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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基础教育教学改革项目及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9-06-28 阅读次数:906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基础教育教学改革项目及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教育(教体)局、各市财政局:

现将《山东省基础教育教学改革项目及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 年 6 月 21 日





山东省基础教育教学改革项目及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全省教育大会精神,发展素质教育,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升基础教育教学质量,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础教育综合改革的意见》(鲁办发〔2014〕55 号)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础教育教学改革项目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在基础教育教学、课程、评价、资源建设等方面积极开展改革创新与实践探索,促进我省基础教育高质量发 展,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

第三条 基础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每两年立项 1 次,项目周期一般为 2—4 年。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省教育厅统筹项目管理工作,制定全省基础教育教学改革项目发展规划,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组建省级项目评审专家库,组织项目的评审、中期检查和结题工作,制定资金分配方案,组织预算执行,负责项目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宣传推广相关成果。省财政厅负责监督预算执行、加强政策评估、组织实施预算绩效管理。

第五条 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省教育科学研究院作为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单位”),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工 作,组织项目的申报、开题工作,协助组织项目的中期检查、结题工作,具体监管项目经费的预算、支出。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六条 项目类型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

第七条 重点项目。选题围绕基础教育教学中的重点、难点或热点问题;具有较好研究和实践基础;预期成果具有较高的推广和应用价值。

第八条 一般项目。选题围绕基础教育教学中的重点、难点或热点问题;具有一定研究和实践基础;预期成果具有一定的推广和应用价值。

第九条  申报人范围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省内普通中小学校(含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高等院校、教科研机构和教育行政部门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三)熟悉基础教育工作,具较强研究能力,能够实质性地承担项目研究;

(四)同年度只能申报主持 1 个项目,且最多参与 2 个项目。

第十条  申报程序。项目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限额逐级 申报,经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上报。一线教师或学校主持的不应少于总数的 70

第十一条  限报项目。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

(一)已获国家级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励的项目;

(二)已获省级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无理论突破和实践创新的项目;

(三)主持的基础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未结题者。

第十二条  根据基础教育改革发展需求,可设立委托项目。

第四章  评审立项

第十三条  项目评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分为网评和会评,重点项目在会评过程中增设现场答辩环节。

第十四条  建立项目评审专家库,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项目评审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建评审委员会。

第十五条  项目评审实行回避制度,主持或参与人员不得参与评审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项目实行公示制度。评审结果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省教育厅公布立项名单。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一经立项,给予 3-10 万元左右经费支持。项目资助经费实行一次核定、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一次性拨付。

第十八条  项目立项名单公布后,主持人按批准的资助金额编制开支预算。

第十九条 项目资助经费依规使用,使用范围为资料费、数据采集费、差旅费、会议费、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印刷费、出版费、管理费及其他。不得用于工资福利性支出、基建工程、偿还账务、支付利息及提取工作或管理经费。

第二十条 经费使用应严格按照国家财务管理办法执行,项目管理单位负责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完成后,主持人填写《项目经费结算表》, 经项目管理单位审核,并做好相关结算工作。

第二十二条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部门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办法>和<山东省省对下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政办字〔2019〕20 号)和《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教育部门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框架的通知》

(鲁财绩〔2017〕10 号),对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第二十三条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负责制定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并组织实施。评价结果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并作为分配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等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项目管理单位要督促相关项目单位严格执行项目预算,确保项目如期保质完成;按照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要求提供评价项目资料,配合开展评价工作。

第六章  过程管理

第二十五条  开题管理。项目立项后,项目管理单位三个月内组织开题。

(一)项目管理单位成立 5—7 人的专家组(外聘专家不少

于 2 人),对项目进行开题评议;

(二)开题评议对项目的组织内容、研究方法、分工计划、经费分配、预期成果等进行科学论证;

(三)专家组成员均表决通过,则开题通过;

(四)开题通过后,主持人形成开题报告,报项目管理单位存档备案。

第二十六条  中期管理。项目管理单位实施中期检查。

(一)项目管理单位成立 5—7 人的专家组(外聘专家不少

于 2 人),对项目进行中期检查;

(二)中期检查对项目的主要进展、阶段性成果、可能创新点、存在问题、重要变更、下一步计划、预期成果等进行科学论证;

(三)专家组成员均表决通过,则中期检查通过;

(四)中期检查通过后,主持人形成中期报告,报项目管理单位存档备案。

中期检查不合格或者进展缓慢的项目将给予通报,并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限期未完成整改的项目,按撤项处理,追回拨 付的项目经费。省教育厅将对项目不定期进行抽查,并对进展缓慢项目进行重点检查。

第二十七条  变更管理。凡下列情形之一者,须主持人书面申请,经项目管理单位审核,报省教育厅审批。

(一)变更项目主持人或项目组成员;

(二)变更项目成果形式;

(三)变更项目管理单位;

(四)延长项目时间。

第二十八条 撤项管理。凡下列情形之一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撤销项目,并追回项目经费,其主持人三年内不得申报项目。

(一)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二)剽窃他人成果;

(三)以项目名义进行营利,或者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四)对项目进行虚假宣传;

(五)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延期到期仍不能完成者。

第二十九条  实验学校管理。在项目实施中,必须设立实验学校,实验学校应严格遵守以下程序和要求。

(一)项目组经所在单位和实验学校同意,签订合作协议。

(二)项目组设立实验学校要严格掌握标准,遵循量力而行原则,适当控制数量,并确保指导到位,不得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不得给学生、教师额外增加负担。

(三)项目组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评奖活动。

第七章  结题管理

第三十条  重点项目由省教育厅组织结题,一般项目由项目管理单位组织结题。

项目结题时成立 5—7 人组成的专家鉴定组(外聘专家不少于 2 人)进行鉴定,出具鉴定意见。项目结题材料由省教育厅集中审核。

第三十一条  重点项目申请结题基本条件

(一)理论成果。需具下列条件之一: 1.出版相关学术专著 1 部;2. 在 CSSCI 来源期刊上发表论文 1 篇;3. 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 2 篇。

(二)实践成果。需具下列条件之一:1. 研究期间,召开 1 次省级及以上的学术研讨会或成果推荐会;2. 研究成果在省级及以上报刊中宣传报道或进行先进经验的介绍和推广。

第三十二条  一般项目申请结题基本条件

(一)理论成果。需具下列条件之一:1. 出版相关学术专著 1 部或主编相关书籍 1 部;2. 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 1 篇;3. 在省级刊物上发表论文 2 篇。

(二)实践成果。需具下列条件之一:1. 研究期间,召开 1 次市级及以上的学术研讨会或成果推荐会;2. 研究成果在市级及以上报刊中宣传报道或进行先进经验 的介绍和推广。

第三十三条  结题材料要求

(一)重点项目。结题材料主要包括结题申请书、研究总报告、佐证材料(含教学改革实施方案、发表论文、专著、教学实录、获奖材料、先进经验推介会等相关成果材料)。其中,研究总报告重点汇报项目实施的总体概况、研究成果、结论反思、经 验推广,体现实践性;重复率低于 20

(二)一般项目。结题材料主要包括项目管理单位提供的专家鉴定意见、结题申请书、研究总报告、佐证材料(含教学改革 实施方案、发表论文、专著、教学实录、获奖材料、先进经验推介会等相关成果材料)。其中,研究总报告重点汇报项目实施的总体概况、研究成果、结论反思、经验推广,体现实践性;重复率低于 20

第三十四条 项目研究开发成果在出版、发表时,须在醒目位置标明项目名称、项目类别、资助单位及项目编号等信息,且出版、发表论文内容须与项目高度相关。

第八章  成果宣传与推广

第三十五条  项目组结题后,应在原有实验学校基础上,寻找学校推广先进经验。重点项目要在 3 所及以上学校推广先进经验;一般项目要在 2 所及以上学校推广先进经验。

第三十六条  主持人应及时向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摘报有价值成果,广泛开展宣传,促成优秀成果的出版。

第三十七条  项目管理单位要加强项目宣传力度,定期组织项目研讨会、经验交流会和成果推介活动。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