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是全部教育法所应遵循的基本要求和价值准则,是制定和执行教育法的出发点和基本依据。中国教育法的基本原则首先应与中国总体法的原则相一致,即教育法要以合宪原则、民主原则、实事求是原则、法制统一原则等总体原则为指导,教育法的制定不能违背这些总体原则。在此基础上,教育法又应反映教育的自身特点和规律,不能简单地用总体法的原则来代替。因此,根据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教育法还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教育的方向性原则
《教育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这一规定既指明了我国教育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性质,又指明了我国教育应当坚持的社会主义方向。
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包含着依法约束人们在教育活动中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以及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教育法》第七条规定:“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这一规定体现了中国教育法在坚持教育的方向性原则时,对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和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的高度重视。
中国是世界著名的文明古国之一,有着悠久的历史和灿烂的文化,形成了自己的民族精神和优良传统。教育应当为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作出贡献。然而,中华民族的优秀历史文化只是人类文化的一部分,除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外,人类文化还包括其他国家和民族的优秀文化。这些文化与中华民族文化构成了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它们可以相互影响、相互渗透、相互融合。任何一个民族的文化都只有在人类文化的长河中才能得到很好的发展。因此,教育还要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坚持古为今用、洋为中用的观点,使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和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成果,成为我国人民奋发向上、团结奋进的深层文化动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