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职教师从事违规补课有偿家教行为的处理办法
(试行)
青岛镇江路小学
违规补课、有偿家教是指中小学在职教师以学生为对象,从事以学科教学等为内容的课外辅导、补习等并收取费用的相关行为。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礼品礼金等财物及其他不正当利益均属有偿范围。根据市南区教育和体育局出台的《关于整治在职中小学教师组织、参与或暗示、强迫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问题的实施方案》,现对教师违规补课、有偿家教行为的处理做出如下规定:
一、适用范围:学校在编、在岗、在职的全体干部教师。
二、责任主体:学校是治理违规补课、有偿家教工作的责任主体,书记校长党政同责,共同承担第一责任人责任。学校要切实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引导教师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潜心教书育人,自觉拒绝违规补课、有偿家教,对每位学生负责,切实履行好课堂教学、个体辅导和学习答疑等本职工作。学校与教师签订聘用合同时必须明确教师不得参与违规补课、有偿家教。
三、对在职教师违规补课、有偿家教行为的认定
(一)利用晚上、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或寒暑假等课余时间,在本人家里、租借房屋或利用学校资源组织学生违规补课、有偿家教或开办各种名义的特长班、兴趣班等。
(二)教师之间相互介绍学生为对方提供违规补课、有偿家教生源的;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的。
(三)以父母、子女、家属或亲朋好友名义举办文化类补习(培训)班,参与教学或管理的。
(四)在同一场地(或不同场地)分批次给学生违规补课、有偿家教辅导的。
(五)利用职务之便,违背家长和学生意愿,诱导、暗示、动员或强制学生参加违规补课、有偿家教的。
(六)在校外培训机构中兼职从事学科类教学、文化补习、特长培训;或委托他人、社会机构举办各类补习辅导班。
(七)参与组织或聘用异地教师(含未就业大学生)举办各类有偿辅导班、特长班。
(八)参加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违规补课、有偿家教。
(九) 为学生提供家庭寄宿式辅导、补习活动并从中获利的。
(十)其他应认定为违规补课、有偿家教的违规违纪行为。
(十一)中小学课后托管服务规定之外的违规补课、有偿家教违规违纪行为。
四、对在职教师违规补课、有偿家教行为的处罚
(一)违规补课、有偿家教被省、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学校(单位)查实的,责令其立即停止违规行为,清退违规所得,并视情节轻重予以以下处理。
1.人数较少,影响较小,经查实,当事教师能对从事有偿补课所造成的危害有正确认识,主动写出书面检查,自觉停止有偿补课行为并全部退还违规所得的,对当事教师给予通报批评,当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按照管理权限调离或建议调离原工作单位,当年度不得参与岗位晋级、职称晋升、教师资格注册、评优评先等,处理结果报区教育体育局。
2.情节较严重,影响较大,经查实,对当事教师给予警告处分,当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按照管理权限调离或建议调离原工作单位,责令其停止违规行为,清退违规所得,扣除12个月奖励性绩效工资(或与考核相关的待遇),当年度不得参与岗位晋级、职称晋升、教师资格注册、评优评先等,处理结果报区教体局。
3.规模较大,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对当事教师给予记过处分,当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按照管理权限调离或建议调离原工作单位,责令其停止违规行为,清退违规所得,扣发12个月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或与考核相关的待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处理结果报区教体局;处分期内不得参与岗位晋级、职称晋升、教师资格注册、评优评先等。
4.当年累计查实两次及以上,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对当事教师予以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处分,当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按照管理权限调离或建议调离原工作单位,在指定范围内续聘,直至开除或解聘。责令其停止违规行为,清退违规所得,扣发12个月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或与考核相关的待遇),处理结果报教体局;处分期内不得参与岗位晋级、职称晋升、教师资格注册、评优评先等。
(二)下列人员除按前项规定处理外,还应给予以下处理:
1.学校(单位)中层及以上干部从事违规补课、有偿家教的,根据管理权限,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学校(单位)予以免职。
2.享受政府特殊津贴者、特级教师、拔尖人才、名师名校长、学科带头人、教坛新秀等荣誉获得者存在违规补课、有偿家教所列行为的,按程序取消或建议有关部门取消其荣誉称号,并取消相关待遇。
3.见习期、试用期未满的新教师从事违规补课、有偿家教的,解除聘用合同。
4.党员教师从事违规补课、有偿家教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视情节给予党纪处分。
(三)中小学校临时聘用人员利用工作便利参与违规补课、有偿家教,或为民办教育机构及其他社会人员提供学生信息、组织或介绍生源的,予以解聘。
对教师违规补课、有偿家教的处分程序,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执行。不服处理决定的,可在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学校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在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提出申诉。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对违规补课、有偿家教行为拒不处理、拖延处理或者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由上一级主管部门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如上级出台相关处罚规定严于本规定的,则遵从其新规定。本办法由学校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