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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改革三十年

发表时间:2011-11-02 阅读次数:330
深化以制度设计为重点的教育改革,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科学认识和处理现阶段教育改革和发展面临的现实问题,推进教育现代化建设的迫切需要。制度建设是教育发展和改革对制度供给提出的现实需求,它必须以满足教育发展和改革的现实需求为前提。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到教育发展的诸多任务,其实现都对制度建设和制度供给提出新的要求。例如,关于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和扶持贫困地区、民族地区教育,健全学生资助制度,保障经济困难家庭、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等保障教育公平的要求,需要完善公共财政制度,强化政府公共服务的制度建设;又如,坚持教育公益性质,加大财政对教育投入,规范教育收费以及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办学,则需要在明确政府与市场提供教育服务边界的基础上,建设政府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制度;而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必然涉及劳动人事制度和教育教学制度的改革和建设。总之,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到的教育制度建设的任务是多方面的,我们需要在总结、研究国内外经验的基础上坚定不移、扎扎实实地加以落实。在研究和落实的过程中,我们不可能预设制度供给和制度建设的具体模式,而只能力求探索制度供给和制度建设的路径选择,这种路径从其走向而言,是一个经过若干过渡环节而逐步成熟和完善的发展过程;就其结构而言,则是政府治理制度(宏观)、现代学校制度(中观)、教育教学制度(微观)这些要素相互影响和相互制约的整体演变过程。在此,就这几方面制度建设的路径探索提些想法,以期引起讨论。
1.政府治理制度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在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教育体制演变过程中,从一定意义上说,政府行政体制的转变对教育体制的变革具有关键性作用。这种变化主要反映在三个方面:一是政府系统内部,中央与地方、部门与部门,即集权与分权;二是政府与学校,即管制与服务;三是政府与社会,即公共服务的生产与提供。从改革的进程看,三者的变化程度是递减的,政府系统内部的改革调整力度最大,包括中央与地方政府对基础教育、高等教育管理权的下移等;在政府与学校关系上,明确学校依法自主办学的地位和权利,学校也比过去享有更多的自主权,但仍未建立完善的制度,既有政府干预过多,也有监管不严的问题;在社会参与方面并未有实质性变化,基本处于政府直接控制之下。


政府治理制度的改革既有我国体制转轨中的特殊问题,也有世界性政府治理变革的共同问题。从上世纪80年代以来,在政府治理变革上,经历了从新公共管理理论到新公共服务理论的演变,这反映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治理的职能和方式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一个需要结合国情进行探索和完善的过程。


现阶段我国政府治理制度的建设,要实现这样几个转变:首先,在政府职能上,要从“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转变,即改变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无所不包、无所不管的“全能政府”的状态,分清在教育服务提供中政府与社会、市场的边界,政府承担应该承担、也能够承担的权力和责任,避免包得过多、统得过死的弊病。其次,在政府治理方式上,从主要依靠行政指令向建设法治政府转变,在依法治教的治理框架下,综合应用法律的、经济的、政策的、信息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变人治为法治,管理为治理。再次,在政府作用的定位上,从“管制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并围绕建设服务型政府调整政府机构设置、治理结构和运作程序,发挥社会中介组织在提供公共服务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