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嘉峪关学校始建于1953年11月,原为海军子弟小学,1972年划归地方,由青岛市教育局批准改名为青岛嘉峪关学校,为九年一贯制学校,1990年改为小学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适应学校发展需要,保障学校依法自主管理,保障学生与教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学校名称和地址
学校中文全称:青岛嘉峪关学校
学校英文全称:Qingdao Jiayuguan Primary School
学校注册域名:http//www.jiayuguan.qdedu.net/
学校地址:青岛市市南区嘉峪关路20号
学校性质及办学规模
学校系全日制公办小学,学制六年,在青岛市市南区教育体育局领导下实施教育教学工作。办学规模为36个教学班,每班不超过45名学生。
学校的办学理念、培养目标、办学特色
办学理念:以善修心,以行正人。
培养目标:怀善行走,做走向世界的中国人。
办学特色:善的教育(善待自己,绽放精彩;善待他人,互助共赢;善待自然,永续发展;善待社会,共建和谐)
校歌、校训、校风、
校歌歌词——
黄海之滨,美丽的校园,
光荣的名字嘉峪关,
嘉峪关,嘉峪关,
是可爱的摇篮。
老师用大海的胸怀,
我们是矫健的海燕,
海燕、海燕、海燕,海燕从这里起飞,
飞向未来,飞向未来,飞向明天!
校训——怀善行走
校风——厚德博学 求真务实
教风——德以律己 诲人不倦
学风——德以修己 学而不厌
校庆纪念日——11月3日
第六条 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为汉语言文字。学校使用普通话的规范字。
第二章 学校管理体制
第七条 学校实行分权制治理结构。教职工代表大会、校务委员会、党支部、学术委员会、家长委员会等组织,共同组成学校权力机构,分别决策相应事项。各治理主体互相制约,防止决策失误或某一方权力过度膨胀。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全面负责学校教育及行政工作,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评估、检查、审计和监督,接受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校务委员会的监督。
校长对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负责,依法行使下列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以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和指示;
(二)组织起草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组织制定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
(四)拟定校内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聘任与解聘中层干部;
(五)负责学校日常事务管理,主持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重大事项;
(六)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大力推进素质教育;
(七)负责教职工队伍建设,不断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
(八)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对教职工和学生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九)拟定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管理、使用校舍设施和经费;
(十)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十一)协调学校与政府、社区、家庭等方面的关系,为学校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校内全体教职工选出的教工代表参加的,代表教职工群体利益的群众性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有关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法规组建、行使职权并承担义务。
第九条 校务委员会
(一)学校校务委员会委员由下列人员组成:
学校领导、教师代表、家长代表、社区代表、专家学者、政府部门人员、律师、社会知名人士,总人数为单数,一般在11—15人左右。
校务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一般为3年。除学校领导代表之外,其他校务委员任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届。
(二)校务委员会主任由校长兼任。校务委员会由校长召集,由校务委员会成员轮流主持。
(三)学校校务委员会享有下列职权:
1.审议和决定。在遵循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对有关学校管理、学生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协商审议,并做出相应决定。
2.咨询和建议。提供社区(社会)对教育的需求信息,提出完善学校管理和学生教育的建设性意见,反映学校服务对象的意见和建议。
3.宣传和协调。宣传学校的发展规划和重大决策,协调学校、家庭、社区(社会)之间关系,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利用各种资源为学校发展和学生培养服务。
第十条 党支部
学校建立党支部,设书记1人,由市南区教育体育局党委任命。设支委3名,协助书记做好党务工作。
学校党支部要保障国家的教育方针在学校贯彻落实,保证正确的办学方向,加强党组织建设,领导共青团、少年先锋队等群众组织。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
负责教师职称初评,特级教师和市区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等的推荐,学校学术工作管理与评价,重大科研项目的立项审查。学术委员会由委员轮流担任主席,每位轮值主席主持工作一年。学术委员会三年一个任期,每个任期需调整三分之一委员。
第十二条 家长委员会
由家长代表组成,参与学校管理,支持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帮助家长提高家庭教育水平;对一定时期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提出建议,对学校相应管理制度提出修改意见,对与学生工作相关的诸如行为规范、食堂管理等事项提出建议。学校相关部门必须及时听取,随时协商,并作出回应。
第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档案管理制度、校内申诉制度、开放制度、平安校园制度及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并不断修改完善相关制度。
第三章 入学与学籍管理
第十四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青岛市、市南区有关招生规定,学校招收学区内年满6周岁儿童免试入学,实行秋季始业。学校按照规定接受残疾儿童入学随班就读,新市民子女按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
凡被我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都应建立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五条 教学采取单式班级授课制,每班设一名班主任,负责班级管理工作,并与家长配合,对学生进行全面教育。教学班级学生额以不超过45人为标准。
第十六条 学生修业年限六年。修业年限已满且成绩合格者,发给小学毕业证书。学生因病无法继续学习,凭有效证明(县医院)准其休学。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休学超过三个月者,复学时根据学生实际,编入相应年级就读。
第十七条 因户籍变更或父母工作调动等原因符合转学条件者,经校长批准转入本校,由教导处安排相应班级就读;本校学生因各种原因转往外地、外校就读者,由父母或监护人提出转学申请,经校长批准,教导处出具转学证明。
第十八条 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采取切实措施,防止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非正常辍学。发现学生辍学,班主任应及时向教导主任、校长报告,并协同学校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做好学生复学工作。
第十九条 严格管理学籍,有专人负责,及时核对,做到数字准确,底数清楚,发现问题及时查找原因,及时解决。
第四章 教育教学
第二十条 学校德育工作以《中小学德育纲要》为指导,根据学生的身心特点和儿童认知规律,打造“善播童心”之德育品牌。建立健全学校、家庭、社会合力育人机制,优化德育活动过程,努力拓展德育途径,更好地促进青少年学生全面健康成长。
第二十一条 学校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教育部中小学管理规定》要求,构建年级组、教研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框架,形成“崇尚规则、崇尚活力、崇尚学习、崇尚分享、崇尚合作、崇尚自主”的“六崇尚”级部文化和“主动学习、主动钻研、主动承担、主动分享、主动反思、主动发展”的教研文化;打造具有"精神底色、健康底色、书香、墨香、童趣味、独特味"的班级文化以及"尊重、温暖、激发、合作、自主、共生"的课堂文化。
第二十二条 按照国家课程设置标准实施教育教学,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
第二十三条 积极进行教学改革,推进教学模式研究与实施,逐步形成学生“自主、合作、探究”的学习方式,努力构建高效的生本课堂,为学生的终身学习打下扎实的基础。
第二十四条 坚持多元评价,形成全面、系统、多元的评价体系,以及时反馈调整教育教学,将评价贯串教育教学全过程;坚持对学生开展发展性评价,学科成绩评价采用等级制,注重对学生态度表现和能力的评价。
第五章 教师
第二十五条 教师必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和其他条件,热爱祖国,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学生,具备胜任教师工作的专业知识与技能。明确当前课程开发和课堂教学改革的方向,加强沟通与协作,形成自己的教学风格,打造独具特色的精品课程,稳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聘任合同制。学校根据区人事局核定的学校编制数额和其他规定,择优聘用教职工,并签订聘用合同。
第二十七条 学校实行绩效工资制。工资分配体现“多劳多得,优质厚酬、奖优罚劣”的原则,根据工作业绩实行等级分配。
第二十八条 学校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开。学校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评审与岗位聘任分开,根据学校实际设岗情况,实行高职低聘。
第二十九条 完善以促进教师成长为目标的评价机制。学校每学年对教师的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按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给予评定。考核结果作为受聘任教、岗位晋升、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学校根据具体情节予以处理或报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六章 学生
第三十一条 学生享有《义务教育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规定的权利,享有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展示自我、对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享有校内申诉、表达异议等权利。学生应履行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规定的义务,履行维护学校名誉和利益,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的义务,主动为集体服务等义务。
第三十二条 学校建立大队委员会组织,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以及良好行为习惯的养成教育。通过“干部竞选、红领巾值周岗、队干部网络化管理”等平台支持学生自我管理,自治自主,鼓励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培养现代公民素养与健康人格。
第七章 校产设备及经费
第三十三条 学校的房屋、土地资源、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或移作他用。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固定资产管理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
第三十五条 学校是市南区政府通过区教育局全额拨款单位,有关财务预结算、会计事务等事项,均由市南区核算中心办理。学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确保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开展,实行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并接受上级部门审查和监督。
第三十七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加强对受赠财物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学校、家庭与社会
第三十八条 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班级、级部、学校三级家长委员会和学校膳食委员会,履行参与学校管理、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
第三十九条 学校定期召开家长委员会会议,介绍学校发展规划、教育教学工作和学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设想、措施,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取得家长委员会的支持和帮助。
第四十条 学校与家长委员会协作办好家长学校,制定教学计划,有计划地普及家庭教育知识、改进家庭教育方法,提高家庭教育质量。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班主任及其他科任老师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形成家校教育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四十一条 依托并积极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四十二条 学校依靠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派出所共同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建设平安文明校园。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市南区教育局核准之日实施。
第四十四条 学校根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本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如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以法律法规为准。
第四十五条 章程的修改,需由学校决策机构或1/3 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方可进行,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学校决策机构通过,报教育局核准。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学校决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