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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南教〔2012〕52号
青南教[2012]52号附件校车安全.rar
关于转发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各民办学校、幼儿园,各驻区幼儿园: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12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施行。现转发给你们,望立即组织学校管理人员、随车照管人员、驾驶员、校车服务提供者、学生监护人、乘车学生学习贯彻,严格落实管理及法律职责,并按照条例要求认真组织车辆及驾驶员资质、车辆保险、消防及应急设施等的对标检查活动,全面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全力保障乘车学生的人身安全。
学习及检查治理情况,区教育局将会同安监、交警部门开展督查活动。
附件: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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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南大队
青岛市市南区教育局
二〇一二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