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南区中小学家委会专业委员会章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市南区中小学家委会专业委员会。
第二条 性质:市南区中小学家委会专业委员会是市南区家校合作促进会分支机构,由市南区各中小学家长委员会组成。
第三条 宗旨:市南区中小学家委会专业委员会在市南区教育体育局的领导下,在区、市家校合作促进会和青岛市中小学家委会专业委员会的指导下,认真贯彻党的教育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认真落实《青岛市教育局关于加强中小学家长委员会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不断推动各中小学家长委员会自身建设,积极发挥家长委员会职能,积极推进现代学校制度建设,努力构建和完善学校、家庭、社会教育体系,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健康和谐发展。
第四条 市南区中小学家委会专业委员会在市南区教育体育局的领导下,在市、区家校合作促进会和青岛市中小学家委会专业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 工作范围
第五条 市南区中小学家委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范围如下:
一、积极宣传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以及教育法律、法规,指导、引领家长增强参与各学校家长委员会工作的意识和能力,更好地发挥家长委员会沟通服务、参与监督、合力教育的作用,依法依规维护家长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评议权,使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社会教育更加紧密结合,共同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形成助推孩子健康成长的合力。
二、指导各中小学家长委员会完善组织架构,建立健全工作机制,采取多种途径,指导家长委员会切实发挥家长委员会职能,积极参与学校管理,支持并监督学校做好各项教育工作,不断提升学校办学水平,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三、为中小学家长委员会工作提供咨询和服务,指导和检查各学校家长委员会的建设、运行、功能发挥及产生的效果作用情况。
四、积极参与普及家庭教育知识,采取各种措施积极宣传典型家庭教育事迹和开展形式多样的家长培训活动,组织家长学习家庭教育的先进理念、方法,不断提高家长的教育素养,提高家庭教育水平。
五、创建各种学习、交流平台,举办研讨、论坛、培训等活动,总结和推广全区中小学家长委员会工作经验和先进典型,不断推动我市家长委员会工作迈向新水平。
六、开展和参与有利于学生教育、家长及家委会建设的其它活动和公益事业。
七、积极组织和调动社会资源参与和支持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家长委员会建设。
八、依法依规承办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委托办理的有关事项,评选、表彰和奖励家长委员会中的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市南区中小学家委会专业委员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市南区中小学家长委员会均为市南区中小学家委会专业委员会单位会员,学校家长委员会主任为会员代表。
第七条 市南区中小学家委会专业委员会会员权利:
一、中小学家委会专业委员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家委会专业委员会各项活动和从事市南区中小学家委会专业委员会工作的权利;
三、获得为市南区中小学家委会专业委员会服务的权利;
四、对市南区中小学家委会专业委员会工作的监督、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五、从事市南区中小学家委会专业委员会组织的重大课题研究、发表言论,享受相关名誉的权利;
六、符合市南区中小学家委会专业委员会章程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纪守法,遵守市南区中小学家委会专业委员会章程,维护市南区中小学家委会专业委员会合法权益;
二、执行市南区中小学家委会专业委员会的决议,完成专业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三、按要求向市南区中小学家委会专业委员会报告工作情况;
四、维护市南区中小学家委会专业委员会声誉,不利用市南区中小学家委会专业委员会名义做与本会章程相违背的事;
五、符合本会章程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九条 市南区中小学家委会专业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二、推选(选举)常务理事、理事会;
三、制定和修改章程;
四、研究家委会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方针,通过工作事项;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条 市南区中小学家委会专业委员会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一条 市南区中小学家委会专业委员会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同意。
第十二条 市南区中小学家委会专业委员会会员单位派出会员代表,代表学校家委会出席市南区中小学家委会专业委员会会员大会并实施相关权利。
第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主任、副主任、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制定市南区中小学家委会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计划,领导和指导市南区中小学家委会专业委员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领导开展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市南区中小学家委会专业委员会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市南区中小学家委会专业委员会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如有特殊情况由常务理事会根据实际决定召开。
第十六条 市南区区中小学家委会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中小学家长委员会工作方面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七条 市南区中小学家委会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每届任期3年。主任、副主任、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十八条 市南区中小学家委会专业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市南区中小学家委会专业委员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十九条 市南区中小学家委会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协助主任做好相关工作,完成所分管的工作。
第二十条 市南区中小学家委会专业委员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