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2013学年度《学平险》保险条例
一、保险对象
凡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在学校或幼儿园注册的大、中、小学学生和幼儿。
二、保险责任
(一)人身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因疾病死亡的(及时续保者不受本款90日规定的限制),我公司按条款约定给付保险金。
(二)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在保险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承保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诊疗所支出的医疗费用,我公司在扣除50元免赔额后,按90%比例赔付。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我公司所付给付保险金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门诊治疗者以十五日为限;住院治疗者至出院之日止,但最长以九十日为限。
(三)附加住院医疗保险责任:在保险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者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因疾病住院治疗(及时续保者不受90日规定的限制),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住院诊疗所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如经社保赔付的,我公司按剩余部分的90%赔付;如未经其他险种赔付的,在超过人民币100元以上部分,我公司按下列约定赔付:
住院医疗费用支出 |
对应部分给付比例 |
人民币100元以上至1,000元部分 |
50% |
人民币1,000元以上至5,000元部分 |
60% |
人民币5,000元以上至10,000元部分 |
70% |
人民币10,000元以上至30,000元部分 |
80% |
人民币30,000元以上部分 |
90% |
三、主要免除责任
(一)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雪、空中运动、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特技、赛马或赛车等高风险活动期间或训练期间;
(二)被保险人因第三者造成伤害而引起的医疗费用中依法应由他人承担的部分;
(三)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遭受意外伤害;
(四)被保险人投保前所患未治愈疾病;或者投保前已有残疾的治疗和体检、疗养和康复治疗;
(五)被保险人首次参加本保险或者非及时续保,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罹患疾病直至痊愈所支出的医疗费用;
(六)被保险人以家庭病床、挂床治疗等;
(七)被保险人罹患性病、精神病、精神分裂症;被保险人患有先天性、遗传性疾病;
(八)被保险人妊娠、流产或分娩;
(九)被保险人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
(十)被保险人洗牙、洁齿、验光、装配假眼、假牙、假肢或者助听器等;
(十一)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的不予报销的费用;
(十二)被保险人已从其它途径获得医疗费用补偿或给付的部分;
注;上述涉及到的保险对象、保险责任、主要免除责任等均以“青教通字【2007】58号文”所规定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条款、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附加住院医疗保险条款为准。
四、保险金额与保险费 单位:元
单位 |
保险费 |
意外身故、残疾 |
疾病身故 |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 |
附加住院医疗 |
意外住院津贴 |
中小学 |
80 |
40000 |
30000 |
4000 |
100000 |
30元/日 |
幼儿园 |
80 |
23000 |
15000 |
4000 |
80000 |
|
注:为降低治疗花费造成的经济负担,应部分学生家长要求,我公司将保险金额、保险费进行了适度上调。
材料名称
类型 |
门诊
病历复印件 |
住院
病历复印件 |
医保
结算单 |
发票 |
用药明细 |
学生户口薄
家长身份证、银行卡 |
意外
伤害 |
门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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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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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住院 |
有社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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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社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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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
住院 |
有社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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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社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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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情提示:1、对住院的人员,需提供住院病历复印件;
2、对在401医院治疗的,需提供用药明细;
3、建行信用卡不可作为保险金申领的银行卡;
4、需提供银行卡详细开户信息,如“中国工商银行青岛市中山路支行”
公司地址:青岛市市南区曲阜路4号 理赔中心服务电话:82883354 82964674
承保电话:82891817 18765222001 18660251361
保险期间:自
2012 年
09 月
30 日零时起至
2013 年
09 月
29 日二十四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