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
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尊重青少年成长规律,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规范中小学校和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净化办学环境,加强在职教师队伍管理,按照属地管理、部门协同、内外监管、分类治理、标本兼治、综合施策的原则,切实引导中小学校、广大家长、社会各界转变育人观念,持续营造良好育人环境,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外负担,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
二、工作任务
(一)开展校内办学行为规范治理专项行动。
1.所有义务教育学校一律免试招生入学。严格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 2018 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厅〔2018〕5 号)“十项严禁”纪律,禁止所有小学、初中通过考试、面试、面谈、考查等任何方式或擅自附加条件招生。禁止以各种名义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2.规范课程开设。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课程设置要求,开齐课程,上足课时。必须坚持“零起点”教学,严格执行教学计划,严禁“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学校每学期初必须公开课程设置、教学计划,全程接受监督。
3.严格学生作业布置。一是科学设计作业。针对不同年级、不同学段合理要求布置作业内容和方式。提倡分层布置作业,不布置机械重复、死记硬背型作业。二是严控作业量。小学一、二年级不布置书面课后作业,小学三年级及以上课后作业按照《山东省中小学教学基本规范》(鲁教基发〔2015〕6 号印发)要求严格控制。三是规范作业批改。作业批改必须由教师完成,不得让家长或学生代批作业。四是规范作业公示监督。学校要建立作业统筹监控处理机制、作业完成家校沟通机制,规范作业公示途径,公布监督电话。
4.严格规范日常考试。按照《山东省中小学教学基本规范》组织实施学生考试。学生考试成绩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应单独反馈给学生。严禁单纯以学业水平成绩评价学生;严禁将学生学业水平成绩作为教师评价和奖惩的主要依据。
(二)开展教师有偿补课专项治理行动。
1.严禁在职教师从事有偿补课活动。在职教师均不得从事课外有偿家教,不得到校外培训机构兼职(无论是否取酬)。严禁教师“上课不讲、课后讲”。
2.严禁教师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个人拉生源。所有教师不得以任何形式诱导、逼迫学生参加校外辅导培训;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校外培训机构作宣传。
3.畅通举报监督形式。各区市、各学校要设立“教师有偿补课举报电话”和“教师有偿补课举报信箱”,在校内宣传栏醒目位置公示,并通过印发明白纸或召开家长会等形式向学生、家长公开,自觉接受学生、家长的监督。同时,安排专人每周开启信箱,汇总整理学生反映的在职教师有偿补课问题,并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4.签订责任书。学校校长要与全体在职教师签订自觉抵制有偿补课责任书,进一步明确教师责任,强化教师师德和学校管理要求,禁止在职教师参与任何有偿补课行为。
5.集中开展治理检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成立检查组,对所属学校开展专项检查,市教育局将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专项督查和暗访工作。重点检查日常监督与查处情况,学校的具体措施及要求、举报事项的查处等情况。重点治理在职中小学教师参与有偿补课,推荐、诱导、逼迫学生及组织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课上不讲课后培训机构或补习班讲等情况。
(三)开展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治理专项行动。
1.坚决治理校外培训机构无资质办学。各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取得办学许可证、并在工商或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对符合办学条件的校外培训机构,一律指导督促其办理相关证照,并严格监督其按照经营(业务)范围开展业务。对不符合办理证照条件或拒不办理证照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2.坚决纠正校外培训机构安全隐患和不规范办学行为。一律消除校外培训机构的安全隐患,对未消除安全隐患的,立即停办整改,直至取消办学资格。坚决纠正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主要指语文、数学等)出现的“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不规范行为。严禁校外培训机构组织中小学生等级考试及竞赛。
3.严格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所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文化教育培训的校外机构,均纳入监管范围。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的班次、内容、招生对象、上课时间等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严格按照公布的内容组织培训辅导。培训班次、内容、招生对象、上课时间等列入重点监管内容。
(四)扎实做好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
1.准确把握课后服务工作定位。中小学课外服务工作是学校利用在管理、人员、场地、资源等方面的优势,在学校规定课程教学之外开展的便民性服务措施。主要解决学习日下午放学后小学低年级学生、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农村留守儿童等放学接送困难、在家无人照顾、安全存在隐患等社会难题。坚持学生家长自愿的原则,各中小学要在充分征求学生家长意见的基础上,立足需求,积极作为。
2.科学合理确定服务内容。按照科学性和安全性相统一的原则,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科学合理确定服务内容。课后服务内容一般是安排学生做作业、自主阅读,开展体育、艺术、科普活动以及娱乐游戏、拓展训练、社团与兴趣小组活动、观看适宜儿童的影片等活动,提倡对个别学习有困难的学生给予免费辅导帮助。坚决防止将课后服务变相成为集体教学或“补课”,不得组织存在较大安全风险的活动。
3.创新课后服务形式。积极探索完善“学校家委会主导、学校参与配合”的服务模式,以学生家长为主体、并吸纳学校青年教师、退休老教师和社会志愿者等参与课后服务。有条件的中小学,可探索通过购买服务的形式,选择有资质、有保障的校外社会机构参与课后服务。
4.保障课后服务学生安全。坚持把安全管理放在做好课后服务的首位,不断完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课后服务人员责任,加强对师生安全卫生意识教育,强化活动场所安全检查和门卫登记管理制度,制定并落实严格的考勤、监管、交接班制度和应急预案措施。由学校组织在校外实施课后服务的,要加强与综治、公安、卫生、食药监督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切实消除在交通、场地、消防、食品卫生、安全保卫等方面的隐患,确保学生人身安全。
5.建立健全课后服务管理机制。鼓励各区市争取多方支持,不断完善经费保障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财政补贴”等方式,对参与课后服务的学校、单位和教师给予适当补助,严禁中小学以课后服务名义乱收费。学校管理人员、教师参与课后服务工作可按照课时数计入工作量,纳入绩效考核范围。对于借机进行集体教学、补课或乱收费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五)加强家长教育引导树立正确的育人观。
1.加强家校沟通。发挥学校的主导作用,健全家长委员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2次家长会,围绕学生教育进行家校沟通,共同提出学生学业指导建议。建立健全全员育人导师制,育人导师对本人负责的学生每学年要进行 1 次家访,条件不具备的要与家长单独进行 1 次家校合作育人面谈。
2.加强家长教育。以学校为单位建设家长学校,学校每年至少为家长提供 4 次 8 课时的免费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 2 次普惠性公益咨询服务,引导教育家长形成正确的成才观,学会科学抚养、教育子女,理性看待校外辅导培训的作用。鼓励学校和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及居委社区合作,综合运用多种资源开展家长教育工作。用好现代网络媒体教育手段,建设网上家长教育学校、家长教育手机APP,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家长教育。
三、工作措施
1.强化部门联动。成立由市教育、公安、民政、人社、工商、消防、城管等部门组成的专项行动工作小组(附件1),加强对专项行动工作的协调、指导、监督,针对跨区域、跨行业及重大复杂违法违规行为,开展联合行动、联合执法。各区市要建立相应的部门联动协作机制、应急反应机制,妥善处置突发事件,形成“部门协作、上下协调”的联动机制。
2.强化公开公示。各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牵头会同各有关部门畅通公示、公开、监督举报途径,设立校外培训机构监督举报电话,建立监督举报工作台账,对社会监督举报进行查核、登记、处理、跟踪。以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为重要抓手,建立校外培训机构“白名单”和“黑名单”,通过网站、公开信等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布。
3.强化考核监测。专项行动纳入对区市政府的督导内容,纳入对学校和教师的评估评价考核内容。从2018年起,教育行政部门每学期组织一次中小学生课外负担监测,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
4.强化处罚和责任追究力度。按照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集中处理和查办一批典型违法违规案件,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当事人和责任人的责任,做到清理一批、整治一批、规范一批,确保专项行动工作的实效。
四、工作步骤
(一)安排部署(2018年5月)。
各区市要根据辖区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完善工作组织、推进和监督机制,层层部署。各区市工作方案和校外培训机构监督举报渠道要及时向社会公布。5月11日前将实施方案通过金宏网分别报市教育局行政审批与执法处、基础教育处、民办教育与终身教育处、人事处。
(二)排查摸底(2018年5月底前)。
各区市要依托部门、镇街、社区、学校等力量,全面完成拉网式排查,汇总统计中小学校课程设置、教学计划、考试计划等情况,全面统计辖区内课后服务开展情况,全面汇总登记全体中小学生参加校外辅导培训的情况,对辖区内所有面向普通中小学生开展各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基本情况进行摸底登记。排查摸底工作要确保情况全覆盖,信息全面、数据真实。各区市排查摸底情况(附件3、4、5、6、7、8)、局属学校排查摸底情况(附件5、6)于5月25日前通过金宏网分别报市教育局行政审批与执法处、民办教育与终身教育处。
(三)专项治理(2018年5月至7月)。
各部门协同配合,按照“边摸排、边治理”的原则,开展专项行动,针对不同情形分类整治、对帐销号。各区市、各单位阶段性进展情况分别于5月25日、7月6日前通过金宏网分别报市教育局行政审批与执法处、基础教育处、民办教育与终身教育处、人事处。
(四)督促检查(2018年7月至10月)。
市专项行动工作小组对各区市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五)巩固提高(2018年10月-2019年6月)。
各区市针对督促检查反馈的问题进行整改,总结工作经验,进一步巩固专项行动成果,迎接教育部、省教育厅专项督查。各区市、各单位工作情况总结于11月23日前通过金宏网分别报市教育局行政审批与执法处、基础教育处、民办教育与终身教育处、人事处。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工作领导。各区市要结合实际,在区市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落实人员,周密部署, 全面做好组织实施,及时研究解决专项行动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跟踪、督查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巩固工作成果。各区市、各学校要按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市专项行动工作小组对各区市工作机制不健全、排查摸底不全面、信息汇总不准确、情况报送不及时、问题整改查处不到位等情形实行通报。
(二)明确责任分工。各部门要加强合作,认真履行各自职责。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中小学校教育教学规范管理、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许可、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规范、在职教师从事有偿补课治理、中小学校课后服务指导、家校合作共育等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配合做好校外培训机构违法违规办学行为和无证校外培训机构的查处等工作;维护工作现场秩序,对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政部门。负责配合做好校外培训机构的摸排、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管理规范等工作;负责查处民政部门登记的校外培训机构超范围开展经营业务等工作;负责对获准办学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法进行登记。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牵头职业技能类培训机构的治理工作;负责查处批准的职业技能类培训机构超范围开展业务经营等工作。
工商部门。负责配合做好校外培训机构的摸排、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监管规范工作;配合许可部门查处工商部门登记的校外培训机构超范围经营工作;负责依法查处各类办学机构的虚假宣传和虚假广告行为;负责对获准办学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法进行登记。
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加强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管;依法查处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场所。
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校外培训机构周边市容秩序整治并依法查处违反城市管理领域的各类违法行为。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区市、各单位要广泛宣传本次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共识,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充分利用新媒体等多种渠道发布公告,宣传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加强专项行动的宣传报道,进一步扩大知晓面和影响力,对中小学校、校外培训机构、在职教师不良行为形成震慑力。
联系人:
青岛市教育局行政审批与执法处:封付鹏 85913741
青岛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王巍 85912140
青岛市教育局民办教育与终身教育处:李志强85912946
青岛市教育局人事处:李淑芳 85912915
青岛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夹文涛 66571758
青岛市民政局执法监察处:杜海岩 82106029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术培训研究中心:杨东捷 82669576
青岛市工商局企业注册局注册监管处:何新池85730820
青岛市公安消防局防火监督处:宋冠之 66577195
青岛市城管执法支队执法协调与督查处:杨保东 82870715
附件:1.青岛市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专项行动工作小
组成员名单
2.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清单
3.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统计登记表
4.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统计汇总表
5.中小学生参加校外辅导培训统计表
6.中小学生参加校外辅导培训统计汇总表
7.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白名单统计表
8.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黑名单统计表
附件1
青岛市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
专项行动工作小组成员名单
翟林林 青岛市教育局行政审批与执法处
李业庆 青岛市教育局民办教育与终身教育处
夹文涛 青岛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三大队
杜海岩 青岛市民政局执法监察处
杨东捷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术培训研究中心
何新池 青岛市工商局企业注册局注册监管处
宋冠之 青岛市公安消防局防火监督处
杨保东 青岛市城管执法支队执法协调与督查处
附件2
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清单
1.招生简章应当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退费办法和服务承诺等内容,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受教育者及其家长,不得实行“保分承诺”,不得到中小学校内进行宣传或者招生;
2.应当与受教育者或其监护人签订培训服务合同,严格履行合同约定内容,不得捆绑推销贷款、金融等与培训服务不相关的产品或服务;
3.培训费收取应当以一个培训周期为基准,培训周期超过一年的,按照学年(最长为12个月)收取费用。培训费应专门存入机构的专用账户,不得以任何个人账户存缴;
4.以互联网等方式提供教学服务的,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5.应当加强对教学点的教学管理,确保教学点按照统一标准提供培训服务;
6.应当配备与培训类别、层次及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兼职教师应当具有教师资格或相关专业技能资格。聘用外籍人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7.切实保证安全稳定工作;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