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名称

青岛市南区第二实验小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作者:区实验二小 发表时间:2019-03-01 阅读次数:230

青岛市南区第二实验小学学术委员会

规程(讨论稿)

为了繁荣百家争鸣、百花齐放的学术文化,维护学术声誉,倡导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提高学术水平,活跃学术氛围,推进学校学术进步,促进学校内涵发展,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学术审议、评定、咨询机构。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以推进学校学术进步,提高学术水平为宗旨。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在校长室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开展学术审议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学术声誉,倡导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服务于学校发展战略。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采取自荐与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法,在广泛征求意见和民主协商的基础上,由校长室讨论决定。组成人员包括:校级领导、中层领导、骨干教师、外聘人员。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由7——9人组成,其中,行政所占比例不得超过校学术委员会成员的50%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可根据需要召开主任会议,讨论和决定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每年定期举行全体会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讨论决定重大事宜,所有决议均应超过学术委员会三分之二成员的无记名投票决定。如遇特殊情况,学术委员会主任可临时召开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在学术问题上,既要发扬民主,又要允许少数人保留个人意见。

第三章  职责

第九条 咨询和审议学校发展规划、工作计划、课题研究、课程开发实施及其学校有关学术事务的重大决策。

第十条 根据学校重点课题,承担子课题组长工作,在学科中起到引领作用,经常与本组老师有主题地进行商讨,提问题,找对策,与教师一起实践、体验、反思与改进。

第十一条 积极向广大教师传播学术上的优秀思想或先进理念。

第十二条 评议校内教育教学科研成果,担任学校教学评优活动的评委。

第十三条 对校内课题研究、校本课程实施进行评审和鉴定。对于一线教师参与市区或以上教育、教学、科研工作评比的教学设计、案例论文进行辅导,帮助教师在专业上获得进步。

第十四条 对学校教学、研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需要改进的工作及时提出整改方案,并予以讨论完善。

第四章  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素质要求:

㈠ 学术委员会委员能热心学术研究,师德规范,有较高的学术素养,办事公正,实事求是;

5年以上教龄,小学一级及以上职称,大学本科学历;

㈢ 有较强的教学能力和研究能力;撰写的论文曾在市、区教育教学类刊物发表或在市区各类论文评比中获奖。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㈠ 获得有关学校建设与发展的信息;

㈡ 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

㈢ 就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发表意见和建议;

㈣ 就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审议或表决。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应珍惜学术委员会的荣誉,崇尚优秀师德,发扬学者风范,恪尽职守,为人师表,公正、公平地履行职责,凭学术良知和科学理性的态度做出公正而客观的判断。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履行的保密义务:

㈠ 委员在会议中发表的涉及个人、学科和单位评价的言论;

㈡ 学校的课题研究等技术秘密;

㈢ 学术委员会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讨论事项与委员有直接利益关系时,该委员应予以回避。

第五章  学术委员会主任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条 主持学术委员会工作,发布工作信息,沟通与学校行政的关系。

第二十一条 制定学术委员会规程、学期或学年度工作计划、总结等文本草案。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任(或副主任)主持,结合学校发展实际确定会议主题和议程,积极做好会前准备工作,充分发挥每位委员的作用,群策群力开好每一次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