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太平路小学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积极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和个性发展,建立和健全现代学校制度;进一步加强学校规范化管理,推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教育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及地点
学校全称: 青岛太平路小学。
英文全称:Qingdao taipingRoad Primary School
学校网址:www.qdsn.net
学校地址:青岛市市南区太平路17号
邮政编码:266003
第三条 学校机构性质、学制、隶属关系及办学规模
学校性质:全日制公办小学,学制六年
隶属关系:隶属于青岛市市南区教育体育局,在其领导下实施教育教学工作。学校经登记批准,是具有法人资格(校长)的办学机构。
办学规模:学校按23个教学班进行设计,每班招生人数控制在45人以内。
第四条 学校的培养目标和办学特色
办学理念:尊重 激励 生动发展
办学目标:以“精致教育 生动发展 幸福成长”作为办学思路,树立“尊重 激励 生动发展”的办学理念,以“建设精致学校,成就最好的自己”为目标,围绕精致的人、精致的事、精致的活动、精致的课程等来推进学校各项工作扎实有序开展。
办学特色:精致教育
校 风:求实创新 追求卓越
教 风:善导启智 扎实进取
学 风:乐学善思 博学创造
培养目标:让每一个学生“好好学习、好好玩、快乐生活”,不断提升学生的核心素养,促进学生在活动中生动发展、幸福成长,成就最好的自己。
第五条 校徽、校训、校歌
校训:博远兴学 雅正立品
校歌:《扬帆太平》
第六条 学校庆祝日
学校校庆日:每年的10月18日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七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由青岛市市南区教育体育局任命,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学校教育及行政工作,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
第八条 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享有以下权力:
1.决策权。校长对学校的办学目标,办学特色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在广泛听取多方意见的基础上,对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方面的重要工作做出决定。
2.人事权。校长有权从学校的需要出发,根据上级核定的编制数额,完善岗位设置,实行双向选择、竞争上岗,聘用干部、教职工,安排和调整教职工的具体工作岗位,包括聘用、缓聘、解聘。
3.奖惩权。对教职工进行日常管理和评价,对教育教学和其它工作中成绩优秀的教职工,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奖励;对在工作中出现重大事故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进行处罚或提出处罚意见。
4.财经权。在国家财务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等部门的授权范围内,决定学校经费的使用。学校财务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
5.校本课程设置权。校长依据新课程理念及学校需要,组织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构建学校课程体系,设置相应校本课程。
第九条 校长全面负责学校教育及行政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依法按章程办学,健全完善学校管理体制和机制。接受上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进行的督导评估、检查和监督,创造性完成上级布置的各项任务。
2.遵循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完善和更新教育理念,领导和推进学校改革,促进学校特色建设和内涵发展,不断提高办学水平。
3.根据教育改革发展需要和教育行政部门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学校发展三年规划,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组织实施。
4.坚持以人为本,维护师生合法权益;加强教师教育和培训,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不断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
5.全面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组织带领全体干部教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个性发展。
6.发挥学校的社会服务功能,支持社区文化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参与社区教育活动;支持社区及家长参与学校管理和监督,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协调发展,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7.全面负责学校安全工作,建设平安和谐校园。
第十条 学校行政工作重大事项决策程序
1.校长办公会为学校决策机构,负责研究和决定学校行政工作的重大事项。由校长主持,校长、副校长,中层及以上干部参加,参会人数不少于应到人数的三分之二,必要时可根据议事内容召集有关人员参加。
2.校长办公会对学校重大事项决策,学校重大事项包括
(1)党的方针、政策,上级会议精神、决议、指示的贯彻执行。
(2)学校办学章程、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总结、校长任期目标、改革方案、规章制度的制定或修订。
(3)学校内部机构设置、人事安排、教职工聘任、奖惩、考核、职称评审、教师队伍建设。
(4)年度经费预决算方案、重要基建项目、大额经费收支、大宗仪器设备和物品的购置、资产处置、对外合同的签订、招标项目。
(5)校园及师生安全。
(6)涉及学校、师生发展的其他重大事项。
3.学校重大事项决策的主要程序
(1)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在与会人员充分讨论、发表意见的基础上,由校长集中大多数人的意见做出正确决定。
(2)发挥党组织监督保障功能,征求党组织意见;涉及教职工重大利益的事项需召开教代会讨论通过;涉及学生、家长、社区方面重大利益的事项需召集校务委员会会议或家长委员会会议,征求委员意见,必要时听取专家意见,或举行专门论证。
(3)会议出现重大意见分歧时,应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定。
(4)对必须进行表决的事项,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员的三分之二方可通过。
4.明确分工,组织实施
凡经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由校长明确分工,负责实施;党组织保证监督实施,工会积极配合支持实施。根据管理权限,需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重大事项要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实施。
5.校长办公会要有完整记录,并归档保存。
第十一条 学校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积极完成上级党组织交给的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 学校党支部的职责是:
1.完成《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的基层组织的八项基本任务。
2.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切实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认真抓好党组织自身的思想政治和组织建设,保证党员在学校各项工作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3.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和学生德育工作。切实加强对学校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的领导,充分调动群团组织的积极性,发挥群团力量的作用。
4.加强对学校干部的培养教育、管理监督。
5.积极参与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支持、保证和监督校长依法行使职权,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共同办好学校。
6.支持校长对学校行政工作的指挥和管理。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教代会)是学校依靠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监督干部的基本形式。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建立工会组织,其常设机构是学校工会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其中教师代表不低于代表总数的60%,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接受学校教职工的监督,实行任期制,每3年进行换届选举,可以连选连任。会员人数在100人以下的应召开全体会员大会。教代会闭会期间,由工会委员会行使教代会职权。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党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下列职责:
1.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的办学思想、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教师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各项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奖罚规定及其它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规章制度,由学校颁布施行。
3.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部署对学校领导干部进行民主监督和评议。
4.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学校校务委员会是校长负责制框架下的学校重大事项民主监督机构。一般由9—15名校务委员(应为单数)组成。校务委员应当包括学校领导、教师、学生、家长、社区代表等多方人员,学校还可应根据需要,邀请专家学者、法律工作者或社会知名人士担任校务委员。
第十六条 学校校务委员会应全面贯彻和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章程,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积极开展工作,认真履行以下职能。
1.审议。在遵循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对有关学校管理、学生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协商审议。
2.咨询和建议。提供社区(社会)对教育的需求信息,提出完善学校管理和学生教育的建设性意见,反映学校服务对象的意见和建议。
3.宣传和协调。宣传学校的发展规划和重大决策,协调学校、家庭、社区(社会)之间关系,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利用各种资源为学校发展和学生培养服务。
第十七条 学校成立三级(校级、年级、班级)家长委员会,由本校学生家长代表组成,代表全体家长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作为学校的参谋、咨询机构,以促进学校、家庭、社会联系,加强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
第十八条 家长委员会有以下职责:
1.参与学校发展规划、办学目标和工作计划的制定,提出意见和建议。
2.对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和日常管理提出意见和合理化建议。
3.参与、配合学校举行的重大教育活动,协助学校加强科学管理。通过各种途径了解学校教育教学、学生课外活动指导和日常管理等方面的情况,协同校方做好学生及其家长工作。
4.对学校工作和教职工给予监督和评议,倾听和收集家长对学校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向学校反馈家长的意见和要求,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5.充分挖掘各种社会资源,为学生综合素质的发展提供精神或物力上的帮助和支持,发动家长共同解决办学中的困难。
第十九条 学校实行党务、校务公开。
学校建立并完善党务、校务公开的相关制度,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遵循“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实行党务、校务公开,切实保障教师、学生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依法依规接受上级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的督导、评估、检查、审计、监督;接受社会、家长、学生的舆论监督,定期听取其意见,自觉规范管理行为。
第二十条 建立校内教职工和学生申诉制度,学校工会负责受理教职工申诉,学校大队部负责受理学生申诉,成立争议调解组织,调解纠纷。
第二十一条 实行教职工聘任制
学校按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对教职工实行定岗、定编、定人、定责、定工作量的人事管理制度。教职工由校长聘任,并签订聘任合同,聘期一般为1—3学年,期满可续聘。
第二十二条 实行绩效工资制。
学校实行校内绩效工资制,绩效工资考核体现“多劳多得、优劳厚酬、奖优罚劣”的分配原则。
第二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学校设置副校长室、教导处、总务处、大队部等中层机构,协助校长做好行政管理、学生发展、教育教学、教师发展、后勤等方面的工作。
第二十四条 实行“双中心”管理机制,设立“学生发展中心”和“教学研究中心”,凸显中级组织管理效能。
第二十五条 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以及变更名称,需经教育局审批。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入学与学籍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青岛市市南区教育体育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意见》和学校实际制定招生方案,按照适龄儿童入学条件、入学年龄、报名时间、报名材料、学区路段组织报名、完成录入、上报材料、建立学籍,完善学籍档案。
第二十七条 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及参照《中小学管理章程》、《德育纲要》等组织教育教学管理活动,遵循以下原则:
1.育人为本。把育人为本作为全部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尊重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成长规律,为学生健康成长,为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提供优质适合的教育。
2.德育为先。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教育全过程,构建科学合理、相互衔接的德育体系,增强德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提升学生道德认知水平,培养学生文明行为。
3.全面发展。坚持文化知识学习与思想品德修养的统一、理论学习与社会实践的统一、全面发展与个性发展的统一,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4.因材施教。针对学生的不同特点和个性差异,优化教育方式方法,挖掘学生发展潜能,为每一个学生都能成才创造条件。
第二十八条 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严格执行国家课程方案,认真落实山东省教育厅课程开设指导意见,开全科目,开足课时,并严格执行作息时间、课程计划,根据学校实际,开发设置相应的学校课程。任何人不得擅自停课,特殊情况的停课需经上级领导批准。
第二十九条 学校坚持以教学工作为中心,始终致力于“教师团队建设”和“课堂教学研究”,开展课堂教学研究,改进教学方法,不断探索适应素质教育的创新的课题教学新模式。按学科设立学科教研组,认真搞好教学研究工作,全面提高教学质量。
第三十条 加强教学常规管理,认真抓好备课、课堂教学、作业布置批改、课外辅导、考试等各个教学环节的管理。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按规定组织好教学质量检查及各学科的毕业考试和考查,不以学生考试成绩作为衡量教学质量、评定教学工作的唯一标准,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
第三十一条 用科研引领学校的可持续发展,使教师能在研究的状态下学习与工作,深入开展以校为本的行动研究、案例研究、课题研究,突出研究的力度,强化走实的过程,引导教师通从行动走向研究;从反思走向梳理,从而提高教师研究能力,提高学校教育教学研究水平。
第三十二条 积极贯彻《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艺术工作条例》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充分发挥学科课和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为学生全面、健康发展奠定基础。
第三十三条 认真管理和积极使用教学设施,仪器设备,文体器材、图书资料,尤其要提高现代化教学设施的使用效率,同时做好各类教育教学资料的收集与归档。
第三十四条 学校全面推广普通话,使用规范字。
第四章
教师管理
第三十五条 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第三十六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教师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竞争上岗。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对教职工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实行岗位管理。
第三十七条 教职工须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爱岗敬业、为人师表。有义务模范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严格履行岗位职责,规范自身行为,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第三十八条 学校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持续改善教师校园工作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
第三十九条 学校为教师继续教育创造条件。教师根据学校工作需要,按以在职为主,自学为主,所教学科为主的原则参加各级进修学习,加强自我反思,坚持终身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促进专业成长。
第四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班主任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班主任应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
第四十一条 学校根据本校实际,制定考核细则,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级、奖惩以及评优评先的基本依据。
第四十二条 学校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合同要求的教职工,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所受处罚不服的,可以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五章
学生管理
第四十三条 学校坚持教书育人,德育为先的方针,建立健全德育工作机构和工作网络。
1.所有课程都要有机地渗透思想品德教育。
2.加强班级建设,做好少先队工作。
3.贯彻执行《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小学生守则》,教育学生养成良好的日常行为习惯,做到文明礼貌、勤奋、守纪、诚实,培植健康向上的精神风貌。
第四十四条 学生享有的权利:
1.平等受教育权。学生有权要求接受平等教育,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备、图书资料;
2.参与管理权。学生有权参与学校管理,评议学校、教师的工作。
3.获得公正评价权。学生在学习成绩和操行评语等方面应获得公正评价。
4.申诉权。学生对学校或教师的不公平待遇,有权向校内或向上级教育部门提出申诉。
6.其他权利。学生享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五条 学生应履行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2.尊敬师长、规范行为,培养良好的思想品德;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业任务,掌握扎实的科学文化知识,培养创新能力,实践能力。
4.文明礼貌,爱护环境、勤俭节约。
第四十六条 学校成立大队委员会组织。倡导学生开展自主管理、民主管理,培养现代公民素养和健全人格。
第四十七条 学校建立全面、多元、科学的学生发展评价体系,对学生进行综合素质评价。对品学兼优、全面发展的学生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学生,予以教育批评。建立学生申诉机制,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第六章 学校 家庭 社会
第四十八条 学校重视动员家庭、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学校工作,建立健全学校、年级、班级三级家长委员会,由本校学生家长代表组成,代表全体家长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作为学校的参谋、咨询机构,以促进学校、家庭、社会联系,加强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
第四十九条 学校通过家长学校、家长预约访谈、家长会、家庭访问、家长信、家长座谈会、家委会驻校办公等方式落实家庭教育素质提升工程,引导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思想,改进教育方法,提高家庭教育水平。
第五十条 学校加强与街道办事处、社区、派出所及周边单位的合作,聘请政法部门人员担任学校法制副校长,参与学生教育工作。积极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平安校园建设。
第五十一条 学校主动与社区保持密切联系,利用社区资源为学生的社会实践、科技、劳动、服务活动提供设施和场地。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五十二条 学校经费来源财政拨款,加强财务管理,实行财务审批制度、财务公示制度。坚决执行“收支两条线”,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日常财务支出根据学校财务管理办学由校长审批;重大经费支出由校务会决定。本着“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开源节流,统筹兼顾,合理使用,改善办学条件。
第五十三条 认真贯彻《会计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管理行为,严格遵守国家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经费开支民主、公开,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审计和监督。
第五十四条 建立健全学校财产管理制度,健全财产档案。定期清查学校财产,建立财务账,做到账物相符、账实相符。做好物品的供应、使用、保管、损坏赔偿等具体工作。对学校资产加强管理,充分发挥其作用,提高利用率和使用寿命,为教育教学工作更好地服务。
第五十五条 学校严格实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和监督。
第八章 后勤保障
第五十六条 学校坚持后勤工作为教育教学服务,为师生服务的原则,坚持质量与效益统一,强化服务意识,主动、热情、优质、高效,全面超前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第五十七条 全面落实校产管理制度。及时做好校产清理核查和登记工作,做好校产和设施的维护及管理。
学校教学设施,仪器设备,文体器材、图书资料、网络设施等教育装备配备达到上级教育装备标准要求,管理规范。
第五十八条 树立“安全第一”的理念,加强学校安全保卫和综合治理工作。经常检查校舍、场地、设施,定期维护,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做好防盗、防暴、防电、防毒、防传染病,做到人防技防相结合,及时发现和排除各种隐患,确保师生和校产安全。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制定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校务委员会讨论审议,校长办公会通过,校长签发开始实施。
第六十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悖,一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六十一条 学校依照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使学校各项工作有章可循,原有的规章制度凡与本章程相抵触的,一律以本章程为准。
。
第六十二条 学校将根据国家相应法律法规及政策调整和学校自身发展情况对本章程进行及时修订和完善。
第六十三条 学校校长办公会对本章程有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