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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镇江路小学学校章程

青岛镇江路小学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入实施素质教育,整体推进教育现代化进程,加强和规范学校内部管理。坚持依法治教、依法治校,促进学校沿着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师法》、国家教育部《小学管理规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近年来管理改革的成功经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青岛镇江路小学(以下简称学校)。

第三条  学校地址:青岛市泰州一路一号,邮编:266071

第四条  办学性质:学校是经市机构编制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学校。性质属于全民事业单位,是一所公立全日制完全小学,学制为六年。

第五条  办学宗旨:为学生的终身发展奠基

第六条         办学思想:“让每个童年洒满阳光,让每个生命自然成长”

第七条         办学目标:奠基“阳光、和谐、韵致、幸福”的和韵校园

第八条         校风:言行竞美  书艺齐飞

教风:德不厌高  教不厌精

学风:明礼行雅  乐学有长

        校训:德美悦天性  学博气自华

        校徽:

第二章:人事与行政管理

第九条  学校设书记校长一名,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国家的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指示规定,努力提高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

(二)根据法律、法规、政策和上级指示,在充分听取多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决定学校重大事项;

(三)根据法定要求和学校实际,遵循有关权限和程序,对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教职工实行聘任、分工和管理;

(四)根据学校发展的需要,决定国家拨给的办学经费及筹集资金的使用方案。

第十条 学校党支部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保证监督作用,主要职责有:

(一)搞好党组织自身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和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

(二)参与对学校发展规划、工作计划、改革方案、人事安排等重大问题的讨论、决策,保证和监督党的方针政策在学校的贯彻执行。

(三)加强对教职工大会、工会、共青团和少先队的领导,发挥他们的组织作用。

(四)加强对学校干部和教职工的教育和监督。

第十一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工会委员会是教代会常设机构。教代会每届任期3年,每学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为有效,教代会进行选举和表决,须经应到会半数以上代表通过方为有效。教代会的职权如下:

(一)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审议学校发展规划、学校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并对其提出意见或建议。

(二)审议通过学校的人事制度、分配制度、各项规章制度及评价制度,审议决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三)制定、修改学校章程。

(四)评议、监督学校行政领导干部。

(五)讨论并向校长递交教职工代表提出的各种提案,及时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向各部门领导提出合理化建议。

(六)工会在闭会期间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闭会期间,如遇重大事项,经学校党政工领导研究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召开教代会临时会议审议决定。

第十二条 学校设副校长2名,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教学、德育、科研、安全、人事、培训等某一方面的具体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设教导处、总务处等职能部门。共设一名主任,两名副主任。各处室分别承担相应职责:

1.教导处:负责教学工作的策划和教务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做好校本教研、教师业务发展等工作;负责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管理、思想教育工作,班主任队伍建设及考核、少先队工作、全校性学生活动等工作。

2.总务处:负责做好校舍、财产、财务、食品卫生等后勤保障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每周召开一次行政办公会议。学校行政办公会议是学校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贯彻执行学校工作意见。行政办公会议由校长主持,成员由校级党政负责人和行政职能部门及工会、团、队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十五条 学校设立校务委员会,实行校务公开制度。校务公开的基本内容为:有关学校发展、规划和教育教学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学校领导班子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涉及教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学校重要财务收支情况和师生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及学校有关学生招生、评先、评优等涉及学生权益的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学校设学科教研组、年级组,贯彻执行学校教育、教学和总务工作的计划和要求。

第十七条 班级是学校最基本的教育教学单位。各班班主任由学校行政任命。

第十八条 学校设立家长委员会,鼓励家长关注学校事务,引导家长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配合年级组开展日常教育教学工作。

第三章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应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第二十条 按照国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课程标准及计划进行教育教学工作。学校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学科课和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对学生进行德、智、体、美、劳教育,为学生全面发展奠定基础。

第二十一条 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运用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积极推广科研成果及成功经验。

第二十二条 将德育工作摆在重要位置,校长负责,教职工参与,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坚持学校教育要同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相结合。

第二十三条 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班主任教师要同各科任课教师、学生家长密切联系,了解掌握学生思想、品德、行为、学业等方面的情况,协调配合对学生实施教育。班主任教师每学期要根据学生的操行表现写出评语。

第二十四条 对学生应以正面教育为主,肯定成绩和进步,指出缺点和不足,不得讽刺挖苦、粗暴压服,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

第二十五条 教学要面向全体学生,坚持因材施教的原则,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要重视基础知识教学和基本技能训练,激发学习兴趣,培养正确的学习方法、学习习惯。

第二十六条 按照区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校历安排学校工作,不得随意停课。

第二十七条 合理安排作息时间,学生每日在校用于教育教学活动的时间五、六年级至多不得超过6小时,其他年级还应适当减少。课余、晚上和节假日不得安排学生集体补课或上新课。课后作业内容要精选,难易要适度,数量要适当,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保证学生学业负担适量。

第二十八条 学校使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定的教材,不得要求或统一组织学生购买各类学习辅导资料。

第二十九条 按照课程标准和计划的要求,通过多种形式评测教学质量。学校要建立德、智、体全面评估教育质量的科学标准,不得以考试成绩排列班级、学生的名次和作为衡量教学质量、评定教师工作的唯一标准。

第三十条 学校重视体育和美育工作。

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学校体育工作的法规,通过体育课及其他形式的体育活动增强学生的体质。保证学生每天有一小时的体育活动时间。

上好音乐、美术课,其他学科也要从本学科特点出发发挥美育功能。美育要结合学生日常生活,提出服饰、仪表、语言、行为等审美要求,培养健康的审美情趣。

第三十一条  组织学生参加竞赛、评奖活动,要遵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加强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对转学、休学、复学等严格手续程序。严肃招生、学生档案管理等项制度。

第三十三条 加强实验室、图书室、微机教室等教学场所的建设,满足教育、教学、对外宣传和管理的需要。努力构建数字化智慧校园,满足师生自主发展的要求。

第四章 校舍、设备及经费

第三十四条 学校的校舍、设施、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各种工具,均归学校专用,未经批准不得外借或外赠。

第三十五条 定期对校舍进行维修和维护,搞好校园建设规划,净化、绿化、美化校园,搞好校园文化建设,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三十六条 加强对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文娱体育器材和卫生设施的管理,建立、健全制度,提高使用效率。

第三十七条  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不得向学生乱收费。规范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好管好用好各项教育经费。

第三十八条   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完善财务监督机制。严格执行年度经费预算制。严格遵守财经纪律,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审计和审查。

第三十九条   完善校产管理制度。加强校舍、校产等财务管理,防止公物的损失和丢失。

第五章 卫生保健及安全

第四十条 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学校卫生工作的法规、政策,建立、健全学校卫生工作制度。学校设卫生室,有卫生教师负责学校健康教育,建立学生健康卡片,定期为学生体检。

第四十一条 不断改善学校环境卫生和教学卫生条件,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的卫生习惯,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

第四十二条 加强安全工作,因地制宜地开展安全教育,培养师生自救自护能力。凡组织学生参加的文体活动、社会实践、郊游、劳动等,要采取妥善预防措施,保障师生安全。

第六章   教职工

第四十三条 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确保教职工的权利和义务,教职工应服从校长的领导,认真完成本职工作。

第四十四条 学校鼓励、支持教师参加各种函授进修和学习培训,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不断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教职工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教研课改和学校建设等方面成绩优秀或有突出贡献的,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五条 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实行绩效工资制,建立健全业务考核档案。加强教师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树立敬业精神。

第四十六条 学校每学年对教职工进行一次综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聘任、调整奖惩的依据。对于违法违纪、重大失误,在校内外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教育批评和处罚,并在考核中执行一票否决。教职工对所受处罚不服者,可按规定提出申诉。

第四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依照法律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情况。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抵制、阻挠、打击报复。

第四十八条 学校依法维护退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由学校工会具体负责退休教职工的管理工作。

第七章  学生

第四十九条 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凡是按照招生规定招入或按正常手续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

第五十条 学生享有法律规定的受教育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义务。

第五十一条 学生的权利

1. 享受平等受教育的权利。如受到学校或教师的不公正待遇,有权提出申诉。

2. 在学习成绩和操行评语等级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小学学业后获得小学毕业证书。

3. 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活动,参与评议学校教育教学工作。

第五十二条 学生的义务

1. 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2. 严以律己,规范行为,提高自己的思想道德水平。

3. 勤奋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业任务,立志成才。

第五十三条 学校每学年对品学兼优或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的学生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五十四条  对违反《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学生对所受处罚不服者,可按规定提出申诉。

第八章学校与家长、社区

第五十五条  学校选择家庭教育有较好成效并热心公益活动的家长,在征得对方同意的基础上,建立学校的家长委员会,年级、班级相应建立家长委员会,形成家校合作三级运作模式。

第五十六条  学校每学年至少召开1次校级家长委员会会议,介绍学校发展规划、教育教学工作和学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设想、措施,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取得家长委员会的支持和帮助。

第五十七条 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学校有计划地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

第五十八条 学校要求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广泛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使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形成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五十九条 学校作为社区的组成成员,通过加强内部建设,以良好的校风、教风、学风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教育小区内发挥积极作用。

第六十条 学校依托社区,努力开发社区教育资源,依靠社区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六十一条 依靠居委会、派出所开展校园内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校园周边环境的建设,提升教育大环境综合素质。

第九章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生效。

第六十三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第六十四条 学校根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本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如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以法律法规为准。

第六十五条本章程解释权由校长室负责,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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