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学生损坏或遗失公物,由各班班主任追查处理。(必要时交政教处、总务处处理)。所有损坏的公物,须及时修好或照价赔偿,然后扣班级管理相应的分数。本细则满分15分。
二、验收公物的物品为:黑板、垃圾斗、水桶、课桌、椅子、讲桌、电脑桌、灯具、玻璃、窗户、墙壁、黑板、电视、电脑、实物投影仪、前后门以及学校、电教室、实验室、学校院内配备的公共设施物品等。
三、验收办法:每两周检查一次或临时抽查,期末总检查验收。总务处每周公布一次公物损坏情况,并把检查结果交政教处团委存档作为考核依据。
四、损坏的公物不在辖区或细则内的,按同类物品价格的平均价赔偿并扣分。
五、具体内容如下:
1.损坏实物投影仪及配套设施的,扣1分。
2.损坏讲桌、课桌、凳子的,扣1—2分。
3.损坏门窗、锁具、玻璃、灯具的,扣1—2分。
4.损坏窗帘及窗帘杆的,扣1分。
5.发现班级墙壁、桌凳、黑板有乱涂乱画的,扣1—2分。
6.损坏室内天花板和前后黑板的,扣1—2分。
7.发现教室内无人不及时关灯、放学和活动时不关门窗的,扣1—2分。
8.损坏电视、电脑的,扣1分。
9.损坏其它公物的根据损坏程度扣1—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