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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南区家校合作促进会章程(征求意见稿)

发表时间:2016-03-02 阅读次数:341
市南区家校合作促进会章程(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市南区家校合作促进会。
    第二条  本会是以市南区中小学教育工作者和家长为主体,以促进家校合作为目的,自愿组成的地方性、群众性、学术性、研究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
    第四条  本会致力于促进我区家校合作工作:立足家委会和家长学校,开展中小学现代学校制度建设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实施我区中小学教育和家庭教育合作育人机制建设理论研究和实践指导;开展我区中小学家长委员会工作实践指导;推动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有机结合教育体系建设和完善;推动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教育、促进教育改革;提高教师、家长教育素质和家庭教育水平。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市南区教育体育局的业务指导。
第二章  工作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工作范围:
(一)开展现代学校制度建设中家校合作促进工作理论和实践研究,为我区中小学家校合作促进工作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提供指导。。
(二)开展中小学家长委员会工作理论和实践研究,为我区中小学家长委员会工作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提供指导。
(三)开展中小学家长学校工作理论和实践研究,为我区中小学家长学校工作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提供指导。
(四)指导我区中小学和相关家长委员会、家长学校采取多种形式和渠道积极宣传党的教育路线、方针、政策;普及科学教育知识;开展家长培训,提高家长教育素质和家庭教育水平;组织开展家庭教育咨询。
(五)组织编辑和出版家校合作、家长委员会工作、家长学校工作、家庭教育理论书籍、工作案例及学习材料。
(六)结合我区中小学教育现状,围绕促进中小学现代学校制度建设、家校合作育人、家长委员会和家长学校工作、提高家庭教育水平等方面,不断推出研究课题。
(七)评选研究成果。定期召开研究成果和经验交流会,总结、推广我区中小学现代学校制度建设、家校合作育人、家长委员会和家长学校工作、提高家庭教育水平等方面的先进经验,选树典型,积极向上级相关部门和刊物推荐我区研究成果和先进经验。
(八)做好小学生托管工作的培训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单位会员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个人会员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单位会员是本区教育局及依法成立的中小学。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本人或本单位向本会理事会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积极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或损害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市南区教体局审查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本会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入会或退会;
(六)决定本会机构设置;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如有特殊情况由常务理事会根据实际决定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如有特殊情况由常务理事会根据实际决定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南区教育体育局审查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3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人代表。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会副会长协助会长做好相关工作,完成所分管的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会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做好相关工作,完成所分管的工作。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市南区教育体育局审查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5年5月15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自业务主管单位市南区教育体育局审查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