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了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保护教师的身心健康,根据《教师法》制定本制度。
二、教师申诉的范围
正常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受到侵害的;
正常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习成绩的权利受到侵害的;
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的权利受到侵害的;
在职务聘任中,受到不公平对待的;
绩效工资扣罚不合理,计算有错误,违反了学校教代会决议或上级规定的;
评优评先程序不符合上级规定,受到了不公平对待的;
学校职能部门在教育教学管理中违反上级规定,侵犯了教师的合法权益的;
其他违反教师合法权益的行为。
教师申诉形式与渠道
1、申诉采用口头或书面形式均可。
2、根据申诉的内容,可向工会、校长室、校党支部提出申诉。
教师申诉的处理
实行首问负责制。即教师无论口头还是书面向工会、校长室、党支部任何一个干部提出申诉,接待干部都应热情接待,问明情况。
对教师的申诉,学校应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予以明确答复。如申诉事实有误,学校应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及学校规定作出说明或解释。
如申诉事实清楚,教师的合法权益确实受到侵害的,学校应立即予以纠正,并把结果通报给申诉人。
因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给教师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在一定范围内消除影响;经济受到损失的,应给于适当补偿。
学校的答复应在三日内作出,特殊情况应向申诉人说明原因。
教师对学校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提出复议。复议应在10日内作出。
对学校复议仍有异议的,可以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