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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条例

发表时间:2011-11-03 阅读次数:295
第三章 教师资格条件

    第六条 教师资格条件依照教师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其中“有教育教

学能力”应当包括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体条件。

    第七条 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依照教师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学

历,并应当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