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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条例

发表时间:2011-11-03 阅读次数:30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

法》(以下简称教师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应当依法取得教师资格。

    第三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师资格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