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莱芜一路小学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
为适应现代教育发展的需要,深化教育改革,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积极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建立和健全现代学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
中文全称: 青岛莱芜一路小学。
英文全称:Qingdao Laiwu NO.1 Road Primary School
第三条【学校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莱芜一路19号 邮政编码:266003。
第四条【学校性质】
学校是经市人社局机构编制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学校,性质属于全民事业单位,隶属市南区教育局管理;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市南区教育局任命。
第五条【学制与办学规模】
学校系全日制公办小学,面向服务区内适龄儿童招生,接受国家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学制为六年制。
第六条【办学思想】
办学理念:竞进·尚美
校 风:美的教育 好的风景
校 训:业成于竞 美存于心
教 风:慧心琢璞 真情育才
学 风:诗书涵雅趣 美善成良习
第七条【培养目标】
把学生培养成为诚信知礼、雅言美行、艺智双馨的阳光少年。
第八条 【学校标识】
校徽
第二章 学校管理
第九条【组织机构】
学校建立党支部、校务委员会、教职工大会为校级管理决策机构;按编制设置校长、副校长,实施校长负责制;设置教导处、总务处等两个中层管理机构;建立学生、教师、家长民主管理组织。
第十条【决策机制】
实行两级决策机制。
学校成立由学校领导、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家长代表、专家学者、兼职督学及社区共建单位人员组成的校务委员会。校务委员会主任由校长兼任并负责召集会议,主持可根据议题内容由相关的校务委员会成员担任。
实行校长办公会制度,负责研究学校行政工作的常规决策事项。一般每周召开一次,由校长主持,书记校长、副校长、工会主席及中层干部等参加,参加人数不少于应到会议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一条【民主管理和监督机制】
实行校务公开、教代会及各层面委员会分工监督的民主管理与监督机制。
1.学校实行校务公开。校务公开的内容为:办学方向;教育教学改革方案;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建设规范;收费项目及金额;财务收支情况;教职工奖金福利分配以及涉及教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及热点问题。
2.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民主管理学校、监督干部的重要形式。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在党支部领导下,由工会负责具体工作,原则上每学期召开一次,遇重大事项由校长提议可临时召开教代会,按照党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职权。
3.各层面委员会包括:
①党支部是学校的政治核心,党支部必须切实加强对学校的政治领导,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监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②家委会是学校的参谋和咨询机构,是家长会议的常设机构,是民主办学的重要形式,主要是促进学校与社会、家庭建立更加密切的联系,协助学校开展家庭教育工作,增进家长对学校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促进家校共建共育和谐机制,并积极整合各种教育资源,发挥家长的作用,开展校内外的教育活动及社会实践活动。
③学生维权组织是学校学生群体的组织,是学生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据我国法律以及政策规定,通过法定程序,借助司法或其他力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及时清除已有的侵害,解决与学校、教师、学生之间问题的一种组织。
第十二条【任命机制】
1.实行校长任职资格制度,中小学校长的选拔、聘任、管理由区教育局党委负责实施,组织、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对竞聘规模、竞聘人员资格、专家评委组成、选聘程序公平性等进行全程监督。
2.实行校长职级制后,学校干部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归口管理。校长在核定的副校长职数内,按规定程序聘任副校长。并在核定的内设机构和干部职数内,按规定程序自主设置内设机构,自主选任中层干部。
第十三条【内设机构与职责】
按编制设置书记校长一名、副校长两名、教导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副主任职数根据上级要求和学校规模确定)、总务(副)主任和教师。常设校长办公室、副校长室、教导处、总务处等。
(一)党支部的主要职责:
学校成立党支部,全面负责党务工作。学校党支部是党在学校的基层组织,是团结、带领教职工完成党在学校各项任务的政治核心。党支部要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学校贯彻执行,促进教育改革和发展,全面提高教育质量。
1.加强学校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加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强化服务意识,改进工作作风;引导领导班子成员发扬民主、坚持原则,顾大局、守纪律、讲团结,严格按制度和规定办事,增强领导班子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2.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认真贯彻干部选任工作有关规定,协助上级党委主管部门做好校级干部的教育、培养、管理和监督等工作;做好中层干部考察和教育培养等工作;抓好中青年后备干部的培养和选拔工作。
3.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支持其根据各自的章程独立开展工作。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
4.贯彻党的统战政策,加强统战工作,发挥党外人士作用。
5.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切实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
(二)校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参与学校的办学理念、办学方针、发展规划、章程修订、年度工作计划等重大决策的审议。
2.监督学校年度计划的实施进程,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化的意见和建议。
3.宣传学校的发展规划和重大决策,协调学校、家庭、社区(社会)之间关系,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利用各种资源为学校发展和学生培养服务。
(三)教职工大会行使职责:
教职工大会是校内全体正式教职工参加的,代表教职工群体利益的群众性组织。教职工大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有关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法规组建、行使职权并承担义务。
1.听取和讨论学校的工作报告,讨论学校的发展规划、工作计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讨论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等与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并提出意见。
3.讨论其它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并提出意见。
4.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定期民主评议干部。
5.收集、审议和讨论教职工提案,并请有关部门研究办理。
(四)校长的主要职责: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
1.校长是学校教育思想和课程的领导者,是学校学习型组织的引领者、师生发展的服务者和学校改革发展的带头人。
2.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依法按章程办学,遵循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的思想,建立健全学校的规章制度和各项管理措施。
3.实施任期目标责任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教育行政部门要求,组织起草学校章程、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各种规章制度,构建现代学校制度,经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将学校发展愿景与教师个人发展目标统一管理,动员各方实现学校共同的愿景,领导制定学年和学期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
4.优化教师队伍结构,抓好教师队伍建设。建立教师岗位责任制,制定教师专业发展计划,为教师的专业发展创造条件;负责编外教职工、临时工的聘任和管理工作。
5.全面负责学校的安全、教育教学工作,大力推进素质教育,确保校园平安和谐、教育教学质量稳步提升。
6.支持学校党组织开展工作,充分依靠和发挥学校党组织在推动学校改革发展和维护稳定中的作用。积极支持工会、共青团、少先队、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民主党派按照各自章程进行活动。
7.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学校财务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和分配制度改革方案,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8.发挥学校的社会服务功能,积极支持社区文化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积极参与社区教育活动,推动社区及家长参与学校管理和监督,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区教育的协调发展,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9.通过创新寻求学校新的发展机遇。与国内外优质学校建立姊妹学校,建立长期、稳定、有实质性合作项目的校际合作关系,承办国内外交流活动,加强国际交流。
(五)教导处的主要职责:
教导处是校长领导下的学校教育教学管理的职能机构,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规,严格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其主要职责是:
1.在校长的领导下,负责制订和实施学校教育工作的长期规划和学期计划,并通过各种途径全面提高学生的素质,提高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
2.严格执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开齐开足各门功课;统筹、协调每学期教师的课时工作量,制定课程表和作息时间表;督查教师严格按课表上课,安排好教师调课、代课等常规教学管理工作。
3.指导教研组制定教学计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组织教研组长认真检查教师教学常规工作:教学教案、作业布置及批改情况,开展听课、评课活动,召开有关人员座谈会,进行教学质量的分析,改进教学方法,安排教师教学任务。
4.组织开展校本教学研讨活动,安排各种公开课、校际交流课、校级实验的开设工作,并积极开展教学工作的对内宣传和对外宣传报导工作。
5.组织进行学科质量调研、期末考查及考后质量分析,做好教学方面的有关统计工作,做好学期、学年和专项活动的总结工作。
6.组织教师进行学校课程建设,形成生本课程体系。
7.组织教师进修,安排好教师教育理论学习、业务学习和教学研究活动,注重培养青年教师和骨干教师,加强对教学方法和学习方法的研究和指导。
8.严格学籍管理。做好学生的编班、报到注册、转学、休学、复学、毕业、奖励、处分等教务工作,建立并管理好学生总名册、学籍卡、毕业生登记表、学籍存根等学籍档案工作。
9.协助校长室组织各班对学生的操行评定,参与优秀学生和优秀干部的评定、表彰和违纪学生的处理工作。
10.指导督促图书室、阅览室、微机室、实验室工作,充分发挥教学辅助作用;负责筹划书刊,资料教具,体育器材和其它教学设备的添置,并督促有关部门进行管理和使用。
(六)总务处的主要职责:
总务处是在校长领导下负责校园、校舍、物资财务、生活福利等总务行政管理的职能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按照学校工作计划,制定并实施学校总务工作计划。
2.明确后勤工作人员的分工,组织岗位培训并落实岗位责任制;强化服务育人意识,树立为教学服务、为师生服务、为教改服务的思想,。
3.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教育全体师生员工艰苦奋斗,厉行节约,开源节流,讲究效益。
4.严格财经纪律,做好财务工作,编制学校经费的预算,并定期向校长报告执行情况,管理好财务档案,定期进行审计。
5.管理好校产和其他物资设备,建立物资档案;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财务管理、财产借用赔偿制度;经费开支审批制度等。抓好教学设备、仪器的管理等工作,并定期进行清理和登记。
6.根据经费审批制度,依据校长审批同意后,做好采购供应和保管工作。
7.恰当安排好教学用房和生活用房,按照事业规模和经济实力,做好校舍的维修、扩建、新建工作,把好质量关。
8.认真协助学校规划好学校现代教育设备的添置,落实专人管理,充分发挥其效益。
9.管理好校园环境,搞好校园的绿化、美化工作;根据校园建设整体规划和分段方案组织实施。
10.做好学校的安全保卫工作。做好安全防范工作,防火、防盗,随时检查并及时排除不安全因素,防患于未然;加强门卫管理,严防偷盗现象和各种破坏活动发生,确保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秩序的正常进行。
(七)共青团的主要职责:
1.组织团员和青年教师学习党的会议精神,学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等党的行动指南和指导思想。
2.宣传、执行党和团组织的指示和决议,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充分发挥团员的模范作用,团结带领青年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为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作贡献。
3.教育团员和青年学习革命前辈,继承党的优良传统,发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树立与改革开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新观念,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4.了解和反映团员与青年的思想、要求,维护他们的权益,关心他们的学习、工作、生活和休息,开展文化、娱乐、体育活动。
5.对要求入团的青年进行培养教育,做好经常性发展团员工作,收缴团费,办理超龄团员的离团手续。
6.对团员进行教育和管理,健全团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监督团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团员的权利不受侵犯,表彰先进,执行团的纪律。
7.对团员进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发现和培养青年中的优秀人才,推荐他们进入更重要的生产和工作岗位。
(八)少先队大队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少先队大队委员会是由全体学生选出的优秀代表即少先队大队干部组成,他们代表全体学生行使权力,参与学校管理,表达全体学生的意志,体现大多数学生的利益。
大队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1.制定少先队大队委员会工作和德育活动计划。
2.组织召开少先队代表大会,向队员及中队宣布有关大队委员会的倡议、决议,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少先队员的意见、建议及呼声。
3.做好少先队知识的普及与宣传,组织新队员入队仪式。
4.组织、管理、检查、评定中队委员会学习和开展的各项工作情况。
5.按规定评选表彰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
6.积极支持和配合教师搞好学校的各项工作,组织开展少先队活动,指导学生自治管理委员会进行自治民主管理。
(九)家长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定期召开家长委员会会议,听取学校关于发展规划、教育教学工作安排等方面的情况介绍,就学校发展中的重要问题进行研究,为学校的发展献计献策。
2.建立家长委员会和学校定期沟通协调的议事机制,就学生家长、学生、社会等反映的有关问题及时与学校进行沟通协商。
3.为学校发展创设有利环境。家长委员会要发挥全体家长的优势和特长,与学校紧密协作,在依法治校、学校管理、校园文化建设、学校周边环境治理、开展校外教育实践等方面,积极为学校和学生办实事、办好事,切实帮助学校解决办学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和困难,为学校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4.帮助开展家庭教育工作。积极向家长和社会宣传解释学校工作制度和工作措施,协助学校开展家庭教育工作;做好家长思想工作,动员所有家长,积极学习教育知识;动员和组织家长参与学校活动和家长培训,增进家长对学校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促进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协调一致。在学校领导和班主任协助下,以班级为单位,每学期组织不少于两次的家庭教育讲座活动,可与家长会合并举办,也可单独组织。
5.选派家长委员列席学校校务等会议,与学校一起组织家长听课、家长接待日,参与对学生和教师的评价,帮助学校改进和完善教育教学工作。
6.尊重教师劳动,在精神上关心、鼓励、支持教师依法履行教育管理职责,大力宣传教师教书育人的先进事迹,宣传学生家长尊师重教典型事例,宣传品学兼优的学生和先进班集体。
7.促进社会教育,支持和帮助学生的校外实践活动,为学校和学生开展社会实践活动提供方便。
8.家长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其常务委员会代行其职责。
第十四条【长效机制】
1.学校接受上级行政部门的督导评估、检查、审计、监督。
2.接受社会、家长的舆论监督;定期听取他们的意见,自觉规范管理行为。
第三章 入学与学籍管理
第十五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青岛市市南区教育局有关招生规定,学校招收学区内年满6周岁儿童免试就近入学,实行秋季始业。学校按照规定接受残疾儿童入学随班就读,新市民子女按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
凡被我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都应建立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六条 学校采用班级授课制,班级的组织形式为单式,全校平均班额不超过45人,或按区教育局审批人数为准。
第十七条 学生修业年限6年,修业年限已满且综合评定合格者,发给小学毕业证书。综合评价不合格者,发给肄业证书。学生因病无法继续学习,凭藉医院证明,报上级部门备案,准其休学。复学时根据实际情况编入相应年级。
第十八条 因户籍变更或父母工作调动等原因符合转学条件者,经校长批准转入本校,由教导处安排相应班级就读。本校学生因各种原因转往外地、外校就读者,由父母或监护人提出转学申请,经校长批准,教导处出具转学证明。
第十九条 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采取切实措施,防止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非正常辍学。发现学生辍学,班主任应及时向教导主任、校长报告,并协同学校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做好学生复学工作。
第二十条 严格管理学籍,有专人负责,及时核对,做到数字准确、底数清楚,发现问题及时查找原因,及时解决。
第四章 课程建设、教育教学与教科研工作
第二十一条 德育与班级管理工作
1.完善“尚美立德”品牌,坚持全员德育原则,校长负责,教职工参与,最大可能的将学校、年级、班级、部门的管理行为和德育工作课程化,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构建德育目标体系,健全德育管理机制,实行全员德育岗位责任制。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教育网络,优化德育活动过程,增强德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2.重视班主任的选拔、配备与培养。确立以学生为中心、以学生为主体的班主任教育管理观。遵循班主任岗位优先的原则安排人事岗位,每班设一名班主任,一名副班主任,负责班级管理工作,其他教师协同开展班级学生德育和教学工作。
3. 倡导“以美修身、以美怡情、以美启智、以美育人”的尚美精神,将审美与立德相摄相融,把美学原理贯穿于德育之中,指导学生发现美、欣赏美、创造美、弘扬美,引导学生践行审美化的道德生活,指引学生进行积极的道德自主建构,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进而推动学生个性化发展。
第二十二条 课程、教材
1.坚持有效实施国家课程与积极开发学校课程相结合的原则,强化全校师生员工课程建设与课程开发的主动性,建设“美育特色”学校课程,完善以国家课程、学校课程、学生社团等互为补充的课程体系。
2.学校严格使用经国家教育部或上级主管部门审定的国家课程、地方课程的教材。结合学校美育特色研发学校课程,编写学校课程教材,有计划的使用学校课程教材上好学校课程。
3.尊重学科学习规律和学生的兴趣及认知规律,落实学生的主体地位,给学生创造更多成功的机会。通过课程开发、教材整合、教学方式与学习方式的更新,努力让教室成为学生最喜欢的地方之一,让课堂教学成为学生最喜欢的活动之一,追求素质教育与优秀学业成绩的统一实现。
4.重视教学常规。学科与教研组全面关注备课、上课、作业设置与批改、课外辅导、学业成绩检测等,不断用新的科研成果完善与改进教育教学常规,强化落实,提高质量。
5.重视科技教育。开展丰富多彩的科技兴趣小组活动,从小培养学生科技意识、科技兴趣、创新精神、敢于探究和动手实践能力。
6.结合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建设,落实海洋教育课程,开展丰富的海洋相关知识教育。
7.合理安排学生作息时间,控制学生作业时间。原则上1-2年级不留家庭作业,3-6年级不超过1小时。学生课后作业,内容要精选,难易要适度,数量要适当,保证学业适量。
第二十三条 教科研工作
1.构建基于学校、基于自我、基于学生、基于课堂、基于问题的教科研导向机制,开展行动研究,使行动研究成为学校教科研的主要方式。
2.构建“以组长为引领、课题组教师共同参与”的教师合作研究模式。组建研究共同体,采用层级管理的方式,将常态教研与科研工作有机整合,发挥组长的引领带动作用,激发教师常态研究、主动研究的科研意识。
3.采用专题会议、及时通、校园网发布等多种方式加强课题研究的过程性交流,搭建教科研互动平台,共享教科研成果。
4.对子课题组研究开展过程性评价,形成全面、系统、多元的评价体系,以及时反馈调整教科研工作。
5.积极推广教科研成果,定期开展优秀教科研成果评选,对先进研究成果和经验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四条 教育教学评价工作
1.坚持多元评价,形成全面、系统、多元的评价体系,以及时反馈调整教学,将评价贯串教育教学全过程。
2.坚持对学生开展发展性评价,学科成绩评价采用等级制,注重对学生态度表现和能力的评价。对学科学年考试不合格者,准许其补考。语文、数学、英语补考成绩仍不合格,仍需随班就读,成绩将记入电子学籍管理平台。
3.通过使用《小学生素质教育评价手册》,对学生侧重开展过程评价,促使学生改进和发展。班主任负责组织学生的质量综合评价,负责维护“山东基础教育管理信息化平台”,负责填写学生的学籍卡片、《小学生素质教育评价手册》中的主要部分、学生考勤册;学科任教师负责填写本学科的成绩和教师记分册;教导处负责指导、审核全校评价表册的填写,学籍卡片的保管和相应的审核统计工作。
第五章 教 师
第二十五条 教师必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和其他条件,热爱祖国,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学生,具备胜任教师工作的专业知识与技能。明确自己和所在团队课程开发和课堂教学改革的方向,加强沟通与协作,形成自己的教学风格,打造独具特色的精品课程,稳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聘任合同制。校长根据区教育局核定的学校编制数额和其他规定,公布聘用岗位、岗位职责、应聘条件、聘期、聘用程序及岗位工资待遇,根据教职工的聘任意向及考核情况,择优聘用教职工,并签订聘用合同及其他文件。
第二十七条 学校建立教师自主管理组织,搭建教师民主管理的基本架构和治理结构。成立教职工大会、学术与师德委员会和级部团队,实行教师自治,民主管理。
第二十八条 树立正确的学生观,主动承担起建立良好师生关系的责任,关注每一位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第二十九条 教师要注重职业规划,加强自我反思,坚持终身学习,寻找富有乐趣的教育人生。
第三十条 完善以团队为评价对象,以促进成长为目标的评价机制,重视非正式评价的开发与实施,促进教师团队的成长;每年对教师的德能勤绩进行考核,按照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给予评定,考核结果作为受聘与解聘、升降工资、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构建教师专业成长动力机制,重视各学科领军人物的培养,根据教师成长需求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师训计划,努力创造条件支持教师的专业成长。
第三十二条 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学校根据具体情节予以处理或报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六章 学 生
第三十三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权等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义务等义务。
第三十四条 学生应按照《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学会用谦恭的态度与人交往,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健全的对话人格,学会换位思考;拥有感恩之心,并以感恩的态度回报社会与他人;独立思考,具有自己的想法,勇于面对挫折,乐于参与;在追求学业好成绩好的同时,掌握两项体育技能和一项艺术技能并形成习惯。
第三十五条 对于全面发展的学生,在各项比赛中成绩优异的学生,思想品德高尚、热爱集体有突出表现的学生,为学校赢得了重要荣誉的学生,学校给予奖励。对犯有严重错误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与家长面谈沟通,共同携手纠正学生的错误。
第三十六条 选拔优秀教师兼任少先队辅导员及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建立少先队组织、学生自主管理委员会。各教学班的学生干部和学生自主管理委员会的成员,应通过民主选举产生。从小培养学生的尊重、宽容、理解、理性、平等、合作、法治等健康人格和德性品质以及公平竞争的生活方式。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校资产指的是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资源的总和。学校资产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对外投资、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对学校资产所形成的权利,简称产权。
第三十八条 学校资产的产权属全民所有,由国家授权学校使用,任何个人或组织不得侵犯。学校的校舍、场地、设施、仪器、图书资料归学校专用,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不能改变其用途。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非法使用学校名称等无形资产的行为,学校应依法向侵权者提出立即停止侵权的要求,必要时可向侵权者的上级部门反映,要求赔偿,直至向法院起诉。
第三十九条 重视教育教学资源的开发、积累与分享,让最需要资源的人员能够及时方便地获取资源,让使用资源的人有权力合理管理资源。
第四十条 加大数字化建设投入,拓展学校数字平台空间,满足师生、生生网络互动的教育教学需求,通过数字化平台建设,提升管理水平,提高管理效率。创新数字平台与网络的维护机制,确保运行快捷高效。
第四十一条 学校每学期对校舍进行至少一次检修和维护,发现危房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发现其他安全隐患应立即排除。
第四十二条 学校的设备、物资统一建立账目,健全制度,提高使用效率,分级管理,责任到人,及时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任何人损坏学校财物都要照价赔偿。
第四十三条 建立健全经费预决算机制。学校经费更多地花在离学生最近的地方,花在教育教学最需要的地方,确保教师必须的科研、学习、培训、考察、出版经费。经费年度预算方案和年度决算方案都应提交教职工大会审议,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财务行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管理、监督或审计。建立财务公开制度,定期将财务收支情况向全体教职工公布。
第四十四条 认真制定并执行学校财务计划,分清资金渠道,严格掌握费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合理、合法使用资金,财务支出要厉行节约,精打细算。严格执行校长专人审批制度。
第四十五条 严格按照国家、市、区物价部门规定的项目、标准收取学生费用,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学生收取其他费用。服务性代收款项目,在收款前要在收费通知单中注明“自愿”字样。
第四十六条 与企业、社会各界建立合作关系,设立学生爱心助学基金与教师、学生奖励基金。依据《捐赠法》规定社会单位、个人向教育所捐赠资金,由捐助者交教育行政部门指定银行。
第八章 安全及健康促进
第四十七条 学校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及卫生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分管干部负责组织管理、指导开展相关的工作和活动;定期排查安全隐患,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校园健康、平安。
第四十八条 认真学习、贯彻执行有关学校安全及卫生健康工作的法规、政策,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工作制度,严格落实“一岗双责”的岗位责任意识;每日实行干部带班制度,安排好护导人员,做好一日护导巡查和安全工作。
第四十九条 做好防火、防漏电、防燃气泄漏、防盗、防溺水、防坍塌、防中毒、防体育活动意外伤害、防斗殴伤害等为重点的安全预防和安全教育工作;每月组织一次不同内容的安全演练;一旦发生安全事故,要迅速、全力做好安全事故处理工作和危机过后的恢复工作。
第五十条 设立卫生室,按师生比例设专职卫生教师,负责学校健康教育及环境卫生的协调工作。卫生教师要根据健康促进标准建立师生卫生档案;组织教师、学生定期体检;及时向全校广播、宣传卫生知识,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
第五十一条 不断改善校内环境卫生和教学卫生条件,协调有关部门或组织搞好学校周边环境卫生。学校的环境、校舍、图书、设备等都应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学校组织的活动应符合学生生理、心理特点。
第五十二条 在组织学生开展大规模校外活动时,应根据活动内容制定详实的活动安排和安全应急预案,并按要求提前上报区教育局安全科审批;未经批准,任何教师不得擅自组织学生到校外开展活动。
第九章 学校与家庭、社区的关系
第五十三条 学校要致力于家长与学校的协同,充分发挥家长的智慧,吸收社会、家庭资源支持学校教育,以推动学校、家庭互动,创造学校、家庭和社区协同配合的育人环境。
第五十四条 学校成立三级家长委员会。班级家长委员会由该班学生家长选举5名家长组成,其中1名为主任;级部家委会由本级部的班级家委会成员3人组成,其中1名为主任;校级家长委员会由各班家委会民主推荐后,经家长代表大会投票选举产生。校级家长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3名,秘书长1名,由校级家长委员会委员选举产生。
学校要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设立办公场所,每周组织家长委员会委员轮流驻校办公。与校级家长委员会主任协商,定期召开校级家长委员会会议,邀请家长委员参与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活动,使家长中的骨干能够及时、具体地了解学校的发展及工作情况,集中反映家长的意见和建议,帮助学校解决办学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五十五条 学校组建家长志愿者组织开展“家长讲坛”等参与性活动,满足家长参与、监督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的需求,充分利用家长多元化、多层次的优质资源,丰富学校教育的文化内涵,提升教育品味,使家长成为学校教育的参与者和活跃力量。
第五十六条 学校成立家长学校,使家长掌握科学的育子知识,改进家庭教育的方法,创造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更好地配合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以班级为单位组建家长学校教学班,运用各种资源建设系统有效的家长学校课程体系。每学期组织至少两次家长学校活动,每学年组织家庭教育经验交流活动,评选 “家长委员会优秀工作者”和“优秀家长”。
第五十七条 每学期组织家长开展一次“教师满意度”测评活动,征求家长、学生对任课教师的意见,并把家长、学生、社会对教师的认可度作为评聘教师的依据之一。
第五十八条 发挥学校文化辐射功能,开展以服务、宣传为主的社区文明建设活动,积极参与社区的精神文明建设。建立德育、科技、法制、社区等社会教育实践基地,定期组织学生参观活动,努力发挥基地的教育作用。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第六十条 本章程的相关条款如果与国家法律或行政机构的行政管理规章相矛盾,以法律、行政管理规章为准。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学校决策机构。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权属于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修正案需经上一级教育行政机构核准。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研究讨论,学校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并报市南区教育局核准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