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学校计算机网络信息安全的管理,防止不良信息的侵害,促进和保障网络信息服务健康、有序的发展,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科研秩序和校园网的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的要求,结合我区各校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南区教体局所属各学校及下属机构。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计算机病毒,是指编制或者在计算机程序中插入的破坏计算机功能或者毁坏数据,影响计算机和网络正常使用,并能自我复制的一组计算机指令或者程序代码。
第二章 规定内容
第四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学校计算机网络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1、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2、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3、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6、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7、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8、损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信誉的;
9、扰乱正常教学、科研、工作秩序的;
10、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五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校园网络信息安全的活动:
1、未经允许,接入校园网络或协助他人进入校园网络的;
2、未经允许,对校园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增加的;
3、有下列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
1) 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
2) 向他人提供含有计算机病毒的文件、软件、媒体;
3) 其他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
4、对外发布虚假的计算机病毒疫情的行为;
5、其他危害校园网络信息安全的活动。
第六条 违反以上第四条、第五条所列规定的,将给予警告,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学校规定赔偿;情节严重的,将给予禁止入网的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第七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网络管理员为成员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日常工作。
第八条 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负责校园网络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保护管理制度。
2、组织进行网络信息的安全审查;对网络信息安全事故进行处理。
3、积极开展“E网平安”活动,对学校教师学生进行网络安全教育。引导用户文明上网,增强网络道德意识,自觉抵制有害信息的传播。
4、定期召开网络信息安全工作会议,通报有关情况,分析研究信息安全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工作对策;
第九条 学校教师学生上网行为管理工作要求:
1、校园网内计算机要求静态分配IP地址,并做好IP地址、mac地址、计算机名、使用者绑定和记录工作。
2、建立网络运行日志及校园网管理、应用、维护等技术文档,配有上网行为日志管理软件的学校要保存全校用户上网日志记录90天以上。
第十条 各学校在计算机病毒防治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 建立本学校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
2) 采取计算机病毒安全技术防治措施;
3) 对本学校教师进行计算机病毒防治培训,对可预测的病毒及时进行宣传提醒;
4) 及时检测、清除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计算机病毒,并备有检测、清除的日志记录;
5) 使用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
6) 在从网络上下载程序、数据或者接入外部存储设备时,应进行计算机病毒检测后方可使用:
7) 对因计算机病毒引起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瘫痪、程序和数据严重破坏等重大事故及时上报市南教育研究指导中心信息技术部。
第四章 报告制度
第十一条 校园网络的所有用户,发现或掌握违法犯罪行为及有害信息情况有义务向学校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领导小组成员报告。
第十二条 网络管理员在接到网络有害信息举报时必须及时进行技术处理,记录日志,并将日志及时上报市南区教育研究指导中心信息技术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