大和基本事宜做出规定,统领学校内部管理制度体系。
(三)发展性原则。学校章程将校情、发展愿景与现代学校制度建设要求相结合,明确学校发展定位,力求体现本学校的特点和文化。
(四)人本性原则。学校章程坚持以人为本,体现核心价值引领,凝聚共同愿景,促进学校、教师、学生各方面的共同发展。
第四条
学校公开本章程,接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机关、教师、学生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管理
第五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青岛宁夏路第二小学,英文译名 QingdaoNo.2 Ningxia Road Primary School. 校址位于青岛市高田路 72 号,邮政编码:266071。学校注册域名为 www.ne.qdedu.net 。
第六条
学校 1992 年建校,是一所全日制普通公办小学,隶属市南区教育局,学制六年。办学规模为 18 个教学班。具有法人资格。
第七条
学校的理念与目标:办学理念:“珍惜并善待每一个孩子”
核心理念:源于新 立于行
发展愿景:科学与人文交融的优质教育品牌学校
育人目标:培养敢于担当、文明大气、身心健康、学有素养的现代小公民
办学目标:办一所特色鲜明、现代设施完备、师生幸福指数高、社会认可、老百姓家门口的好学校。
办学特色:科技教育引领学校内涵发展
第八条
学校校徽、校训:
校徽:
释义:标志主体图形以舞动的人、宇宙以及科技星组成。舞动的人
作为“宁”字的变形,与宇宙及其交叉的“X”造型元素相结合,既将学校名称蕴含其中,又充分展现了学校“以人为本”的理念,表达了“珍惜并善待每一个孩子”的办学思想。浩渺的宇宙,灵动的科技星,充分展现了学校的科技特色。同时又表达了师生对知识的向往,有助于增强学生的好奇心理和勇于探索的进取精神。
校训:兼爱如海 智行天下
第九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学校行政、财务、人事、管理等工作。学校党支部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教职工通过教职工大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校务委员会对学校发展、师生管理的重大事项进行和决策。学校负责人级管理干部的产生与任命由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安排、调整、决定。
第十条
校长依法行使以下权力:
(一)决策权。校长有权对学校的办学目标,办学特色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在广泛听取多方意见的基础上,遵循民主集中的原则,对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方面的重要工作有最后的决定权。
(二)人事权。校长有权从学校的需要出发,根据上级核定的编制数额,完善岗位设置,实行双向选择、竞争上岗,聘用干部、教职工,安排和调整教职工的工作,包括聘用、缓聘、解聘。
(三)奖惩权。校长有权对教育教学和其他工作中成绩突出的教职工进行奖励;对在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出现重大事故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进行处罚或提出处罚意见。
(四)管理权。全面领导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在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依法自主办学,有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的非法干涉。
(五)财经权。学校财务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在校长领导下学校财务部门依法照章管理学校财务和财产。
(六)依法行使国家和教育主管部门赋予的其他权限。
第十一条
校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严格执行国家的教育教学标准,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依法治校。
(二)接受上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督导、评估、监督、审计,保证完成教育行政部门部署的各项任务和要求。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民主管理,接受学校党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发挥领导班子的整体功能,依靠全校教职工办好学校。
(四)组织起草学校章程、学校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组织制定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
(五)负责岗位聘用、职称评定、年度考核方案,组织教师聘任。
(六)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和管理,注重抓好继续教育和校本培训,不断提高教师的政治素养、师德水平和教书育人的能力,努力建构师德高尚、业务精良、团结合作、有较强科研能力的结构合理的师资队伍。
(七)实施素质教育。以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培养学生终身发展能力,提高教学效益。
(八)关心教职工和学生生活,依法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创造条件积极改善教职工的工作和学习环境。
(九)加强校园建设,管理好、使用好教育经费,不断改善办学条件,促进教学设施和手段现代化。
(十)重视安全工作,采取有力措施,杜绝事故隐患,防止重大安全事故,切实保证师生人身安全和学校财物安全。第十二条 学校党支部是党的基层组织,要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除完成好上级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外,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二)建立学校党组织统一领导的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体制,协调、检查、督促各部门落实思想政治工作计划。
(三)对学校发展规划、学期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重要人事安排和工作安排等涉及方向、政策、全局性的重大问题认真讨论研究,参与决策,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四)加强学校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依据“党管干部”的原则,负责干部的选拔培养、教育、管理,建设一支适应现代化教育的高素质的学校干部队伍。
(五)加强党组织的思想作风建设和组织建设,做好组织发展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工会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行使权力,履行义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依靠教职工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依照党的方针和有关法律、法规行使如下职权:
(一)定期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工作计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教职工队伍建设以及办学水平自评工作报告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和审议学校提出的岗位竞聘方案、考核办法、奖惩规定等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规章制度。
(三)讨论审议教职工福利费的管理使用原则、办法、使用情况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事项。(四)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部署对学校领导干部进行民主监督和评议。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上级规定和工作需要,下设副校长室、教导处、总务处、财务办公室、大队部等部门,校长室协调各部门关系,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决策机构、形式:
(一)校务委员会。由学校领导、教师代表、家长代表、社会代表等人员组成。校务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校务委员会参与审议有关学校发展、学生管理的重大事项。
(二)党支部委员会。由学校党支部书记定期组织召开支部委员会,研究商讨学校发展、党员思想政治工作和教工福利待遇等重大问题。
(三)校务会。由校长定期组织召开校务会议,依据《学校校长工作暂行条例》,研究、决定学校行政工作重大问题。校务会议人员由学校的正副校长、党支部正副书记、工会主席组成。
(四)校长办公会。由校长组织每周召开校长办公会,讨论研究学校日常工作中的有关问题,中层以上干部参加会议,必要时可根据议事内容召集有关人员列席参加。
(五) 教代会。由工会组织召开,讨论通过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重大事项。由教工代表参加,其中教师代表不少于代表总人数的60%。
第十六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岗位责任制。每学年对教职工进行一次年度综合评价,考核结果分等级,并作为聘任、晋升、评优推先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聘任制。按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定岗、定责、定人、定工作量的人事管理制度。教职工由校长聘任,聘任时学校因事设岗,按岗定员,双向选择,优化组合,实行全员聘任合同制,聘期为三年。
第十八条
学校实行绩效工资制。绩效工资考核体现“多劳多得、优劳厚酬、奖优罚劣”的分配原则。
第十九条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切实保障教师、学生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家长了解学校情况提供便利。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申诉制度和救济制度,分别成立校内教师和学生申诉处理组织,明确受理申诉的部门和程序,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建立档案室,加强各类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二条
坚持立德树人,认真贯彻《中小学德育规程》,根据学生的身心特点、思想实际突出养成教育教育和公民教育。建立学校、家庭、社会合力育人机制,优化德育活动过程,努力拓展德育途径,更好地促进学生全面健康成长。
第二十三条
遵循教育规律,深化教育教学改革,面向全体、因材施教,使学生全面发展、学有特长。尊重学生的主体意识,让学生主动学习、自主发展。注重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培养。
第二十四条
强化全体教职工的德育意识,提高班主任、任课教师和干部职工的教育水平,德育渗透于日常教育教学中,增强全员育人意识,做到管理育人、教书育人、服务育人。
第二十五条
遵循成长规律,实行教育与管理并举,他律与自律结合的原则,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制度管理与人本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机制,增强学生自律意识,逐步形成良好的班风和校风。
第二十六条
充分发挥德育基地和实践基地的作用,引导学生在实践中了解社会,感受生活,增强社会责任感。注重环境育人,加强校园文化建设,营造良好的育人氛围,建设优美校园。
第二十七条
成立家长学校,充分利用家长多元化、多层次的优质资源,定期开展培训,帮助家长掌握科学教育方法,创造良好的家庭教育源头,更好地配合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
第二十八条
建立学校、级部、班级三级家委会,密切家校关系,积极开展社会教育,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班级家长委员会由该班学生家长选举 5 名家长组成,其中 1 名为主任;级部家委会由本级部的班级家委会成员组成,其中 1 名为主任;校级家长委员会由各班家长委员会主任组成。校级家长委员会设主任 1 名,副主任 2 名,秘书长 1 名,由校级家长委员会委员选举产生。学校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组织家长委员会委员轮流驻校办公。与校级家长委员会主任协商,定期召开校级家长委员会会议,集中反映家长的意见和建议,帮助学校解决办学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二十九条
家长委员会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获知学校的办学目标和工作计划,有权提出自己的相应意见。
(二)监督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和日常管理,提出意见和合理化建议,学校应该在合理期限内答复。
(三)作为其他家长的代言人,对学校工作及教职员工给予监督和评议,向学校反馈家长的意见和要求,学校应该在合理期限内答复。
(四)在家长委员会换届时,有选举和被选举权。
(五)监督家长委员会的工作。
第三十条
家长委员会成员应尽以下义务:
(一)了解学校的办学理念、培养目标和发展目标,与学校同心协力培养孩子。
(二)积极支持参与学校、班级举行的重大教育活动,提高学校、班级科学管理水平。
(三)听取和反映家长们所关注的问题。协调家校联系,促进家校的相互了解和交流。向家长公开个人联系电话,接受他们的咨询和求助。
(四)完成家长委员会布置的工作。
(五)主动为学校、班级的公益建设和事业发展提供精神或物力上的帮助和支持,发动家长共同解决办学中的困难。
第三十一条
学校每学年根据《青岛市市南区教育体育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意见》和学校实际制定招生方案,按照适龄儿童入学条件、人学年龄、报名时间、报名材料、学区路段组织报名、完成录入、上报材料、建立学籍,完善学籍档案。
第三十二条
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严格执行国家课程方案,认真落实山东省教育厅课程开设指导意见,开齐课程,开足课时。执行作息时间。根据学校实际,开发设置相应的学校课程。
第三十三条
学校深化教学改革,开展教学研究,改进教学方法,不断探索适应素质教育的创新的课题教学新模式。按学科设立学科教研组,认真搞好教学研究工作
第三十四条
坚持教学为中心,重视课堂教学主渠道作用,全面推进课堂教学改革,推行启发式、讨论式教学,倡导自主、合作、探究等学习方式,以学生为主体、教师为主导,努力培养学生主动学习、主动思考、主动发展。课堂上体现教学方法灵活多样,加强对学生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培养。因材施教,面向全体,激励评价,促进学生个性全面发展。根据教学实际,充分发挥现代教学手段对教学的辅助作用,全面提高教学质量。
第三十五条
加强教学常规管理,认真抓好备课、课堂教学、作业布置批改、课外辅导、考试等各个教学环节的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杜绝有偿补课,不得乱订教辅资料,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
第三十六条
严格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教育考试制度。全面推行日常考试无分数评价,不组织、不参加未经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各种统考、联考或其他竞赛、考级等活动。学校和教师不得公布学生考试成绩和按考试成绩给学生排名次。加强教学质量监控,学业成绩评价实行日常评价与终结性评价相结合的评价办法。
第三十七条
加强教科研引领,坚持科研兴校、科研强校,形成人人参与课题研究的良好氛围。学校组织指导教育科研工作,重视学法研究及科研成果的推广,保证科研经费投入。
第三十八条
加强教师培训,不断提高教师专业素养。重视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青年教师的培养,促进教师队伍的整体发展。
第三十九条
凸显学校特色,提升办学品质,拓展特色教育的途径,加大特色教育的投入,进一步巩固和扩大特色品牌的影响力。 第四十条 制定学校国际交流合作发展规划,制定和完善学校国际交流的管理制度,达成合作交流意向,建立友好学校开展合作。不断探讨国际合作教育的规律,重视学生国际意识、国际交往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培养。
第四十一条
加强体育、卫生工作,严格执行《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确保学生每天在校锻炼一小时。开展经常性的卫生防治宣传和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不断提高学生健康水平。
第四十二条
重视艺术工作,加强社团建设。组织开展艺术节、文化节等活动,为学生的特长发展和能力提高搭建交流展示的平台。
第四十三条
树立“安全第一”的理念,加强学校安全保卫和综合治理工作。提高防范意识,采取安全预防措施,防止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经常检查校舍、场地、设施,定期维护,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为学生提供的午餐和饮用水做到安全卫生、营养科学。定期组织逃生演习,提高自护自救能力。建设平安校园、文明校园。
第四十四条
学校主动与社区保持密切联系,利用社区资源为学生的社会实践、科技、劳动、服务活动提供设施和场地。
第四十五条
学校全面推广普通话,使用规范字。
第四十六条
学校装备、基建项目采购和管理,按照上级要求,按程序上报审批。学校教学设施,仪器设备,文体器材、图书资料、网络设施等教育装备配备达到上级教育装备标准要求,管理规范,完善制度。学校网站、体育场所、实验室、图书馆和专用教室等设施为教学服务,向学生全面开放,使用效率高。
第四十七条
学校经费来源财政拨款,加强财务管理,实行财务审批制度、财务公示制度。坚决执行“收支两条线”,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日常财务支出根据学校财务管理办学由校长审批;重大经费支出由校务会决定。本着“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开源节流,统筹兼顾,合理使用,改善办学条件。
第四十八条
认真贯彻《会计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管理行为,严格遵守国家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经费开支民主、公开,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审计和监督。
第四十九条
建立健全学校财产管理制度,健全财产档案。定期清查学校财产,建立财务账,做到账物相符、账实相符。做好物品的供应、使用、保管、损坏赔偿等具体工作。对学校资产加强管理,充分发挥其作用,提高利用率和使用寿命,为教育教学工作更好地服务。
第五十条
学校严格实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章 教职工管理
第五十一条
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教师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第五十二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实行学校用人制度。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对教职工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实行岗位管理,聘期一般为三年。
第五十三条
教职工须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爱岗敬业、为人师表。有义务模范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第五十四条
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学校成立教职工代表大会,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生活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五十五条
学校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师训计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充分发挥教师主体作用,加强自我反思,坚持终身学习,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五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班主任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班主任应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
第五十七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和奖惩的基本依据。学校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和评优评先等工作的首要内容。学校每学年组织家长开展一次“教师满意度”测评活动,征求家长、学生对任课教师的意见,并把家长、学生、社会对教师的认可度作为评聘教师的依据参考。
第五十八条
学校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合同要求的教职工,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所受处理或者处罚不服的,可以按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诉。
第五章 学生管理
第五十九条
按有关规定符合本校招生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的学籍。学校按照国家教育部的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及市教育局的有关具体规定严格管理学生的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第六十条
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学生必须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义务。学生的日常行为要符合《中小学生守则》、《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要求,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六十一条
学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平等受教育权。学生有权要求接受平等教育,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备、图书资料。
(二)参与管理权。学生有权参与学校管理,评议学校、教师的工作。
(三)获得公正评价权。学生在学习成绩和操行评语等方面应获得公正评价。
(四)获得学生证书权。学生完成规定的学习或在评比中胜出后应获得相应的学生证书。
(五)申诉权。学生对学校或教师的不公平待遇,有权按照规定向学校进行申诉。
(六)学生享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二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尊敬师长、规范行为,培养良好的思想品德。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业任务,掌握扎实的科学文化知识,培养创新能力,实践能力。
(四)文明礼貌,爱护环境、勤俭节约。
第六十三条
学校成立大队委员会组织,定期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以及良心好习惯的养成教育。倡导学生开展自主管理、民主管理,培养现代公民素养和健全人格。队干部实行轮任职,通过竞选上岗履职。
第六十四条
学校每学年根据市、区、校评选条件及评选办法、评选程序评选“三好学生”,鼓励学生主动全面发展。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学校依照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使学校各项工作有章可循。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政策相悖,一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校长办公会。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研究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并报市南区教育局核准。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研究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并报市南区教育局核准之日起实施。
青岛宁夏路第二小学
二〇一五年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