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近代以来,有关公德的讨论总是围绕着对“公益”原则的探讨而展开。为了对国人“只知私,不知公”的国民性加以批判,近代的思想家提出“善群”观念,由此开启我国公德教育的探索之路。
1.“善群”作为公德标准
在近代中国救亡图存的时代背景之下,倡导全体国民以群体利益为重被思想先驱们看作国家复兴的根本途径。严复认为“能善群者存.不善群者灭”。[7]梁启超进一步对之加以阐发.认为公德即“人人相善其群”,并以“善群”、“利群”作为判定公德的标准。[8]蔡元培对公德的解释也始终以“利群”二字为核心,他也强调在社会生括中应“图公益,益美善其社会”。[9]1930年中华书局出版的《公德浅说》一书也对公德的观念和具体内容作了详细而精当的阐释。“因为社会上的人需要共同生活在一起,只有通力合作才能维持基本的社会生活社会上举办一种事业,其目的不是为一二人的利益着想,要使公众都受着利益,这就叫公益。”[10]不仅如此,当时相关课程标准的规定也都已经涉及了公共卫生、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以及地方自治等方面的内容。例如,1923年杨贤江起草的《小学公民课程纲要(委员会复订)》和丁晓先起草的《新学制课程标准纲要小学初级四年社会课程纲要(委员会复订)》都有相关规定。1932年发布的《小学公民训练标准》中的32条德目中即包含“中国公民是公正的”和“中国公民重公益”两条。[11]显而易见,尽管对“公益”内容的理解不甚相同,但“公益”原则在公德探讨中却是不可或缺的内容。
2.公益与私利的关系
究竟什么是公益原则?近代思想家们的回答是“叫公众都受益”。但这个简单的道理,却往往难以实行。中国传统文化把“公”置于崇高的地位,强调“私”的绝对服从甚至牺牲,但这个“公”其实指的却是“一姓之私”。然而,今日中国公共生活领域的出现和日渐成型赋予“公”以新的内涵,今日之公德所协调的是公共领域内个体与群体的关系。其在根本上是平等、独立的个体之间的相互关系。在这种关系中,以尊重个体利益的正当性为起点,公德首先对个体行为做出“不伤害其他人利益”的限制,其次在积极的层面上提出“做有
益于他人的事情”的要求。[12]“公”本质上已不再是与个体无关的身外之物,而是与“我”息息相关。在一个紧密联系的社会网络中,“柬身寡过”的思想已丧失其存在的社会条件。正如前引教例中的讨论题,若以束身寡过的观点来看,小胖的行为真是多此一举。但假设人人都只求自保,那么破环公益的行为在缺乏抵制氛围的环境中就会日渐泛滥.就算今天侥幸避开有毒的黄花鱼,下一次可能就逃不开假酒。透过公益原则来阐释的“群己关系”告诉我们,即便是那些看上去与己无关的“闲事”,最终也都会影响到自己的生活。明了于此,私利与公益之间的关系才能得以协调和统一。
3,以结果论看公益原则
以上对“公”、“私”关系的分析归根到底是一种结果论的评价方式,即以行为的后果判断行为的对错好坏。”[13]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公益原则关心的不仅仅是个人利益的得失,而是要考虑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它强调个人对社会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同时“在只涉及本人的那部分,个体的独立性在权利上则是绝对的”[14]换言之,只有当个体的行为会对社会造成不良后果时,社会才可要求其为此负责。与此相应.在公德教育中运用结果论的说理方式尽管颇具说服力,但不能停留于个体利益的得失,而要促使学生考虑一种行为对他人可能有的影响。由此可见,相对于传统“大公无私”的道德理想而言,公益原则承认个体利益的合理性;而相对于“私意泛滥”的利己主义而言,公益原则又充分考虑了他人和群体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