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区各中小学校(幼儿园):
为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管理,规范教育收费行为,维护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教财〔2020〕5号)、《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0〕648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开展以教育信息化为名违规收费破坏教育公平问题排查整治的通知》(鲁教财函〔2023〕11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全区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收费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执行教育收费政策。严格按照《山东省中小学收费管理办法》《山东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和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收费项目、标准进行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公办义务教育学校不收取学杂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按照获得的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免除学生学杂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高于财政补助部分的学费可以向学生收取。
二、严格做好收费退费工作。严格执行国家票据管理规定,学校收取费用应使用国家和省财政部门规定的票据,对于不按规定开具收费票据的,受教育者有权拒交。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退费的政策规定,凡是符合退费相关规定的,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退还或少退应退费用。
三、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学校要将收费项目和标准在校内醒目位置向学生公示,在招生简章和入学通知书中注明,建立健全规范化的收费公示动态管理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收费标准应和学校获得的生均公用经费补助一并公示。对按规定应当公示而未公示的收费,或公示内容与规定政策不符的收费,学生有权拒绝缴纳。收费政策变动时,学校要及时更新公示内容,确保公示内容合法、有效。
四、严格规范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行为。学校不得违背学生及家长自愿和非营利原则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不得以各种名义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不得在代收费中获取差价。学校不得将国家和本地区课程改革要求安排的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纳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严禁中小学以家委会名义,摊派收取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图书馆查询、计算机上机、自行车看管、取暖、降温、饮水及军训期间发生的费用;不得以校园安全为名,向学生及家长收取购买门禁卡、门禁APP或监控等费用等。不得以家委会名义摊派或组织收取任何费用。
五、严禁以信息化教学为名增加学生、家长经济负担。要求统一使用的教育移动应用和学校推荐使用的教育移动应用,要符合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引导规范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有序健康发展的意见要求。新型学习终端进校园要经过审核备案;对不符合“双减”要求增加学生、家长经济负担的,一律取消备案并提请相关部门进行下架处理。推荐使用的教育移动应用不得与教学管理行为绑定,不得与学分、成绩和评优挂钩。学校不得违背学生和家长意愿,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购买平板电脑或各类教育APP、教学设备;不得以信息化教学作为分班教学依据。家委会或家长代表不得暗示组织以自愿购买的形式,群体式购买教辅软件、教学终端设备和网络培训课程等。学校和教师发现家委会、家长代表等民间组织有上述自发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停止兜售活动,出现不良影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六、严禁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变相收费。严禁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借读费、择校费、与招生录取挂钩的赞助费或捐资助学费,严禁通过基金会、社会中介、培训机构等关联交易变相收取上述费用。严禁幼儿园以开办各种特长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收取费用,不得向家长推销或者变相推销玩具、教具、图书。
七、严禁违规推荐或强制购买教辅材料。在我市评议公告目录内的中小学教辅材料,按照自愿原则由学生自行购买。中小学校和教师不得在评议公告目录之外推荐和征订教辅材料,不得强制或者暗示学生及家长购买指定的教辅软件或资料。严禁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违规干预、插手教辅材料评议推荐和选用工作。
八、严禁民办学校超高设定、频繁调高收费标准。民办学校要全面落实教育公益性的要求,切实减轻学生学费负担。要建立办学成本核算制度,统筹考虑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合理确定收费标准。不得超高设定收费标准,不得频繁调整收费标准,不得大幅度上涨收费标准。严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通过各种方式从学费收入等办学收益中取得收益、分配办学结余(剩余财产)或通过关联交易、关联方转移办学收益等行为。
全区各中小学校(幼儿园)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主体责任,严格按照上级文件精神和本提醒函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工作。凡与规定要求不相符的,应立即停止执行或者修改规范至符合规定要求后执行。
区教育行政部门将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和查处力度,对日常监督与重点检查核查发现和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的乱收费问题,将严肃处理、绝不姑息,对顶风作案、纠而复生、情节恶劣和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问题要公开通报,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出现违规收费行为的民办学校将采取核减招生计划、依法限制收费标准、吊销办学许可等惩戒措施,切实保持治理教育乱收费的高压态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