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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研修
 

公德教育课堂实践中的难题

作者:刘广青来源:发表时间:2012-11-06阅读次数:203

 

    近年来,社会生活的丰富和公共领域的凸显客观上要求现代公民学习和掌握一套有关如何处理公共生活的知识和道德规范,这既是一种新的生活体验,也是一套不同于以往的思维方式。所以,尽管这一目标已经体现于课程标准之中,但它能否真正在课堂中实现,在很大程度上仍依赖于教师的理解。事实上,教师在施教过程中遭遇的诸多困难,正是缘于对课程目标中所涉及的新的社会现实和道德要求理解上的欠缺。本文拟从如下三方面对此略作分析。

 

    1,化身为私德教育的公德教育

 

    在教学实践中,诉诸学生个体利益的得失是教师最常用的讲解方式。教师习惯于引导学生以行为对自己的影响来评价行为的对错。以为什么要讲究公共卫生为例,如厕后为什么要洗手?那是为了防止病从口人;为什么要遵守交通规则,不攀越隔离栏?那是因为这样做可能会被急速行驶、毫无防备的车辆撞到。

 

    显然,从学生切身利益人手更容易引起学生的关注和共鸣,不失为培养学生依照社会公德规范行事的一种办法。但除此之外,促进学生社会性发展更重要的任务是令学生了解到个人的行为会给他人带来的后果。例如,看电影迟到,不仅会影响自己观看,还会妨碍其他观众的欣赏。因此,教师应引导学生从公共性的角度来考虑行为是否恰当。而且,诉诸自利动机来培养公德行为习惯其实并不有效,因为一旦某种行为带来的个人利益超过了遵守公共规范所带来的个人利益时.行为者就会倾向于选择前者。更重要的是,这种方式也与社会公德教育的本义相悖,因为尽管外显的行为表现符合道德规范的要求,但内在的道德认同却是南辕北辙,实际是促进了排他的利己主义。

 

2,拘泥于“束身寡过。的公德教育

 

    长久以来,我国传统文化对“洁身自好”式道德修养的偏爱使得社会成员不擅于、更不情愿关心公共事务。早在晚清,梁启超即对“明哲保身”、“不在其位,不谋其政”的处世哲学发出感慨,“吾中国数千年来,束身寡过主义,实为德育之中心点”。[1]这种思想延续至今,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公德教育目标的实现。下面透过一个教学片段加以分析。

 

    师:“维护食品安全不仅是国豪和学校的事,大家看看书中的小胖是怎么做的?”

 

    (学生根据教材上的内容依次回答出小胖的行动:劝阻同学不要吃无证小摊上的食品;倡议大家在饭桌上使用公筷公勺;提醒售货员撤掉已经过期的面包;机智地举报贩卖假黄鱼的商贩。)

 

    师:“你们以前遇到过这样的事吗?你们会不会这样做?”

 

    生:“不会。因为以前我还不知道要这样做。”

 

    生:“我不会这么做,因为我自己也不想吃。”

 

生:“这都是别人的事,和我没有关系。”

 

    在这个过程中,执教老师基本上没有对学生的回答加以回应,而是不停地请学生回答。接着,教师又提出一个问题:

 

    师:“那么现在你有没有觉得小胖在菅闲事?同桌讨论一下。”

 

    生:“我觉得不是在管闲事,因为羊肉串很可能用的是过期肉,别人吃了会生病的。”

 

    生“我有朴充,因为烧烤本来就可能产生致癌物质,而且又在路边,卫生条件很差。”

  

    生“小胖没有管阁事。因为那些面包都过期了。”

 

    生:“我觉得小胖说得对,这是为了我们大家的安全。”

 

    师:“他用自己的行动维护了大家的安全,是一个有社会公德的孩子。让我们都像小胖一样行动起来,开展假日小队行动!”

   

课堂上学生积极的回答为任教老师提供了丰富的教学资源,但遗憾的是,教师当时并没有及时抓住这些难得的教育机会开展适时的教育引导。当有学生提出与教学目标截然相反的观点时,如认为“这都是别人的事,和我又没有关系”时,教师并没有对此加以纠正及讨论。而当有学生论及本课主题时,如认为“食用过期食品会致病”、“为了大家的安全”等,教师再次未置一词。教育机会的错失反映出教师自身对公德教育理解较为浅显,对公德要义缺乏敏感性。由此,也妨碍课程目标的落实,使公德教育浮于表面。实际上,学生的一些回答和教师对这些答案的忽视,都说明了束身寡过德育传统的影响:只要自己不吃无证小摊的食物、不买过期面包和假黄鱼即可,至于其他人怎么做与“我”没有关系,而惩治那些没有良知的不法商贩,更事不关己。然而,这样的教学却忽视了对学生社会责任感的培养,毕竟使学生学会如何承担必要的社会责任是学校道德教育的核心目标之一。

 

3.局限于行为训练的公德教育

 

    作为协调公共生活的道德体系,社会公德是对每一位社会成员所提出的要求。因而具有普遍性,[2]也因此奠定了公德教育底线要求的基调。应该说,在社会转型过程中,底线规范对于因道德上的“无法可依、无规可循”而仅凭常识和良知行事所导致的失范状况,有一定的补充作用。[3]但在当前日益多变和丰富的社会生活面前,它已显得捉襟见肘。简明的底线道德规范只限于调解特定类型的行为,不可能适用于所有行为。[4]例如,假设校规中规定“墙面无球印”,那是不是意味着脚印即在允许之列,更重要的是,底线道德无法促进社会道德的进步,不能满足人们精神生活的需求。而“一个国家要想真正处于道德健康的状态,仅仅彻底根除那些最恶劣的罪过,如谋杀、偷盗,是不够的”。[5]所以,底线要求虽然是理解和教授公德规范的重要基点,但并非全部。

 

    除此之外,可普遍化标准也决定了社会公德通常是对外在行为的规限。由此,诸如“不乱扔垃圾”、“遵守公共秩序”等该做与不该做之行为训练也就成为课堂公德教育的核心目标之一。但是,我们也并不能因此就将公德教育局限于行为习惯的训练,因为仅仅出于遵守规范的行为并不被看作真正的道德行为。[6]而且,只有通晓并内化支撑道德规范的原则基础才能真正保障行为在不同情境中的一致性。因而,学校公德教育不能仅仅满足于培养学生遵循外在行为的普遍规范,还应对其内在品格的完善有所担当。

 

    真正扎实有效的道德教育,应从基础的道德规范人手,落实于良好行为习惯的养成。同时,行为习惯的养成方式及过程也应与其根本的道德原则一致,否则最终的效果将会与教育目标背道而驰。从全面的道德教育的观点来看,社会公德教育也不能止步于底线道德要求和行为习惯的训练。在形成一些良好公共行为习惯的基础上,应当适时地引导学生探索和体验公共道德规则的理性基础,循序渐进地引导学生不断追求更高的道德目标。而公益原则正是构成这一理性基础的原则之一,深入地理解这一道德原则将会有助于公德教学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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