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是指学校为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1、学校收入包括:
财政补助收入,即中小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
上级补助收入,即中小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2、学校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账外设账,严禁公款私存。
3、、学校收入应当合法合规;各项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学校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支出是指中小学校为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4、学校支出包括:
事业支出,即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学校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教育教学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项目支出是指学校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上缴上级支出,小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学校可以结合实际,在上述支出分类的基础上,进一步按照教育教学功能细化支出分类。
5、学校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6、学校的支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学校结合本校情况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加强支出管理,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不混用。公用支出不用于教职工福利等人员支出。项目支出按照规定专款专用,不挤占和挪用。
7、学校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主管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接受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
8、学校各项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列支,不虚列虚报,不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
9、学校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10、学校加强支出的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11、学校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结转和结余是指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学校加强事业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过基金规模。
专用基金是指学校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