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对外代表学校,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对内在上级教育主管部门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工作。 实行校长负责制,明确校长的责任、权力、地位、决策、指挥和监督等问题并用制度加以规范,使校长的工作有章可循,校长的活动轨迹迅捷清晰,有利于党、政、工三者之间的协调,有利于民主政治的建设,有利于工作效率的提高。
校长的职责:
1、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质量。认真执行上级主管部门的决定,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按教育规律办事,全面完成中学教育的任务。
2、全面领导和组织学校的思想政治教育、教学、体育卫生、科学研究、总务后勤和勤工俭学等工作。
3、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教职工的思想觉悟和业务素质,形成良好的教风、校风。
4、健全管理机构,完善各种规章制度,推进管理科学化。
校长的职权:
1、组织权。由校长提名副校长人选和安排中层干部,报主管部门考核任命。
2、决策权。学校行政工作的重大问题,如办学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等,校长有最后的决定权。
3、人事权。校长有权实施校内教职工岗位聘任制和教师职称高职低聘或低职高聘的聘任制;根据教职工的工作实绩,有权实行奖惩制。
4、指挥权。校长有权统一指挥校内各部门的教育、教学等工作。
5、财经权。校长在严格执行上级有关政策、财经制度的前提下,有权具体安排和使用学校经费,实行校内结构工资制。
校长的地位:
校长在全部办学活动中处于学校的中心地位。党支部和教职工代表会议,各自充分发挥保证监督作用和民主管理作用,密切配合、协助校长顺利实现管理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