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香港路小学学校章程(二)
第五章 教 师
第二十七条 教师必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和其他条件,热爱祖国,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学生,具备胜任教师工作的专业知识与技能。明确自己和所在团队课程开发和课堂教学改革的方向,加强沟通与协作,形成自己的教学风格,打造独具特色的精品课程,稳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二十八条 树立正确的学生观,主动承担起建立良好师生关系的责任,关注每一位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第二十九条 教师要注重职业规划,加强自我反思,坚持终身学习,寻找富有乐趣的教育人生。
第三十条 完善以团队为评价对象,以促进成长为目标的评价机制,促进教师团队的成长。
第三十一条 构建教师专业成长动力机制,重视各学科领军人物的培养,根据教师成长需求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师训计划,努力创造条件支持教师的专业成长。
第三十二条【教师聘任及考核基本原则】
1.竞聘上岗原则。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严格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组织本单位符合条件人员参加竞聘。
2.按岗聘用原则。严格按照岗位设置方案核准的岗位数量、类别及级别,注重工作实绩与能力,进行人员岗位聘用。
3.合同管理原则。按照有关规定,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进一步明确职责、双方权利和义务,健全完善以合同管理为基础的用人机制。
第三十三条【教育教学及聘任考核机制】
1. 学校实行教职工全员聘用制。学校按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定岗、定编、定人、定工作量、定责。教职工由校长聘用,聘用期一般为三年。
2.学校每学年对教师进行德、能、勤、绩等方面的综合考核评定,评定等级为优秀、合格、不合格等次。
3.学校对教师日常教育教学各项工作,实行绩效量化考核。
第三十四条 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学校根据具体情节予以处理或报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六章 学 生
第三十五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权等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义务等义务。
第三十六条 学生应按照《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学会用谦恭的态度与人交往,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健全的对话人格,学会换位思考;拥有感恩之心,并以感恩的态度回报社会与他人;独立思考,具有自己的想法,勇于面对挫折,乐于参与;在追求学业好成绩的同时,掌握两项体育技能和一项艺术技能并形成习惯。
第三十七条 选拔优秀教师兼任少先队辅导员及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建立少先队组织,各教学班的学生干部成员,应通过民主选举产生,从小培养学生的尊重、宽容、理解、理性、平等、合作、法治等健康人格和德性品质以及公平竞争的生活方式。学校每学年根据市区校评选条件及评选办法、评选程序评选“三好学生”。
第三十八条【学生管理原则】
1.以人为本的原则。要以实现学生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从学生的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促发展,不断满足学生的终生发展需要。
2.尊重学生的原则。既要对学生严格要求,同时要尊重、信任、热爱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和个性发展需要。
3.发挥学生主动性的原则。教学中既要教师发挥主导作用,又要学生发挥主动性,。学生知识的获得,必须通过学生积极思考和实践活动,必须激发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的积极性、主动性和独立性。
4.灵活多样的原则。根据学生年龄、心理特点设计、选择灵活多样的教育教学活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5.善于创新的原则。充分体现学生主体意识,采取有力措施激励、支持、尊重学生的创新精神。让学生逐步成为自我开发创造力的主体。
第三十九条【学生评价原则】
1.发展性原则。评价坚持学生的全面发展,注重学生发展过程,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培养学生创新精神。
2.过程性原则。评价要关注学生成长历程,把日常评价、成长记录与学科模块测试结合起来,把阶段检测与平时作业、课堂表现、情景测验、行为观察、实验操作等结合起来,实现评价方式多样化。
3.激励性原则。评价要最大程度调动学生的积极性,肯定成绩、表彰先进、树立榜样,使学生发扬优点、改正缺点,从而使评价成为一种激励学生不断发展的动力。
4.科学性原则。评价要遵循教育规律与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运用科学的评价方法,努力获取学生的全面信息,关注学生的个性差异及特长发展,扩大评价的涵盖面。
5.互动性原则。评价要突出学生的主体地位,通过交流互动,实现学生自评、学生互评、家长参评和教师评价相结合,实现评价主体的多元化。
第七章 资产、财务管理
第四十条【学校资产使用与管理】
1.学校资产指的是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资源的总和。学校资产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对外投资、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对学校资产所形成的权利,简称产权。
2.本校资产的产权属全民所有,由国家授权学校使用,任何个人或组织不得侵犯。学校的校舍、场地、设施、仪器、图书资料归学校专用,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不能改变其用途。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非法使用学校名称等无形资产的行为,学校应依法向侵权者提出立即停止侵权的要求,必要时可向侵权者的上级部门反映,要求赔偿,直至向法院起诉。
3.重视教育教学资源的开发、积累与分享,让最需要资源的人员能够及时方便地获取资源,让使用资源的人有权力合理管理资源。
4.加大数字化建设投入,拓展学校数字平台空间,满足师生、生生网络互动的教育教学需求,通过数字化平台建设,提升管理水平,提高管理效率。创新数字平台与网络的维护机制,确保运行快捷高效。
5. 加强校舍、校产管理,严防公物流失和浪费。学校的设备、物资统一建立账目,健全制度,提高使用效率,分级管理,责任到人。认真做好固定资产登记、核实工作,做到账物相符;及时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
6. 学校每学期对校舍进行至少一次检修和维护,发现危房,总务处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向校长和上级主管部门做出书面报告。发现其他安全隐患应立即排除。
第四十一条【学校经费来源、使用与管理】
1.学校经费来源以政府财政全额拨款,实行预算申报制。同时依法接受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学校的捐赠。
2.依据《中小学校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要坚持节俭、规范的原则,收入要打足,支出要合理。为学校依法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经费安排意见及申请提供财务依据。
3.严格遵守国家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对经费开支实行民主管理,严守财经纪律,自觉执行收费许可证制度,并接受职能部门和主管部门审查和监督。
4.严格财务管理制度,规范教育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坚持校长审批制度,严格把关,努力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5.学校不单独建帐,由市南区核算中心统一建帐和管理,设报账员一名。
6.严格财务公开透明原则,对预算情况、收支情况、教职工福利、行政经费、奖金分配、代办费结算、重大项目建设等实行各种形式的公示制度。
7.学校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标准,依法向学生收取费用,并一学期进行一结算,向家长公布明细,多退少补。
第八章 安全与健康
第四十二条 学校成立安全及健康促进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由分管副校长负责该领导小组的常务性工作。定期排查安全隐患,确保学校平稳健康地发展。学校总务处、教导处在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全校的安全及健康促进工作。
第四十三条 学校的相关各部门和人员都必须认真学习、贯彻执行有关学校安全及卫生保健工作的法规、政策,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有关的工作制度,安全责任落实到人,落实到具体岗位并严格执行。
第四十四条 学校每月要对学生进行有关安全方面的知识教育,教育形式应多样化;每班每月应有针对性的对学生进行安全班会;同时还要进行必要的培训和演习。
第四十五条 制定安全预警、隐患排查、构建完善的应急机制,努力把学校建设成为一个安全的地方。做好防火、防漏电、防燃气泄漏、防盗、防溺水、防坍塌、防中毒、防体育意外伤害、防斗殴伤害等为重点的安全预防、安全教育工作。万一发生安全事故,要迅速、全力做好安全事故处理工作和危机过后的恢复工作。
第四十六条 加强学校安全技防建设,实施视频监控等安全监控报警设备设施的建设,并确保安保设备设施的正常工作。
第四十七条 实行领导干部带班制度,安排好护导人员,做好护校工作。加强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管理,保证学校的教学秩序正常,保护学生健康成长。
第四十八条 在组织学生开展大规模校外活动时,必须事先报请市南区教育局批准,并由学校领导干部带队,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做到责任到人,保障师生安全。未经批准,任何教师不得擅自组织学生到校外开展活动。
第四十九条 设立卫生室,设兼职卫生教师,负责学校健康教育及环境卫生的协调工作。
卫生教师要根据健康促进标准建立师生卫生档案;组织教师、学生定期体检;及时向全校广播、宣传卫生知识,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
第五十条 不断改善校内环境卫生和教学卫生条件,协调有关部门或组织搞好学校周边环境卫生。学校的环境、校舍、图书、设备等都应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
第九章 学校与家庭、社区的关系
第五十一条 学校要致力于家长与学校的协同,充分发挥家长的智慧,吸收社会、家庭资源支持学校教育,以推动学校、家庭互动,创造学校、家庭和社区协同、配合的育人环境。
第五十二条 学校成立三级家长委员会。班级家长委员会由该班学生家长选举5名家长组成,其中1名为主任;级部家委会由本级部的班级家委会成员组成,其中1名为主任;校级家长委员会由各班家长委员会主任组成。校级家长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秘书长1名,由校级家长委员会委员选举产生。
第五十三条 学校要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设立办公场所,组织家长委员会委员轮流驻校办公。与校级家长委员会主任协商,定期召开校级家长委员会会议,邀请家长委员参与教育教学管理活动,使家长中的骨干能够及时、具体地了解学校的发展及工作情况,集中反映家长的意见和建议,帮助学校解决办学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五十四条 学校成立家长学校,使家长掌握科学的育儿知识,改进家庭教育的方法,创造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更好地配合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每学年组织至少两次家长学校活动。
第五十五条 每学年组织家长开展一次“教师满意度”测评活动,征求家长、学生对任课教师的意见,并把家长、学生、社会对教师的认可度作为评聘教师的依据之一。
第五十六条 发挥学校文化辐射功能,开展以服务、宣传为主的社区文明建设活动,积极参与社区的精神文明建设。建立德育、科技、法制、社区等社会教育实践基地,定期组织学生参观活动,努力发挥基地的教育作用。
第十章 救济制度
学校建立校内教师、学生申诉机构与程序。
第五十七条【教师申诉】
为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增强用法律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从而提高他们工作积极性,根据《教育法》、《教师法》制订本机构与程序。
一、申诉人和被申诉人
1.校内教师申诉的申诉人员是学校在校教师及其家属。
2.校内教师申诉的被申诉人主要是学校各职能部门和学校领导。
二、申诉范围
1.教师认为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其中包括职务聘任、教学科研、工作条件、民主管理、培训进修、考核奖惩、工资福利待遇、退休等。
2.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
3.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三、受理申诉的机构
1.学校成立校内申诉委员会,由校长任组长,副校长、教导处、总务处、教师代表等组织委派代表组成,是学校处理校内教师申诉的决策机构。其成员可接受申诉人书面提出的申诉。
2.校内申诉委员会下设教师申诉办公室,设在副校长室。作为教师申诉委员会的职能部门,负责受理教师的书面申诉或口头申诉。
四、申诉的程序:
1.申诉的提出:教师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可采用口头申诉或提出书面申诉申请书的形式向申诉办公室提出申诉。
(1)书面申请既可以由教师本人提出,也可以由家属代为提出。申诉书中必须写明申诉人和被申诉人的自然状况(由委托家属代理的,要写明代理人的有关情况),申诉的要求,事实与理由,并可提供有关的法律、法规依据。
(2)口头提出申请的,受理机构应当记录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的主要事实、理由、时间等。
2.审查受理:教师申诉办公室接到教师或家属的申诉材料后,收到申请书5日内进行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也应通知申诉人不予以受理,并说明理由,做好记录。
3.调查听证
(1)教师申诉办公室接到教师或家属的申诉材料后,组成三人以上的调查组,对申诉的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作笔录;
(2)校内教师申诉办公室受理的申诉案件,要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取得佐证材料,然后召开学校领导、教师、家长和学生以及被申诉对象等方面人员参加的听证会,进一步核实案由作好笔录;
(3)调查、听证过程的笔录或听证材料的记录,由当事人签字后存入档案。
(4)申诉受理办公室成员与申诉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者,应回避由其他成员代为受理。
4.作出处理决定
①申诉办公室应当在收到申诉书决定受理的三十日内,在对申诉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由当事人签字后存档。
②在处理申诉案件时,如当事人自愿,可主持调解,达成协议。如需要,可拟定调解书,双方签字,调解书与处理决定书具有同等效力。
③申诉办公室作出的处理决定,要制成处理决定书,由申诉办公室成员签名,并加盖学校公章。不服申诉处理决定的,可于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次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再申诉,以一次为限,附原申诉书及原处理决定书。
④受理小组在收到再申诉书十五日内召开会议,并于会后三十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书。如逾期未作处理或对再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内容涉及人身权、财产权的,申诉人可依法提出诉讼。如需撤回申诉或再申诉,可在申诉办公室作出处理决定前申请撤回。
第五十八条【学生申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规对学生合法权益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教育行政执法的实际,为维护青少年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的法制意识,制定本机构与程序。
一、诉人和被申诉人
1.校内学生申诉的申诉人员是学校在校学生及其监护人或代理人。
2.校内学生申诉的被申诉人主要是学校各职能部门和任课教师。
二、申诉范围:
具体内容包括:学校和教师要尊重学生的人格,尊重学生的发展权,尊重学生参与学校各项活动的权利,尊重学生在学校期间的发明创造权,尊重学生平等的学习权利;保护学生个人发表见解的权利,保护学生的个性、特长的权利,保护学生个人隐私的权利,保护学生的健康权,保护学生的荣誉权,保护学生的人身自由权。
1.学生对学校和教师做出的各种不当行为不服,可向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2.学生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受侵害的。
3.对学校给予的处理不服的。
4.学校、教师或其他人员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受侵害的。
三、受理申诉的机构
1.学校成立校内申诉委员会,由校长任组长,副校长、教导处、总务处、学生代表等组织委派代表组成,是学校处理校内学生申诉的决策机构。其成员可接受申诉人书面提出的申诉。
2.校内申诉委员会下设学生申诉办公室,设在教导处。作为学生申诉委员会的职能部门,负责受理学生的书面申诉或口头申诉。
四、申诉的程序:
1.申诉的提出: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可采用口头申诉或提出书面申诉申请书的形式向申诉办公室提出申诉。
(1)书面申请既可以由学生本人提出,也可以由其监护人代为提出。申诉书中必须写明申诉人和被申诉人的自然状况(由监护人或委托人代理的,因写明代理人的有关情况),申诉的要求,事实与理由,并可提供有关的法律、法规依据。
(2)口头提出申请的,受理机构应当记录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的主要事实、理由、时间等。
2.审查受理:学生申诉办公室或其他部门接到学生或监护人的申诉材料后,收到申请书5日内进行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也应通知申诉人不予以受理,并说明理由,做好记录。
3.调查听证
(1)学生申诉办公室或其他部门接到学生或监护人的申诉材料后,组成三人以上的调查组,对申诉的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作笔录;
(2)校内学生申诉办公室受理的申诉案件,要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取得佐证材料,然后召开学校领导、教师、家长和学生以及被申诉对象等方面人员参加的听证会,进一步核实案由作好笔录;
(3)调查、听证过程的笔录或听证材料的记录,由当事人签字后存入档案。
(4)申诉受理办公室成员与申诉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者,应回避由其他成员代为受理。
4.作出处理决定
①申诉办公室应当在收到申诉书决定受理的三十日内,在对申诉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由当事人签字后存档。
②在处理申诉案件时,如当事人自愿,可主持调解,达成协议。如需要,可拟定调解书,双方签字,调解书与处理决定书具有同等效力。
③申诉办公室作出的处理决定,要制成处理决定书,由申诉办公室成员签名,并加盖学校公章。不服申诉处理决定的,可于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次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再申诉,以一次为限,附原申诉书及原处理决定书。
④受理小组在收到再申诉书十五日内召开会议,并于会后三十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书。如逾期未作处理或对再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内容涉及人身权、财产权的,申诉人可依法提出诉讼。如需撤回申诉或再申诉,可在申诉办公室作出处理决定前申请撤回。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本章程解释权由校务委员会负责,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第六十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的相关条款如果与国家法律或行政机构的行政管理规章相矛盾,以法律、行政管理规章为准。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学校决策机构。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权属于本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修正案需经上一级教育行政机构核准。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研究讨论,学校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并报市南区教育局核准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