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2.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的职责;
3.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
4.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
5.体罚学生的或以侮辱、歧视、孤立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
6.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
7.开展或者组织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个人利益;
8.从事有偿补课,组织、要求、诱导学生参加有偿补课,或者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