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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第五十一中学章程

作者:wpcms发表时间:2019-12-14 阅读次数:4102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以保证学校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确保学校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二条  学校办学宗旨是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办学方向,以学生的发展为本,以建立“学习型组织”、增强学校可持续发展能力、培养适应未来需要的综合型人才为总体目标,以建立学习型师资队伍、研究型骨干队伍和专家型管理队伍为发展依托,坚持“办学有思路、课程有特色、教师有风格、学生有特长、学校有活力”的办学目标,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注重学生全面和谐发展,为学生迎接未来社会挑战,适应未来发展需要奠定良好的基础。

第三条  学校全称:山东省青岛第五十一中学。学校为国有全额拨款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属初级中学,学制三年,具有法人资格,隶属于青岛市南区教育局。

第四条  学校校训是:厚德敏学,拓新致远。校风是:博学明礼,和乐尚美。教风是:精研施教,真情育人。学风是:乐学好问,求真日新。

第五条  每年9月2日为学校成立纪念日。并定期举办素质教育周、课堂教学质量月、校园文化艺术节、体育节、科技节等专项活动。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由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任免。校长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工作条例行使职权。

第七条  校长的权利

    (一)决策权。在严格按程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校长对学校重大问题由最后决定权。

(二)人事权。提名聘任或解聘副校长。在上级核定的内设机构和干部职数内,设置内部机构,并根据管理权限,按程序任免中层干部;决定对教职工的使用(包括聘任、缓聘、解聘等)、奖惩;根据学校工作的需要,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提出分流和引进教师的请求。

(三)财经权。学校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的财务财产管理制度。学校的财务活动、财产管理在校长的领导下,由上级财务部门依法管理。

(四)管理权。在教育行政部门的督导下,自主办学,依法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校长的义务

(一)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依法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依法保障义务教育实施。

(二)接受上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督导、评估、检查、监督。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和民主管理的原则,接受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搞好学校民主管理,发挥、领导班子的整体功能,依靠全校教职工办好学校。

(四)主持由全体校级领导和教职工代表组成的校务委员会,充分发挥其审议机构的。主持由中层以上干部组成的校长办公会,充分发挥其决策执行机构的作用,发挥领导班子的整体功能。

(五)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教育,以终生教育理念抓好教师继续教育工作,提高教师教育人的综合素质,提高老师的业务水平和学习层次,不断优化师资队伍,不断引进各类专业人才,建设学者型、专家型和通才型师资队伍。

(六)切实加强德育工作,增强德育工作的时代感,提高其针对性、实效性、坚持以德育工作为核心,以教育工作为中心,在工作中牢固树立质量效益观念,构建学校、社区、家庭教育网络,建立适应未来社会需要的现代化学校教育体系。

(七)重视办学基础条件建设,校园环境、校舍、教学设备设施等不断得到改善。

(八)关心教职工生活福利,不断改善教职工福利待遇。

(九)采取有力措施防止发生重大事故,保证师生的人身安全和校舍及财产的安全。

(十)勤政廉洁,为人师表,离任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审计。

第九条  学校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全面贯彻《中共青岛市市南区教育体育局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小学校党组织建设工作的意见》。

第十条  学校党组织的任务:

(一)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完成好上级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

(二)在学校教职工中建立党组织统一领导的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体制,协调、检查、督促各部门思想政治工作计划的落实,指导工会、共青团开展工作。

(三)对学校发展规划,学校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重要人事安排和重大财务开支等涉及方向、政策、全局性的重大问题认真参与讨论、研究、决策。

(四)加强对学校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抓好学校党员和干部队伍建设。

(五)领导做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军警民共建工作、老干部工作、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治理工作和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群众性组织的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建立工会组织,支持工会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依法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权力的机构。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权利:

(一)定期听取和审议校长的工作报告,审议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发展方向、长远规划、年度计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报告和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对上述重要方案的决策与实施行使表决权。

(二)讨论通过学校劳动人事制度改革方案、聘用合同制实施方案、岗位责任制方案以及与教职工有关的考核办法,教职工奖惩规定和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三)讨论决定教职工福利费使用办法及涉及到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四)民主评议、监督学校行政领导人员,并提出奖惩、晋升和任免的建议。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有关规定成立校务委员会,由校级领导、中层干部、教工代表和家长代表等方面人员组成,一般为10至12人。校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校务会议,讨论和决定学校的重大事项。可根据需要增设若干名名誉校务委员,授予校友和对学校工作做出重大贡献的社会各界人士荣誉校务委员称号。

第十四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岗位责任制,做好对教职工的管理和评价工作,年度考核综合工作实绩、能力水平和社会、家长、学生及学校内部的评议等方面情况,实施等第评价及相关奖惩制度。

第十五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聘任制。按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定岗、定责、定人、定工作量。未聘人员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评聘分工,被聘的享有相应待遇,聘期为1—3年。学校将随着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逐步完善相关的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学校实行绩效工资制。(此部分根据我校工资发放具体做法补充)

第十七条  学校设置以下部门:

(一)办公室。执行学校决定和所布置得工作任务,当好学校党政领导的参谋和助手,按照分工具体负责行政协调合学校部分内务管理工作。

(二)教导处。负责学生的德育工作,在校长和分管副校长的领导下做好学校德育工作,协助分管领导具体做好德育工作的规划安排、班主任队伍任用和培训、学校重大教育活动的组织、班级管理工作的日常考核、优秀集体和个人的评选表彰、困难学生的管理教育工作及各项专题活动。负责学校的教务工作,在校长和分管副校长的领导下,执行教学工作计划,进行教学全程的组织、监督和调控,协助分管领导处理教学日常事务。

(三)总务处。负责学校的总务后勤工作,在校长的领导下做好学校财务、资产、设备及校舍、伙房工作,为教育教学服务。

(四)团委。在学校党支部的领导下,协同各有关部门和班级,组织形式活泼、内容新颖、实效明显的各种教育活动,努力发挥共青团、少先队组织的教育功能,有力配合学校中心工作的发展。

    第十八条  学校采取教研组和年级组并存的办公形式。

    学校设初中一、二、三年级组长各一人,协助学校负责全年级教育教学工作。

    学校设语文教研组、数学教研组、英语教研组、物理化学生物教研组(合)、政治历史地理教研组(合)、音乐美术教研组、体育教研组、微机教研组、配备组长各一人,负责教研各项工作。

第三章  德育工作

    第十九条  学校德育工作的基本目标是: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工程,全面发展学生的各方面素质,全面强化学生的未来意识、公民意识、信息意识和学习意识,塑造培养具有终身学习能力和终身发展能力的适应未来需要的综合型人才。

    第二十条  学校德育工作的基本理念是:教育者首先要成为研究者,要掌握观察和研究学生的基本方法和观点;教育者要把爱心作为教育成功的重要资源开发,要构建以爱心和事业心为核心的心理动力结构;教育者要在研究中工作,在工作中研究,充分发挥知识的独特价值和合作的优势效应;德育的核心任务是塑造人格,教师的人格是学生人格的一面镜子,教师必须以身垂范。

    第二十一条  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全面落实《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切实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寓教于教育教学及各项活动和常规管理之中,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活动育人、服务育人。

    学校德育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把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作为学校教育的重要目标,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集体主义的思想教育以及中华传统美德教育和现代法治教育,进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和应变能力。

    第二十二条  建立规范、高效的德育工作机制,不断提高德育工作的规范化水平。

    (一)坚持德育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制度,建立健全学校、级部、班级三级“家长委员会”,成立社区教育委员会,形成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三结合的德育工作网络。

    (二)建立级部管理形式,试行“班教研组”管理研究模式,在工作中全面体现“以学生为本”的现代教育理念,落实学生的主体地位,重视班级基础建设,突出班级管理特色,  形成以良好学风为主要特征的班级文化氛围。学校实行全面德育工作者制度。

    第二十三条  加强改进德育工作的方式方法,注重实效,在德育实践中不断创造学校德育工作的新经验。

    (一)坚持正面教育为主,树立素质教育理念,增强学生的主体意识和主动精神。

    (二)根据学生生理、心理特点实行进行年级分层主题系列教育。

    (三)寓德育于丰富多彩的活动和社会实践之中,积极为学生创造参加社会实践的机会。

    (四)加强德育研究,抓住德育实践中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构建目标层次化,内容系列化,渠道网络化的德育工作体系。关注时代提出的德育工作新课题,重视科学研究的先导作用。

    (五)根据信息社会的特点,加强对信息环境、网络环境下的德育工作新问题进行专题研究,探索对学生进行网络伦理道德和网络行为规范教育的模式。

    第二十四条  严格执行《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加强体育、卫生工作,提高学生健康水平;加强校园环境卫生管理,加强劳动值日教育,培养学生的良好卫生习惯和劳动技能。

第四章  教学工作

    第二十五条  坚持“以教学为中心”的指导思想,树立“教师是第一资源”和“教学质量是学校的生命线”的管理理念,积极更新教育观念,不断深化教学改革,重视课堂教学主渠道的作用,重视学生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训练,重视学生创新思维与实践能力的培养。全面实施素质教育,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开展学科分层次教学,不断提高教学质量。注重“学法”指导,培养学生终身学习的能力。

    第二十六条  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教学质量评估活动,建立科学的教学评价机构,对教学全程进行组织、指导与调控。

    第二十七条  学校课程设置以国家、省、市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为主要依据,结合学生发展的实际需求不断开展课程资源,突出课程的综合性、灵活性和民主性,加强活动课和课外兴趣小组教学研究,不断提高活动类课程的教学水平,逐步构建和完善具有学校特色的现代课程体系。

    第二十八条  加强现代教育技术研究与培训工作,充分发挥计算机技术在教育教学改革中的平台作用,成立信息与网络技术中心,充分利用现代化教学设施,追求优质高交往的教学活动。

    第二十九条  培养学生计算机信息能力,熟悉网络信息的获取与发布,能够利用网络自主学习,成为适应社会需求的计算机应用型人才。在教学活动中,大力开发、运用现代教育技术,完善校园网建设,为学生走在信息时代前沿创造条件。

    第三十条  执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组织好相关年级的考试工作。

第三十一条  教师不得利用假期对学生进行补课,任何人不得滥用复习资料和试题,班级不得自行调课停课。从依法治教的高度上加强对学生各类教学辅导用书的管理,严格执行上级的有关规定,坚决杜绝由此引发的各种不良后果。              

第五章  

第三十二条  学校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职务制度。

第三十三条  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7条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教师法》第8条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  每年制定教师培训计划,根据工作需要,有步骤地对教职工进行各种形式的思想政治及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鼓励教职工职业道德建设水平和学历提高培训。

第三十五条  教职工要严格履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国家法律法规对教师的规范性要求,每年开展师德教育月活动,提高教职工道德建设水平和教书育人的综合能力。

第三十六条  对全校教职工进行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普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三十七条  学校依法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逐年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对有重大贡献的教职工报请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教职工,根据学校教师奖罚办法予以处罚。

 教职工对所受处罚不服的,可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六章  

第三十九条  凡按有关规定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成为正式在籍学生。

第四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照国家、省、市颁布的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按照规定办理学生转学、借读、休学等手续。

 学生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42条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43条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义务。

  第四十一条  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的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学校以一定形式予以表彰、奖励。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以及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根据学校奖罚办法给予处罚。

 第四十三条  学校积极为各类学生的全面性发展创造条件,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在课程计划、学习方式和学习评价上采用弹性机制,积极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经验,构建适合我校具体学情的学生培养模式。

  第四十四条  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包括减免学费在内的各种形式的资助,确保其顺利完成学业。

              第七章     后勤工作          

       第四十五条  学校后勤工作要坚持为教育教学一线服务、为师生生活服务的原则,落实和建立各种规章制度,实行岗位责任制和服务承诺制。

       第四十六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并依法接受社会捐赠和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请其他经费。严格按照上级物价、财政、教育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学生费用。

       第四十七条  认真贯彻《会计法》,严格遵守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规范财务管理行为,并接受政府部门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严格执行预、决算制度,合理使用资金,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每年年终向教代会报告学校决算执行情况。

第四十八条  学校校产设施按有关规定管理。严防公物流失和浪费。严格设备管理制度,做好维护和保养工作。有计划做好校舍维修工作,建立校舍档案管理制度。

第四十九条  不断提高后勤服务质量,满足广大教职员工和学生需求。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保卫工作。

第八章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报青岛市南教育体育局核准。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订需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过,并报青岛市南教育体育局核准。

 第五十二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原制定的各类规章制度凡与本章程相抵触的,一律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如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一律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核准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