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家长朋友们:
你们好!
《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第235号令)已正式出台,自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全市人民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提高群众医疗保障水平,保障少年儿童健康成长的重大举措。
社会医疗保险由政府举办,最大特点是公益性、不盈利。新的居民社会医疗保险,整合了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少年儿童参保就医实现了均一缴费,均一补贴,均一待遇,全市少年儿童总体医疗保障水平进一步提高。社会医疗保险待遇年最高保障额度达到88万元以上,其中基本医疗保险年最高保障18万元,大病医疗保险年最高保障60万元,大病医疗救助年最高保障10万元以上。相关政策规定如下:
一、参保范围
具有本市中等以下学校学籍的全日制学生、学前教育机构在册儿童,均属我市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其中学前教育机构非本市户籍在册儿童参加居民社会医疗保险,需其父母一方正在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并连续缴费满1年以上。原已参加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非本市户籍学前教育机构在册儿童,2015年可继续参保缴费, 从2016年起按上述规定执行。
二、筹资标准
2015年筹资标准为每人550元,其中各级财政补贴440元,个人缴纳110元。
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参保人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给予全额补贴。本市低保边缘家庭参保人、重度残疾人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补贴50%。
三、参保方式和缴费时间
已入学(含学前教育机构)的少年儿童,由其所在学校和学前教育机构负责代收。缴费时间:各类学校学生和学前教育机构在册儿童,集中缴费期原则上于2014年10月20日结束。
四、保险年度
保险年度为一年(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五、少年儿童社会医疗保险待遇
(一)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1、住院待遇和门诊大病
因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和门诊大病治疗的,发生的统筹支付范围内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报销比例为:一级医疗机构90%,二级医疗机构85%,三级医疗机构80%。门诊大病分为限额管理病种和非限额管理病种,其中,限额管理病种设定年度最高报销额。
2、门诊统筹待遇
实行门诊统筹定点签约、限额管理。在定点社区医疗机构(含街道、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发生的符合门诊统筹支付范围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照40%的比例支付,其中基本药物按照50%的比例支付,一个年度内最高支付300元。对城镇少年儿童,我市首次纳入了门诊统筹保障范围。
3、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待遇
(1)意外伤害门诊治疗:因意外伤害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由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支付。
(2)意外伤害住院治疗:符合意外伤害报销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经审批后可按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标准执行。
4、独生子女医保待遇
少年儿童属独生子女的,其住院医疗、门诊大病医疗、意外伤害门诊医疗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比例增加5个百分点。
(二)大病医疗保险待遇
少年儿童在定点医药机构住院和门诊大病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范围内个人负担较重的,可按规定享受大病医疗保险待遇,以降低患大病学生家庭负担。大病医疗保险待遇主要有超限保障和大额保障两方面的保障内容:
1、超限保障:符合统筹支付范围、超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80%。
2、大额保障:符合统筹支付范围,个人按照起付标准和自负比例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乙类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纳入统筹支付范围前个人按照自负比例负担的医疗费用,在一个年度内累计超过大病医疗保险起付标准(具体标准另行公布)以上的部分,报销比例为60%。
(三)大病医疗救助待遇
参保人在定点医药机构住院和门诊大病治疗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外治疗必须的医疗费,符合规定的纳入大病医疗救助。大病医疗救助分为特药特材救助和大额救助,救助资金来源于财政专项补助。
1、特药特材救助:特药特材是指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外,重大疾病治疗必需、疗效显著、费用较高且难以使用其他治疗方案替代的药品或者医用材料。符合条件的城乡参保人,使用经谈判降价纳入救助项目的特药特材的医疗费用,统一按70%报销。
2、大额救助:参保人个人负担的、符合规定的范围外医疗费用,一个年度内累计超过5万元以上部分,城乡全体参保人统一按60%报销。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参保人不设大额救助起付标准。
孩子健康成长,是每位家长最大的心愿,也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请家长朋友们及时为您的孩子缴纳居民社会医疗保险费,为孩子的健康成长撑起一片蓝天。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生热线:12333 查询网址:www.qdhrss.gov.cn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制
二〇一四年九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