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
法》(以下简称教师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应当依法取得教师资格。
第三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师资格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