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德县路小学领导班子议事规则
为充分发挥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在学校的领导核心作用,更好地坚持和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保证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根据上级党委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学校党政领导班子议事规则。
一、议事原则
坚持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以科学发展观总揽工作全局,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指示精神与教育系统实际紧密结合,实施正确的决策。
二、议事范围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上级党委、政府的指示精神和重要工作部署,结合教育系统的实际,提出具体的落实意见。
2、审定本校重大事项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干部任免奖惩、确定后备干部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
三、议事程序
(一)确定议题
会议议题一般由书记或支委会研究决定。
(二)召开会议
支委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
(三)充分讨论
1.会议决定问题时,应经过充分的讨论,集中委员的正确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决定。
2.如对重大问题存在较大分歧,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的意见执行外,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行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党组织报告,请示裁决。
(四)形成决议
对讨论议题的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四、决议的执行
1.决议形成后,每个成员必须坚持执行,个人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行动上必须绝对保证决议的实施。
2.做出的需要保密的决议,任何人不得泄露,对会议中讨论的情况或不同意见也不准向外透露。
3.在贯彻落实决议的过程中,书记要注意了解决议的执行情况,党务干部负责监督检查并及时汇报执行情况。
会议由专人负责记录,存档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