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嘉峪关学校教代会工作制度

发表时间:2011-07-10阅读次数:584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学校应当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师参加民主管理和监督。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教代会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在学校党支部的领导下行使职权利。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权利,团结和动员教职工投身教育改革、完成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任务,群策群力,办好学校。
二、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三、教代会在学校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1、审议建议权。定期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和审议学校的办学思想、长远规划、年度计划、重大改革措施、教职工队伍建设和财务决算等。决策前,提交教代会讨论审议,由教代会提出意见和建议。校长向教代会作工作报告每年至少一次。
2、审议通过权。讨论通过劳动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实行聘用合同制方案、岗位聘任制方案、校内结构工资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及其它与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由校长颁布实施。
3、审议决定权。学校教职工福利费用使用原则、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集体福利事项,由教代会审议决定。
4、评议监督权。主要通过对校级正副职实行民主评议来实现,评议的内容为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评议的方法和步骤:
⑴、评议对象向教职工代表大会作述职报告,并提交述职报告的书面材料。
⑵、教职工代表对评议对象进行背靠背评议。
⑶、组织全体代表,采用无记名方式,对评议对象进行书面评议(参加测评人代表要符合出席教代会规定人数)
⑷、整理代表评议意见,统计测评结果,形成书面材料,报送学校党支部。
四、校长要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对待教代会的有关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
五、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行使指挥职权,教育教职工要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六、教职工代表以处室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教师代表应占全体代表60%以上,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年,到任改选,可连选连任。
七、教职工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经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的代表,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1、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1)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权按规定的程序,提出提案和议案。
(3)有权对大会议程充分发表意见,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4)有权对学校有关部门的工作提出询问,有权向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5)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和控告。
2、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1)努力学习,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2)提高自身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能力。
(3)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执行和宣传教代会的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4)密切联系群众,听取和反映群众意见,做好群众工作。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校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
八、教代会每学年定期开会一次。大会的表决必须有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九、教代会正式会议的基本程序:
1、宣布大会开幕。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2、上级领导或有关方面致辞。
3、校长作学校工作报告。
4、副校长作分管工作报告。
5、提交大会审议方案或有关事项的说明。
6、工会作教代会工作报告。
7、提案工作委员会(小组)作提案工作报告。
8、大会表决或选举事项。
9、教职工代表大会发言。
10、学校领导讲话。
11、宣布大会闭幕。
十、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广泛吸收教职工的意见,经党支部审议后,请大会通过。大会议题产生程序:
1、校工会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大会议题的建议。
2、报校党支部审核。
3、提交大会表决通过。
十一、学校工会委员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在党支部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1、做好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经党支部批准后,召开大会。
2、大会闭幕期间,组织代表组及专项工作小组的活动,组织代表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
3、大会闭幕期间,遇有重要问题,可组织代表讨论,必要时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提前召开大会或召开临时代表会议。
4、向代表和教职工群众进行宣传教育,保障他们的民主权利,接受他们的申诉。每年对教代会代表进行一次培训。
5、处理教代会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