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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福林小学学校工作职责权限

发表时间:2019-12-11阅读次数:242



青岛福林小学学校工作职责权限

 

根据《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 2017年2月4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52号公布)的相关规定,学校工作职责权限如下:

第一条 学校依据国家课程纲要、课程标准,组织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可以组织开发学校课程,开展课程和教学改革。学校课程改革、教学改革方案等,应当报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条 学校依法依规开展招生工作并进行学生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义务教育学校招生以免试就近入学为基本原则。

学校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者适当惩戒;情节严重的,视情节给予处分。学校的惩戒规定应当向学生公开。

第三条 学校有权依法选聘教职工,按照规定实施教职工培养培训、考核奖惩和绩效工资分配。

学校可以在核准的进人计划内,自主招聘紧缺专业和高层次人才。学校招聘教师时,可以在笔试前先行对报考人员进行面试筛选。学校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形式,配备教学辅助人员、工勤人员。

学校在核定的内设机构数量、职数、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内,自主设置内设机构,按照规定选任机构负责人,开展教职工岗位设置、竞聘上岗和岗位聘用工作。

学校及其主管部门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要求的教师,依法依规予以处分。

第四条 学校应当健全师生权益保护和争议解决制度,维护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

学校对教师、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听取有关教师、学生、家长代表的意见。教师、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提出复核。对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第五条 学校应当依法管理、使用本单位的经费和设施,建立完善财产和财务制度,按照规定拟定单位预算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学校依法自主管理预算开支内的具体事项,依法自主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在规定额度内的基础设施维修项目,学校可以按照规定组织建设、管理、验收;新建项目和超出规定额度的基础设施维修项目,由学校提出建设需求,提请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论证、立项实施。

第六条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自主开展与国内学校、企事业单位或者机构的教育合作、交流与培训,按照规定实施中外合作办学、开展对外交流合作活动等。

第七条 学校应当实行校务公开。学校的发展规划以及教职工选聘、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招生工作、经费预决算等方案制定、实施过程和结果,应当公开。

第八条 学校应当加强教育信息化建设,建立师生信息管理系统和校务信息管理系统,提升学校治理水平。

第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开展安全教育。

学校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或者组织校外活动,应当制定安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发生伤害事故时,学校应当及时采取处置措施。事故责任认定和处理,按照国家侵权责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学生在节假日、寒暑假、放学离校后等非在校期间以及非学校组织的活动中,发生伤害事故的,组织者及学生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