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名称

山东省青岛第七中学章程

发表时间:2020-12-09 阅读次数:94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以按照章程管理学校,建立自主办学、自我约束的运行机制。

第二条  学校办学宗旨: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打造“文化丰厚的岛城名校、科技创新的品牌初中、特色鲜明的快乐学园”为办学方向,以“让师生享受成功的快乐”为办学宗旨,以“精于心、致于行”为核心理念,坚持“德智共长、文雅知礼的现代中学生”的培养目标,遵循“精品立校树品牌、文化引领促发展”的办学策略,发扬“精诚不倦、自强不息”的学校精神,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积极推行学科分层教学,注重学生全面和谐发展与个性特长培养,为使受教育者成为优秀的国家公民奠定基础。

    第三条  学校全称:山东省青岛第七中学。学校为国有全额拨款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属初级中学,学制三年,具有法人资格,隶属于青岛市市南区教育局。

    第四条  在完成国家义务教育阶段任务的前提下,学校突出网络应用与信息处理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特色。

    第五条  校训是:厚德至善、广学至精;校风是:求真、尚善、致美;教风是:业精于勤、教成于思;学风是:学而不厌、知而行健。

第六条  每年9月14日为学校成立纪念日。

 

第二章  学校管理

 

第七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

校长的权利:

(一)决策权。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校长对学校的重大问题有最后决定权。

(二)人事权。提名聘任或解聘副校长。在上级核定的内设机构和干部职数内,设置内部机构和中层干部职数,并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按程序任免中层干部。决定对教职工的使用、奖惩;根据学校工作的需要,分流和引进教师。

(三)财经权。学校的财务活动和学校校产管理在校长领导下,由财务部门依法管理。

(四)管理权。在教育行政部门的督导下,自主办学,依法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校长的义务:

(一)坚持学校的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确保依法实施义务教育。

(二)接受上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督导、评估、检查、监督。

(三)接受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搞好学校民主管理,发挥领导班子的整体功能,依靠全校教职工办好学校。

(四)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教育,抓好教师继续教育工作,提高教师教书育人的能力与水平。

(五)加强德育工作,开展实效性活动。严格教学管理,保证教学质量稳步提高。

(六)校园环境、校舍、教学设备设施等不断得到改善。

(七)关心教职工生活福利,不断改善教职工福利待遇。

(八)采取有力措施防止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保证师生的人身安全。

(九)构建学校、社区、家庭教育网络,履行教育的职责。

(十)清正廉洁,为人师表,离任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审计。

第九条  学校党组织的任务:

(一)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完成好上级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

(二)在学校教职工中建立党组织统一领导的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体制,协调、检查、督促各部门思想政治工作计划的落实,指导工会、共青团开展工作。

(三)对学校发展规划,学校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重要人事安排和重大财务开支等涉及方向、政策、全局性的重大问题认真参与讨论、研究、决策。

(四)加强对学校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抓好学校党员和干部队伍建设。

(五)做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老干部工作、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治理工作。

第十条  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建立工会组织,支持工会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权力的机构。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权利:

(一)定期听取和审议校长的工作报告,审议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发展方向、长远规划、年度计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报告和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可对上述重要方案的实施作出决议。

(二)讨论通过学校劳动人事制度改革方案、聘用合同制实施方案、岗位责任制方案以及与教职工有关的考核办法,教职工奖惩规定和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三)讨论决定教职工福利费使用办法及涉及到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四)民主评议、监督学校行政领导人员,并提出奖惩、晋升和任免的建议。

第十二条 学校成立校务委员会,由校级干部、中层干部、教工代表5—9人组成,作为审议机构。校长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讨论和决定学校的重大事项。可根据需要,增设若干名名誉校务委员,授予老校友和对学校工作做出重大贡献的人员。

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岗位责任制。全年汇总社会、家长、学生及学校部门的评议,综合教育教学质量,实施考核评价。

第十四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聘任制。按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定岗、定责、定人、定工作量。未聘人员按有关规定办理,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评聘分开,被聘的享有相应待遇。聘期为1年。

1999年1月1日以后从外地外系统调入人员及接收的大中专毕业生实行聘用合同制,人事关系由市教育人才市场代理。学校通过签订聘用合同与上述人员确定劳动关系。聘用合同的签订、解除、变更按《青岛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执行。学校将随着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逐步实行教职工全员聘用合同制。

第十五条  学校实行校内绩效工资制。浮动部分按学校考核条例考核发放。

第十六条  学校设置下列部门:

(一)办公室。执行学校决定和所布置工作任务,当好校长的参谋,具体负责行政协调和学校内务管理。

(二)教导处。内设政教、教务两个中心。

政教中心负责学校的德育工作,在校长和分管德育副校长的领导下做好学校德育工作。

教务中心负责学校的教务工作,在校长和分管教学工作副校长的领导下,执行教学工作计划,进行教学全程的组织、监督和调控。

(三)总务处。负责学校的总务后勤工作,在校长领导下做好学校财务、资产、设备及校舍、场地管理工作,为教育教学服务。

(四)团委。在学校党支部的领导下,负责开展积极、生动、活泼的学生教育活动。

 

第三章  德育工作

 

第十七条  学校要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社会实践、校园文化建设、德育管理等全过程,引导学生树立远大志向,培养正确的是非观、良好的品德和行为习惯,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要广泛开展爱学习、爱劳动、爱祖国“三爱”教育和节粮、节水、节电“三节”活动。深化中国梦主题宣传教育。大力开展诚信教育,把学生守信、失信等行为写进成长记录,列入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内容。

第十八条   贯彻落实《中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和《中小学文明礼仪教育指导纲要》,把养成教育作为德育的基础性工作,培养学生良好的学习、生活、劳动、卫生、健康等习惯。把养成教育与德育管理、实践活动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等结合起来,开展文明行为习惯和礼仪教育、强化行为规范训练,注重道德实践,充分发挥道德实践对学生明理、炼志、笃行的作用,让学校成为学生学习和掌握社会行为规范的重要场所。

第十九条  建立校长负责德育的工作体制,健全德育工作机构。

(一)建立德育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学校、级部、班级三级“家长委员会”,成立社区教育委员会,形成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三结合的德育工作网络。

(二)建立级部组协调委员会,实行“班教研组”管理研究模式,体现学生主体地位,突出班级管理特色。学校实行全员德育工作者制度。

第二十条  加强改进德育工作的方式方法,注重实效,在德育实践中不断创造学校德育工作的新经验。

(一)坚持正面教育为主,树立成功教育理念,培养学生良好的心理品质,增强学生的主体意识和主动精神。

(二)根据学生生理、心理特点实行进行年级分层主题系列教育。

(三)寓德育于丰富多彩的活动和社会实践之中,积极为学生创造参加社会实践的机会。

(四)加强德育研究,抓住实践中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进行攻关,实施目标层次化,内容系列化,渠道网络化的德育工作。

 

第四章 教学工作

 

第二十一条  坚持以教学为中心,积极更新教育观念,进行教学改革,改进教学方法,加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培养和训练,开拓学生的创新思维与实践能力。全面实施素质教育,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开展学科分层教学,不断提高教学质量。注重“学法”指导,培养学生终身学习的能力。

第二十二条  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教学质量评估活动,建立科学的教学评价机制,对教学活动进行全程的组织、指导与调控。

第二十三条  成立教育教学工作研究中心,加强科研队伍建设,开展“学科分层次教学”、“自主教育”和“学法指导”等课题的研究。加强教研组及集备组的建设。

第二十四条  学校课程设置以国家、省、市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为依据,结合学校实际不断完善课程的综合性,从依法治校高度严格学生用书、教辅资料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成立信息与网络技术中心,充分利用现代化教学设施,强化必修课的研讨,追求优质高效的教学活动。加强学校课程和课外兴趣小组教学研究,不断提高活动类课程的教学水平。

第二十六条  培养学生使用计算机与通信信息技术,熟悉网络信息的获取与发布,能够利用网络自主学习,成为适应社会需求的计算机应用型人才。

 

第五章 教师

 

第二十七条  学校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职务制度。

第二十八条  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7条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教师法》第8条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  每年制定教师培训计划,根据工作需要,有步骤地对教职工进行各种形式的思想政治及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

第三十条  教职工要严格执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每年3、9月份为师德教育月,强化教职工职业道德建设。

第三十一条  对全校干部、教师、职工进行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  学校依法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逐年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对有重大贡献的教职工报请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教职工,根据学校教师奖惩办法予以处罚。

教职工对所受处罚不服的,可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六章  学生

 

第三十四条  凡按有关规定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

第三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照国家、省、市颁布的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按照规定办理学生转学、借读、休学。

学生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42条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权利,履行《教育法》第43条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义务。

第三十六条  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根据学校学生奖惩办法,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学生,根据学校的学生奖惩办法予以处罚。

学生对所受处罚不服的,可以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三十八条  学校积极为学生的全面发展创造条件。

 

第七章  后勤工作

 

第三十九条  学校后勤工作要坚持为保证教育教学工作顺利实施服务、为师生生活服务的原则,落实和建立各种规章制度,实行岗位责任制和服务承诺制。

第四十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严格按照上级物价、财政、教育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学生费用。

第四十一条  认真贯彻《会计法》,严格遵守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规范财务管理行为,并接受政府部门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严格执行预、决算制度,合理使用资金,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每年年终向教代会报告学校决算执行情况。

第四十二条  学校校产设施按有关规定管理。严防公物流失和浪费。严格设备管理制度,做好维护和保养工作。有计划做好校舍维修工作,建立校舍档案管理制度。

第四十三条  不断提高后勤服务质量,满足广大教职员工和学生需求。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保卫工作,落实防范措施。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报青岛市市南区教育局核准。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需经教职工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通过,并报青岛市市南区教育局核准。

第四十六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学校原制定规章制度与本章程相抵触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核准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